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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项目名称: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是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简称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之用,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场地。

现就租赁房屋事宜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1租赁场地概述:

1.1坐落:

租赁场地为坐落于。

1.2概况:

A、楼层:

;B、层高:

;C、房屋结构:

1.3计租面积:

1.3.1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的红线套内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项目总平图及各层红线平面图详见附件五),计租面积按红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如有误差,以开业前双方测量确认的红线套内建筑面积为最终计租面积,不作调整。

1.3.2租赁场地红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依据:

按红线所标范围,独立外墙的,以墙体外围计算面积,与相临建筑为共墙部分,以共墙的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1.4权属状况:

该租赁场地权属状况为第种:

1.4.1甲方对该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土地证号:

,房产证号:

---,若甲方项目正在建设中,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4.2产权限制状况:

该租赁场地已设定抵押。

1.5性质及用途:

甲方保证该租赁场地为商业用途,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超市使用。

甲方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房屋自带消防系统和电梯能够作为商业经营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自计租起始日开始计算。

2.2物业改造期:

因租赁场地要经装修后才能达到开业经营条件,甲方同意自租赁场地符合《租赁场地交付条件》且通过消防部门主体(一次)消防验收,并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提供书面一次消防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月物业改造期。

2.3经营培育期:

因超市前期经营需要培育市场,故双方确认从物业改造期满之次日起,甲方给予乙方月经营培育期。

2.5在物业改造期、经营培育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但需承担该期间使用的水、电、气及垃圾清运费以及其他因使用物业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2.6计租起始日:

经营培育期届满之次日。

3履约保证金:

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人民币),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3.2本合同生效后,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应付的首期壹个月租赁费用,直至全部冲抵完毕为止,冲抵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额正式房屋租赁发票。

4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赁费用含应缴纳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施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公共能源费、车位使用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所有费用,但不包含水、电、气、通讯、网络、垃圾处理等能耗、公共事业收费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

各期标准如下:

租赁年度

(计租日起算)

期限

计租面积

租赁费用

元/月/㎡

递增%

总租赁费用元/月

物业改造期

经营培育期

第一至第三租赁年度

第四至第六租赁年度

第七至第九租赁年度

第十至第十二租赁年度

第十三至第十五租赁年度

第十六至第十八租赁年度

第十九至第二十租赁年度

4.1.1在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人民币元/月/㎡(租赁费用随递增变化),分为两部分支付,其中物管费用一项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分摊标准及办法由双方签订补充条款为准。

4.2支付方式:

4.2.1乙方按月支付租赁费用给甲方。

甲方应于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日内将下一期租赁费用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按法定假日顺延)。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延付租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

4.2.2首期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为:

首期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包含当月计租之日至月末以及下一个自然月的租赁费用,具体以计租日为准。

甲方应于实际计租日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赁费用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按法定假日顺延)。

4.3本条所指租赁费用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含消防控制中心人员管理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因政府调价、物业服务公司变更或其他任何原因,上述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及有所上调,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支付超出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任何费用,则乙方可以从应付甲方租赁费用中扣除。

4.4水电等能耗费用结算按以下第4.4.1种方式计收:

4.4.1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办理单独水、电开户(或过户),实行专表专户,乙方自行向公共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用。

4.4.2甲方为乙方单独设立水电专表专户,以乙方水电实际用量为基础,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水电费单价向乙方代收代缴水电费,并开具水电费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分摊及附加费用。

4.5本合同所指“租赁年度”,系指自计租日起,向后推算,满壹拾贰个月为壹个租赁年度。

5租赁场地交付及责任

5.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条件(租赁场地经建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主体(一次)消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且符合双方约定的《租赁场地交付条件》附件二)的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

5.2甲方在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后,应提前45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场地情况,如场地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则双方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

如乙方收到交房通知后怠于收房,则从交房通知到达乙方后第60天起,视为交房完成,开始计算物业改造期。

6转租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地部分对外转租,但转租比例不得超过40%,甲方为乙方转租提供所需证明文件,但乙方应提前15天在甲方报备,并且保证次承租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2在必要时,乙方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合作或联营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本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人,但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乙方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甲方同意由乙方当地子公司承受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届时双方办理乙方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并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优先权

7.1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欲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场地的,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租赁场地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租赁场地的优先承租权。

8竞争

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此租赁期限内均不应将本租赁场地所在建筑物内甲方所拥有的其它租赁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自己经营超市或其他同等类型的超市商业模式;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将乙方主要出入口周边长期或临时出租给他人进行商业经营或自己进行商业经营,具体界定范围以租赁场地红线图(附件五)为准。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9物业维护责任

9.1甲方物业维护责任:

甲方负责租赁场地及下列相关设施设备的物业维护事项,并承担费用。

9.1.1租赁场地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防水等涉及房屋土建工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9.1.2甲方提供给乙方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维修、维护,和合同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应进行的维护、修理。

9.1.3非乙方独立使用的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

9.2乙方物业维护责任: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及与设施设备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维护事项,并承担费用。

9.2.1租赁场地内保安、保洁。

9.2.2租赁场地内乙方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换。

9.2.3乙方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大修、更换除外),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追偿。

9.2.4租赁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果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无法使用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9.3关于租赁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大修、更换的责任约定。

9.3.1租赁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甲方提供乙方独立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报废年限,或因自然损耗无法正常使用而需要大修、更换的,甲方应负责予以大修、更换(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原因除外),大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型号、规格、性能等应不低于原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

9.3.2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租赁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或增设新的设备设施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或更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3.3如甲方要求由乙方进行大修、更换或改造、更新的,所产生费用经甲方确认(正式发票为准)可抵扣租赁费用。

9.4关于共用消防系统维护责任约定:

9.4.1乙方在装修、消防报审或日常经营期间,如果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提供或共用的主消防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无论甲方是否曾经提供消防验收手续或合格证明),甲方均须在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或补充,否则,乙方可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垫资进行修复或补充。

乙方垫付的费用可在租赁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须提供费用清单和正式发票。

9.4.2租赁期内,消防部门如对租赁场地内甲方提供的消防设备设施提出整改要求,甲方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如因乙方自行增加或改造的消防设施以及违法装修被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由乙方负责进行整改。

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整改的,另一方均有权垫资进行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4.3租赁期内,甲方主消防系统的维保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装修增加或改动的消防设施的维保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关于维护的要求及责任划分,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确定。

9.5.1甲方对主体、设施设备大修、更换,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尽量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9.5.2甲方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设备、设施发生妨碍安全或运行故障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8小时内进行维修。

9.5.3合同期内,经乙方书面通知,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物业维护义务,给乙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乙方通知后仍未履行物业维护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并通知甲方,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有权从租赁费用直接抵扣。

如因上述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此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

如导致乙方部分不能正常营业,该部分按实际面积占租赁总面积的比例在不能正常营业期间免缴租赁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

9.5.4如上述物业维护责任由甲方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因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上述物业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则应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若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管费的义务,而影响到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物管公司支付物管费用,并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9.5.5如上述物业维护责任由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甲方应保证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服务事宜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保证乙方不因新签物业服务合同,而增加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有权直接向物管公司支付物管费用,并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10甲方保证及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的保证及责任为:

10.1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是该租赁场地完整的房产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并拥有合法以出租方式处置的权利,保证该租赁场地为商业用房,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0.2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前,其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该租赁场地可能面临拆迁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10.3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时,该租赁场地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强制措施;如有上述事实,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权利人认可本《租赁合同》的文件,并保证乙方承租权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10.4保证按双方约定的《租赁场地交付条件》按时交付租赁场地,若甲方逾期交房(不可抗力除外)的,从逾期之日起租赁期限、物业改造期、经营培育期、计租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甲方还另给予乙方一天的免租期补偿(根据逾期天数计算相应的免租补偿并从计租日开始抵扣)。

10.5逾期超过90日不能交房的,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也可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0.6甲方应在租赁期内持续维持租赁场地的交付条件,否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予以恢复,也可以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可从支付甲方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10.7保证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维护责任,履行物业维护义务。

10.8保证该租赁场地在交付后协助乙方办理营业许可及租赁场地装修改造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需要由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9保证该租赁场地在交付后协助乙方将租赁场地装修改造成适合乙方经营需要的营业场所。

10.10保证在计租起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本次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费用。

否则乙方可代为办理,办理后的相关费用乙方可从支付甲方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10.11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租赁证的续证、变更和年检手续,维持租赁行为的有效性。

10.12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运营。

10.1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场地对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租赁登记管理费、增加建筑面积(若有)需补交的地价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收取涉及房产的相关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10.14协助乙方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0.15若甲方违反“第10条甲方保证及责任”条款中的相关约定的,由甲方按本合同第15条或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不能开业的,租赁期限、物业改造期、经营培育期、计租起始日均相应顺延;如因此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乙方还有权延付租赁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并免除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租赁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因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上述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乙方保证及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的保证及责任为:

11.1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1.2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租赁场地和设备,不得损坏租赁场地和附属设备。

11.3乙方因经营需要,可对租赁场所进行内部装修;在不危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对租赁场所平面布局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乙方对本租赁场所内装修及经营期间安全负完全责任。

保证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维护责任,履行物业维护义务。

乙方需购买财产险及公众责任险。

11.5乙方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按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用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其它经营所需的手续。

11.7若乙方违反“第11条乙方保证及责任”条款中的相关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或有关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以及依法必须对公众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13不可抗力及维修责任:

13.1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减损措施,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租赁场地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13.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租赁场地及甲方拥有产权的设施、设备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致使租赁场地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的,其修缮、更换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使其恢复正常使用的功能。

13.3如因上述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此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如导致乙方部分不能正常营业,该部分按实际面积占租赁总面积的比例在不能正常营业期间免缴租赁费用。

14合同的变更或提前解除

14.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4.2在本合同期内,租赁场地因政府原因需被拆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进行产权调换,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法定的被拆迁人共同和拆迁部门进行拆迁谈判,乙方完全享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并完全享受房屋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补助费、乙方设施安装费、临建设施的补偿费、临时过度补偿费及拆除乙方的财产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租赁场地面临拆迁时,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3本合同生效后,租赁场地交付前,如甲方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了解除权的除外),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退还乙方预付的款项(如有),同时按第一计租年度租赁费用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对超过部分甲方仍应赔偿。

14.4本合同生效后,租赁场地交付前,如乙方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了解除权除外),甲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按第一计租年度租赁费用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对超过部分乙方仍应赔偿。

乙方已预付款项(如有)可以冲抵赔偿款。

14.5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亏损严重,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乙方在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后可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不视为乙方违约,但应缴清应付的租赁费用及费用,同时乙方支付当年(即合同解除之日所属的租赁年度)3个月的租赁费用给甲方作为补偿。

15违约责任

15.1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为违约,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及时改正或补救的(任何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或补救,从第八个工作日起视为逾期),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如超过90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未改正或补救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5.2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能确定逾期违约金额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的违约金额万分之五计算;不能确定逾期违约金额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计算。

15.3一方违约行为未改正或补救造成本合同变更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时三个月租赁费用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16合同期满或终止财产处理

16.1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无续租的,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

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建筑物本身之结构体(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或自然损耗除外)。

16.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于20日内搬迁完毕。

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支付租赁费用或其他任何费用给甲方(但需承担该期间使用的水、电、气及垃圾清运费以及其他因使用物业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乙方未拆除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

17保险

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甲方;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商品及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乙方。

18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禁止贿赂

19.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及甲方聘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行贿或索贿(包括提供、索取和收受回扣、现金、劳务费、有价证券等;红包、礼金、实物:

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等;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甲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19.2乙方员工向甲方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提出任何索贿要求,甲方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乙方员工存在上述非法行为,则乙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双方的利益。

为此目的,甲方有义务通过乙方举报电话:

400-8875-733或举报邮箱:

lianzheng@向乙方反馈。

20通知

20.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书面文件可面呈,也可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20.2本条约定的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若以面呈递送,以收到对方确认件时生效;若以信件或特快专递递送,则从投递时起五日后为送达。

若任何一方改变收件地址,应当天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确定的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20.3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21甲方收取租赁费用及保证金的帐号、开户银行及开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22其他

22.1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

22.2本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租赁费用”均以当月应支付租赁费用为标准,无法计算当月租赁费用的,以第一计租年度的月租赁费用为标准。

22.3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发生争议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时,除争议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22.4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后签的补充合同为准。

22.5合同有效期内,如人民法院下达法律文书要求乙方协助执行应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乙方按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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