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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篇一: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

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影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20XX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关键字】: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一、人民调解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概述及现状

  

(一)人民调解的概述及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其工作范围为预防纠纷产生、发展、激化,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其主要工作就是调解,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一般是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调解民

  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调解的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通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其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别是非,明晰权利义务。

  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由于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①从人民调解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重点。

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队伍基本健全,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同时通过制定工作流程,逐步规范工作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日益丰富,每年的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概述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

它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诺。

  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保障协议的执行。

协议达成后一方不履行,应当督促履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协议内容。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变化过程: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此时的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第二个阶段是20XX年《关于审判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前,在这个阶段,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变更或撤销的判决。

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的地位有所提高。

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后,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

  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当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即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在得不到自动履行时,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通过这个变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不断的到加强,从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到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法院的承认,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新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那些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生效后经过法院确认的,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法院的确认。

从一定意义上说,新法在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上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司法确认仍具有合同性质;二是经过法院的确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一规定给了当事人是否选择司法确认的自由。

其次,新法在当

  篇二: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冲突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协议(以下称调解协议)与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而引发争议,甚至会提起再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争议,即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以下称调解书)。

但是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调解书是肯定没有生效的,那么,调解协议是否生效呢?

  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法理上探析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法,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一、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理解。

20XX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

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在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只要送交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与否均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此处的送交,与送达不同。

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送交则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表明事实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发生冲突之具体表现

  当前,司法解释与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效力的规定之冲突,具体表现为:

  1、调解协议的性质。

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行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

判决是法院根据实体法所做出的判断,调解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

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只起到证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调解书及送达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均不产生影响。

  据《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必然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不恰当规定的一种修正,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

  2、调解协议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通过调解,以达到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目的。

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但是,法院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一般只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却不把对于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加进去,也即通常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多于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规定》

  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从法理上看,《民事诉讼法》及《调解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有不足之处。

  三、具体对策与建议

  1、选择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有着根本分歧的。

根据《立法法》,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来决定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解释,否则是无效的。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还是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具体处理如下:

  

(1)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对特殊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此时,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这个地方需要明确的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扩大解释。

  2、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分析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应当主要着手于两个方面:

  

(1)调解生效的时间以调解协议的签署为准。

综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且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是调解书的必备内容。

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调解书应当把调解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内容。

  篇三:

调解协议书什么意思

  调解协议书

  协议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

,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年月日晚时左右在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天,开支医药费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元,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就医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签字按手印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二、自此协议签字按手印后,此事即为解决完毕,自此之后乙方的身体及伤情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并建议相关机关免除对甲方的处罚。

  四、此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篇二:

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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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

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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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

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

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一是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

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34849f78bd63186bcebbc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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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中。

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

  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

《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产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甲方(肇事方):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

××交警大队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

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

  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XX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20XX年3月2日公布的《20XX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05元;

  陕西省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95元;

  陕西省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794元;

  陕西省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3、国家统计局20XX年5月3日公布的《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20XX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4、《陕西省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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