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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1人,轻伤29人

2

车辆伤害

14人

死亡3人,轻伤11人

3

机械伤害

46人

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39人

4

起重伤害

9人

死亡2人,轻伤7人

5

触电

1人

轻伤1人

6

灼烫

44人

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38人

7

高处坠落

39人

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32人

8

坍塌

10人

死亡5人,重伤4人,轻伤1人

9

火药爆炸

死亡1人

合计

194人

按事故致因分类:

物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伤亡人数为39人,占伤亡总人数的20.1%;

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伤亡人数为146人,占伤亡总人数的75.3%;

管理原因等造成的事故伤亡9人,占伤亡总人数的4.6%。

如下表所示:

事故致因

内容

小计

物的原因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39

设施、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12

防护、保险、信号灯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18

原因

人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力纪律

15

10

121

146

管理原因

技术或设计有缺陷

教育培训不够,不懂操作技术和知识

劳动组织不合理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22

14

158

194

六、按伤害部位分类:

根据事故对人体造成伤亡的主要部位统计,分为躯体、手、足、头(脑)面、眼及其它。

其中,躯体伤亡为43人,占伤亡总数的22.2%;

手部伤亡为52人,占伤亡总数的26.8%;

足部伤亡为39人,占伤亡总数的20.1%;

头(脑)部及面、眼部伤亡均为19人,均占伤亡总数的9.8%;

其它部位伤亡为22人,占伤亡总数的11.3%。

统计如下表:

伤亡部位

躯体

头(脑)

面、眼

其它

43

52

19

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而且给死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公司及死伤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广大员工一定从已发生的事故中认真汲取教训,进行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科学发展。

中国铝业生产安全事故汇编

编号:

2002-01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运输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2月9日

生产过程

直接经济损失

0.4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2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2月9日19点50分,4013号机车连接员漆某从站台跨越铁路从三线出来,站在二线的道心中间用对讲机向4013号机车司机刘某传达作业计划,没有注意邻线车辆的运行状态,被二线推进车辆的5389号机车第一位车撞倒,致头部受伤。

事故原因:

1.漆某没有遵守铁路职工穿越铁路应“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从三道钻出来未确定自己的安全位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连接员周某,在推进作业过程中车辆未达到停放点时,距停放点约100米处,中途下车,使前方的进路无人瞭望致使漆某被撞后未及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艳山红车站站长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是发生此次事故管理上的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漆某没有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传达作业计划时,站在二道中心,未观察临近线路车辆的运行状态,致使被推进的头车撞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周某是5389号机车推进作业的连接员,车辆未到达停放点,中途下车,使前方的进路无人确认,违反《铁路技规》第194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3.艳山红车站站长李某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考核扣款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对漆某一次处罚500元,降低一岗计发岗位工资3个月,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重新上岗。

2.对周某一次处罚300元,由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重新上岗。

3.对李某一次处罚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对艳山红车站运转一班,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收回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奖金80元。

5.根据200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之规定,对艳山红车站处罚4920元。

防范措施:

1.艳山红车站及氧化铝车站要以此次典型事故对本单位调车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性安全教育,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2.教育职工跨越铁路和钻车底时工作时,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观察确认临近路线有无来车后,再进行跨越线路作业。

3.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铁路技规调车作业213条”,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4.调车传达作业计划时,必须到机车一侧,调车员亲自传达,并要求司机复诵,选择好自己的安全位置。

2002-02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2002年4月24日

重伤1人

电解铝生产

13万元

0.5万元

4月24日16:

40分,电解六车间四厂房天车管理员孟某在检查完10#多功能天车油泵返回天车检修平台时,从驾驶室顶部坠落至地面(高约3.8米),致身体多处受伤。

1.直接原因:

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设计缺陷。

2.间接原因:

(1)孟某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意识不足。

(2)车间及分厂安全部门安全检查不到位。

1.孟某,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未提出过整改建议,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3.15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一次性扣款300元。

2.刘某,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出并提出整改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8.4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一次性扣款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3.赖某,电解铝厂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查出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隐患,安全监察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一次性扣款100元。

4.项某,电解铝厂主管安全副厂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根据《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规定,扣电解铝厂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8150元;

撤销电解六车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称号,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牌、证、奖金。

6.安全环保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依据《贵州分公司2002年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经理卢某、副经理李某、安全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进行经济处罚。

1.对类似10#多功能天车的驾驶室楼上焊接安全挂钩。

2.对类似10#多功能天车检修平台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责成电解铝厂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查处事故隐患。

4.由电解铝厂对该事故进行全厂通报,组织全厂员工结合本岗位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使全厂员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2002-03

贵州分公司碳素厂

2002年5月16日

工亡1人

碳素生产

14.7万元

1万元

2002年5月16日10:

00,焙烧车间设备副主任石某安排钳工班田某、焊工申某、钳工张某等人一起处理一厂房北面解组站碳块推进器油缸支架变形问题,随后也到现场指导处理情况。

由于槽钢变形,中间出现偏差,新槽钢抬上解组架无法对位。

田某和张某就分别去找千斤顶,准备用千斤顶校正。

但田某和张某未找到千斤顶,回到解组站后将此情况向石某作了汇报。

石某站在推进器支架上(支架距地面高度2.07米),叫张某将碳块旁的一根钢管(长1470mm,直径50mm)递给他。

石某接过钢管后,当作撬棍使用,先将一头插在油缸与支架之间撬动,申某和张某站在他的南面,张某用手托槽钢。

申某某点焊好槽钢南头。

然后申某和张某移向北头准备点焊槽钢,张某仍用手抬槽钢,找槽钢水平对位;

石某站在支架南头用钢管将槽钢左、右撬动,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间滑出,石某重心失去控制,从支架上坠落地面,后脑先撞击在油站设备上,造成严重脑部受伤(事故时间约11:

40分),经过28天的抢救无效,于6月13日死亡。

1.石某安全意识不强,末组织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在2.07米的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问滑出,导致从支架上坠落,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车间对高处检修作业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3.碳素厂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也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石某,作为车间设备副主任,在组织检修推进器油缸支架的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意识不强,站在2.07米高的支架上作业未系安全带,违反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

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碳素厂一焙烧车间主任高某,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修现场检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设备副厂长牟某,对设备检修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分管人员教育不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4.生产副厂长赵某,分管安全工作,对职工教育不力,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5.碳素厂厂长徐某,是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级管理人员的教育监督力度不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设备副主任石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处分。

2.车间主任高某,负管理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设备副厂长牟某,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生产副厂长赵某,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碳素厂厂长徐某,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6.对所有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建议中铝贵州分公司按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将该事故通报全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遵章守纪的意识。

2.公司在以后检修作业过程中,尤其是高处作业等危险检修项目,要制定并落实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和监护。

该项工作由各分厂厂长贯彻落实。

3.现场检修作业过程中,要遏制“三违”现象。

4.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查找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

2002-04

贵州分公司动力厂

2002年5月30日

0.241万元

0.031万元

2002年5月30日15:

20左右,检修车间综合班班长翟某、王某、谭某等四人抬Φ80圆钢到厂房内存放处,由于圆钢较重,便使用用于锯较长圆钢时专用托架的小车来搬运,四人先抬起靠近锯床一头的圆钢架在托架上,然后,翟某等三人再到圆钢的另一端,抬起圆钢并把圆钢抬平,谭某负责在托架小车旁扶着托架。

这时,正在清扫渣滓的张某就过来帮忙,张某扶着托架小车下端的角钢边框,五人刚把圆钢向前移动一点,支撑圆钢的托架上部半弧形托盘受力不均,托盘逆时针转动,托架小车整体朝圆钢前进方向倾倒落下,将张某扶着托架小车下端角钢边上的右手挤伤。

班长翟某,在组织搬运圆钢时,劳动组织不合理,在搬运过程中,使用搬运工具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合班厂房内,无搬运大型物料的搬运工具,车间在布置生产时,没有对搬运工作做认真细致的安排,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班长翟某组织班组搬运圆钢时,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劳动组织不合理,且违章使用非搬运工具---锯床专用托架,应负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2.车间主任在布置工作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上负有一定的责任。

3.谭某、王某等3人安全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互保联保,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4.张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撤销检修车间综合班“安全标准化班组”称号,并收回“安全标准化班组”标牌及一次性奖励70元。

2.对发生轻伤的检修车间,扣罚该车间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均20元,共计580元。

3.对主要责任者翟某,一次性罚款200元,下浮1岗计发岗位工资3个月,写出书面检查交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对其本人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4.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张某,一次性罚款100元。

5.对相关责任者,综合班谭某、王某等四人,每人一次性罚款50元。

1.针对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2.严禁使用任何托架及非搬运工具搬运任何物件,各车间根据现有的情况,制作及完善可靠的搬运工器具。

3.对搬运大物件时,劳动组织要合理,并要确保整个工作过程的安全。

4.分厂安环科会同车间立即组织全体员工,针对本次事故进行大讨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5.对主要责任者翟某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002-05

贵州分公司氧化铝厂

2002年6月10日

氧化铝生产

0.7万元

0万元

6月10日上午10时许,原料车间甲班值长杜某接到主控电话,13#皮带开不起来,于是杜某就将13#皮带控制器打到“自动”挡上后,沿13#皮带机头到机尾的左侧对该皮带的事故开关进行检查,走到堆取料机下,杜某让民工上了堆取料机,他自己就进了堆取料机下面检查13#皮带机的最后一组事故开关,发现靠右侧的开关没有复位,于是杜某为了方便就将左侧开关拉断开,然后爬上皮带支架去对右侧的开关进行复位,因杜某不知右侧开关因进水失灵,故当杜某刚将左侧开关组的第一个复位按钮提起来时,皮带突然启动,杜某一慌便落在了13#皮带上并被皮带带到了五点七米远的下料口处,滚了几转后从下料口和皮带之间头朝前硬挤了过去,情急之下当时头脑还算清醒的杜某在被皮带拖出十六米的地方拉动了右侧的紧急事故开关线,并翻下了13#皮带。

由于下料口和皮带之间挤压,造成杜某胸部受伤。

一、直接原因:

1.杜某在对设备检查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皮带运输机安全规程中,禁止攀爬皮带的规定以及违反操作程序,违章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13#皮带机尾右侧事故开关进水失去作用未及时检查到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当班岗位人员谢某不在岗,在设备运行时找不到人,且接班时没有认真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车间管理制度不完善,尤其对电工值班记录、岗位交接班记录检查不到位,对电器故障检修情况信息反馈不及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间对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不到位,对设备的事故隐患的查处不力,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杜某违章操作,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班谢某,不坚守岗位,接班对设备检查不认真,尤其在准备开车时不在岗,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考核扣款300元。

3.车间领导张某、王某、余某,对车间的管理制度及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力,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别考核扣款300元。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杜某一次性罚款60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100%。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谢某一次性罚款300元。

3.对事故的其他责任者车间领导张某、王某、余某分别罚款300元。

4.对车间一次性罚款400元。

5.对车间主任张某、生产副主任王某及车间安全员白某等否决一个季度的安全奖,同时否决车间二季度安全奖的30%。

6.扣除原料车间6月份201人风险抵押金50%。

1.严肃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非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操作非其岗位的任何设备。

2.岗位人员和检修人员在操作或检修时不准随意跨越、攀爬皮带,不准在皮带上休息或行走。

3.通过此次事故所引起的教训,在车间乃至全厂范围内对所有的皮带运输机的事故开关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对露天的设备电器开关,限位开关进行整改加装防雨装置,排除隐患,确保其灵活好用。

4.对车间安全管理进行限期治理,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尤其是:

检修制度、调度值班记录、交接班制度等,设备的机械、电器检修记录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的工段班组、岗位,并要求记录真实、认真、详细。

2002-06

2002年6月27日

3万元

1.37万元

2002年6月27日,碳素厂二煅烧车间进行2#煅烧窑次日投产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9:

30分左右,车间生产副主任柏某安排煅烧工陈某、李某对该窑沉灰室进行检查,陈某、李某检查中发现沉灰室南侧的防爆门未关闭,二人先关好沉灰室底部的两个人孔门后,到沉灰室拱顶查看,因拱顶无安全通道,就没关这两个防爆门。

10:

00左右,二人返回将此情况报告给现场的主任乔某、副主任柏某、工艺技术员祁某和班长蒙某等人。

当时班长蒙某讲:

不安全就不要干。

主任乔某要求点火前要设法关好。

于是柏某、祁某到2#沉灰室拱顶查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柏某先关好南侧西面的防爆门。

祁某第一次下去关南侧东面防爆门的时,柏某对祁某说:

关不好就不要关了。

祁某未关上防爆门被叫上来。

这时蒙某来到拱顶。

柏某、祁某、蒙某商量,关好东面的防爆门后可能上不来。

15许,祁某准备再次下去,柏某和蒙某说:

此处太窄,关门后无法上来,不要下去。

但祁某仍然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下去并且关上了防爆门。

因防爆门关好后不能原路返回,祁某便从平台跨到与平台相距75厘米的C17皮带(即原料输送皮带)支架上,当他正要往下移动时,手抓的支架拉筋突然脱焊,祁某身体后仰,失去重心,从7.02米的高处坠落到地面,造成头部、胸部受伤。

1.祁某关防爆门,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

2.副主任柏某安排工作时,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未采取安全措施,对祁某违章、冒险作业制止不力。

3.二煅烧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关2#煅烧窑防爆门(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2#煅烧窑沉灰室大修后交工验收时,没有及时发现防爆门未关。

5.96年技改工程施工的c17皮带支架,在7.18米和7.6米处拉筋(角钢)两端焊接处脱落。

1.祁某,二煅烧车间工艺技术员,不听劝阻,违章、冒险从事高空关闭2#煅烧窑防爆门的作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柏某,二煅烧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安全工作,在公司组织学习1-5月份安全事故案例并多次强调要举一反三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的情况下,安排工作时,不仅未进行安全交底,制定安全措施,而且带头冒险作业,并对祁连成的冒险作业行为未有效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撤销其车间副主任职务,写出书面检查。

3.华某,二煅烧车间副主任,分管设备工作,在公司组织学习1-5月份安全事故案例并多次强调要举一反三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的情况下,安排工作时,在本职工作中未及时查出沉灰室大修后防爆门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写出书面检查。

4.乔某,二煅烧车间主任,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公司组织学习1-5月份安全事故案例并多次强调要举一反三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的情况下,对员工教育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周某,二煅烧车间安全员,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事故当日擅离岗位,对车间进行的大修或危险作业未进行现场监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牟某,碳素厂副厂长,分管设备工作;

赵某,碳素厂副厂长,主管安全工作;

徐某,碳素厂厂长,安全第一负责人。

该厂41天内连续发生两起高处坠落事故,对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

分别给予牟某、赵某、徐某行政警告处分,写出书面检查。

7.于某,安全环保科科长,对安全工作监督不力,对该厂41天内连续发生两起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在分公司内通报批评,一次性扣款500元。

8.袁某,机动科科员,2#煅烧窑沉灰室大修项目负责人,在交工验收时未认真组织检查项目验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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