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410427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docx

厂房设施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厂房设施管理规程,保证厂房设计、布局、施工、验收、维护、检修符合GMP及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

2.范围:

适用于厂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验收、维护、检修或大修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3.2质量部、生产部、企业负责人对本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负责。

4.内容:

4.1厂房设施的设计、布局:

根据GMP(2010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1997版)国家相关法规文件及公司现有生产剂型、品种,对厂房设施进行设计、布局。

4.1.1厂房设施设计、布局的整体要求:

4.1.1.1厂房设施的设计、布局必须符合GMP(2010版)、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

4.1.1.2厂房设施必须按照公司现有生产剂型、品种、预计生产能力等进行设计、布局,并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保留发展空间。

4.1.1.3厂房的选址: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保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

4.1.1.3.1厂房的地址应处于无严重污染的区域,附近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严重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强光污染等其它污染,不得处于有重大污染的污染源的下风处;

4.1.1.3.2厂房地址应交通方便,便于物流畅通,距离交通主干道的距离应超过100米以上。

4.1.1.3.3厂房的地址应水、电、汽等供应方便。

采用地下水时,地下水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或稍有偏离,不得存在污染或严重超标。

地下水供用量能够满足生产、生活、消防等方面需要。

采用自备锅炉供应蒸汽时,应处于公司全年风向的下风处,应符合当地法规文件要求,并综合考虑供应成本。

4.1.1.3.4厂房的地址应综合考虑当地税收等政策要求。

4.1.1.3.5厂房的地址应便于工作人员生活需要。

4.1.1.4厂房设施的内部环境要求:

4.1.1.4.1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人流、物流应分开。

4.1.1.4.2厂区道路应采用混凝土地面,不得产生污染。

4.1.1.4.3厂区不得有裸露地面,应种植草坪,避免尘土污染。

厂区不得种植开花植物,避免花粉污染。

4.1.1.5生产区、辅助区、行政区、生活区应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妨碍,行政区、生活区不得对生产区产生影响、污染。

4.1.1.6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4.1.1.7厂房应根据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1.1.8厂房应有控制温湿度的设备设施,保证生产环境符合温湿度要求。

4.1.1.9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4.1.1.10厂房应有独立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其它设备、厂房设施不得对消防设施形成妨碍,能够满足消防要求。

4.1.1.11应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

4.1.2生产区厂房设施设计、布局的要求:

4.1.2.1为降低由交叉污染所导致严重伤害的风险,厂房的设施设计和布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布局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4.1.2.1.1生产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和生产设施。

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1.2.1.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分开。

4.1.2.1.3生产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类(Z8)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

4.1.2.1.4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杀虫剂、除草剂等有工业毒性产品的生产。

4.1.2.2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4.1.2.3生产区人流、物流应尽可能分开,尽可能避免交叉。

4.1.2.4工作区和中间物料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和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4.1.2.5厂房设施应便于使用时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4.1.2.6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4.1.2.7进入生产洁净区的空气必须净化,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并根据剂型和产品的具体要求、外部环境状况配备合适的空调净化系统,以利于生产区的通风生产洁净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空气洁净度要求。

4.1.2.8生产洁净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4.1.2.9生产洁净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装置。

4.1.2.10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4.1.2.11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真空等系统应有防倒流设施,防止形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4.1.2.12排水系统应满足生产需要、洁净度要求,B/A级洁净区不宜设置地漏。

排水系统应安装防止倒流装置,生产区外围尽可能避免采用明沟排水,生产区内不得采用明沟排水。

4.1.2.13厂房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产尘区域空调净化系统不得采用回风,应采用直排方式,直排管道应有必要的捕尘设施、防倒流装置,避免形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直排管道的捕尘设施、防倒流装置应便于清洁。

有特殊要求时,直排风应经过必要的处理。

4.1.2.14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生产洁净区内应设置专门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4.1.2.15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区域、设施,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4.1.2.16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产品在线灯检区。

4.1.3仓储区厂房设施设计、布局的要求:

4.1.3.1仓储区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

根据公司生产产品剂型、品种要求,应有以下房间或区域:

原辅料库(区)、印刷包装材料库(区)、一般包装材料库(区)、成品库(区)、特殊药品库、阴凉库、中药材库、危险品库、五金库等,各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

各库房应根据物料状态分别设置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

4.1.3.2仓储区厂房的设计、建造应确保良好的储存条件(特别是清洁、干燥),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温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和产品储存条件。

4.1.3.3仓储区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收发区并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收发的物料、产品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确保进货的外包装能够在进入仓储区之前可进行必要的清洁。

4.1.3.4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或配备必要的设施能够避免形成污染、交叉污染。

4.1.3.5仓库各区域应设置单独的不合格品库、成品退货及成品召回库。

4.1.3.6仓库应设置单独的印刷包装材料库房,应有安全的隔离措施。

4.1.3.7危险品库应远离生产区、行政区、仓储区等区域,处于公司全年风向的下风处,采取防爆设计并配备相应的防爆设施。

4.1.3.8物料的待验区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安全的物理隔离方式,能够限制人员的进出。

4.1.4质量控制区厂房设施设计、布局的要求:

4.1.4.1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

4.1.4.2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

4.1.4.3实验室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交叉污染,同时有足够的区域、空间用于样品和记录的保存。

4.1.4.4根据公司剂型和生产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区应有以下单独的房间:

理化检验室、精密仪器室、分析天平室、电热仪器室、生物检定室、微生物限度检定室、标定室、留样观察室、中药标本室、试剂室、实验动物房等。

4.1.4.5精密仪器室应有防静电、防震、通风、空气温湿度调节设施。

4.1.4.5生物检定室、微生物限度检定室应设施空调净化系统,洁净度要求应达到整体万级、局部百级,温度控制在18~26℃,湿度控制在45~65%。

4.1.4.6标定室应有空调、通风设施。

4.1.4.7留样观察室、中药标本室应有与生产品种储存条件一致的空调、通风设施,保证产品样品、中药标本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4.1.5辅助区厂房设施设计、布局的要求:

4.1.5.1更衣室、盥洗室应有足够空间并方便人员出入,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仓储区直接连接。

4.1.5.2接待室、休息室、茶点室不得设置在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

4.1.5.3维修车间应尽可能与生产区分开,存放在生产区内的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应有专门的房间或专门的设施存放。

4.1.5.4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设置专供动物进出的通道和空气处理设施。

4.1.5.5锅炉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与其它厂房的空间距离应保持在20米以上,应配备必要的设施防止粉尘产生,烟尘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1.5.6压缩空气系统设置在生产区应有必要的防震、防噪音设施。

4.2厂房设施的设计申请

4.2.1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规划,由主管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提出新、扩、改建及对厂房进行大修的项目建议。

4.2.2当建议得到批准后,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会。

4.2.3根据论证结果,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送上级审批。

4.2.4总经理组织专家组根据厂房建设提出厂房建筑设计的技术要求,制订项目设计方案。

4.2.5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由专家组或聘请有医药企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工艺布局设计。

4.2.5.1召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组、总经理、供应部、工程部、质量部、生产部、设计单位等参加的工艺布局设计图纸审定会。

4.2.5.2听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艺布局图设计图纸的意见。

4.2.6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布局设计图设计土建工程图。

4.2.7土建工程图经专家组审查无误后,作为正式施工图纸使用并留档。

4.3厂房设施的施工:

4.3.1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3.2确认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保证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4.3.3检查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或质量鉴定书。

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4.3.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程序,尽量采用优选的施工方法,并按程序施工。

4.3.5施工代表应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好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问题。

4.3.6施工代表对于施工中的设计修改、材料代用、施工变更和隐蔽工程,要做好施工日志。

4.3.7施工代表应监督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版)中有关厂房设施的规定。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断监督、检查施工进度、保证质量及施工安全。

4.3.8应按厂区道路→厂房建筑→公用工程→厂房装修→设备安装的程序进行施工。

4.3.9洁净厂房施工程序应参照国家行业标准JGJ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二进行。

4.3.10洁净厂房的建筑装饰施工要求:

4.3.10.1洁净厂房的建筑装饰施工应在主体及围墙结构、外门窗安装、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并将现场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进行。

它的内容包括室内装饰工程、室内门窗安装、缝隙密封及各种管线、照明灯具、净化空调设备、工艺设备等与建筑的结合部位缝隙的密封作业。

4.3.10.2洁净厂房的建筑装饰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外,还应保证施工的气密性,减少施工作业的发尘量和保持现场的清洁。

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10℃。

4.3.10.3所有建筑构件、隔墙、吊顶的固定和吊挂件,应与主体结构相联,不应与设备支架和管线支架交叉混用。

4.3.10.4改建工程在隔墙拆迁、打洞、管线穿墙和穿楼板等施工后,应修补牢固,表面按洁净级

别进行相应装饰,防止积尘掉灰。

4.3.10.5管线隐蔽工程应在管线施工完成并进行试压验收后进行。

管线穿墙、穿吊顶处的洞口周围应修补平齐、严密、清洁,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隐蔽工程的维修周边也应粘贴气密性密封垫。

4.3.10.6洁净厂房地面垫层下应铺设薄膜作为防潮层,接头处用胶带粘牢;混凝土浇铸时分隔线不宜通过洁净室。

4.3.10.7洁净厂房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的发尘量要予以控制,并随时清扫,特别是对隐蔽空间,如夹层等尤应引起重视,并做好清扫记录。

4.3.10.8对已完成的装饰工程的表面应严加保护,不得因撞击、敲打、踩踏、等造成板材凹陷、暗裂和表面装饰的污染。

4.3.10.9不能在已安装高效过滤器的房间进行有粉尘的作业。

4.3.10.10洁净室临时设置的设备入口不用时应封闭,防止尘土杂物进入。

4.3.10.11装配洁净室应在装饰工程完成后再行安装。

安装前室内空间必须彻底清洁、无积尘。

所有构配件应在洁净环境中开箱启封,开箱后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

并应平整放置在防潮膜上,装配安装后缝隙须用密封胶密封。

4.3.11净化空调系统的施工要求:

4.3.11.1净化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严格按施工程序进行。

4.3.11.2净化空调系统风管安装后,在保温前应进行漏风检查。

4.3.11.3应采用不易脱落纤维的材料擦试净化空调系统的内表面。

4.3.11.4高效过滤器的送风口在安装前应清洗干净,高效过滤器安装前,必须对洁净室及技术夹层进行全部清洁。

达到清洁要求后,净化系统必须连续运转12小时以上,并进行再次清洁后立即安装高效过滤器。

4.3.11.5高效过滤器在安装前,应在安装现场按要求逐次进行外观检查,然后进行检漏,经检查检漏合格后应立即安装。

4.3.11.6空气净化设备的安装,应在洁净室内部装修和净化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并全面清洁后进行。

4.3.12水、电系统的施工要求

4.3.12.1供应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而耐腐蚀,安装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道系统运转前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清洗。

清洗后的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纯化水、注射用水标准。

4.3.12.2洁净室内的地漏安装后必须封闭。

4.3.12.3洁净室内的电器插座开关应防水。

4.4厂房设施的验收:

4.4.1按厂区道路、厂房建筑、公用工程、厂房装修的施工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4.2洁净厂房的工程完成后,应参照国家行业标准JGJ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首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再进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两者都必须对洁净室进行性能检测。

一般前者常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后者则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协商确定。

4.4.3竣工验收,对各部分工程做外观检查,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并在动态或静态条件下,对洁净室的性能进行检测和调整,以及对有关的施工检查记录审查等,质检中心先于车间进行验收。

4.4.4外观检查项目,即对洁净室各部分工程的外观检查,包括:

4.4.4.1各种管道(风管、排水管等),净化空调设备(空调器、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高效过滤器等)的安装应正确、牢固、严密。

4.4.4.2高、中效过滤器与风管及风管与设备的连接处要求密封,不得漏风。

4.4.4.3对于各类调节装置要求严密、调节灵活并且操作方便。

4.4.4.4洁净室内的墙面、天花板、地面要求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尘,同时要求地面不积聚静电。

4.4.4.5送、回风口及各类末端装置,各类管道,照明及动力线配管穿越洁净室处应做密封处理。

4.4.4.6洁净室内各类配电盘、柜门应严密,进入洁净室的电线,管线管口应有可靠密封。

4.4.5单机试运转指对净化空调器、排风系统、局部净化设备、余压阀等和其它有试运转要求的设备分别进行试运转,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4.6系统联合试运转在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运转时各项设备部件联动运转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4.4.7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供下列文件:

4.4.7.1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4.4.7.2主要材料、材质、设备、调节仪表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文件;

4.4.7.3单位工程、分次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4.7.4开工、竣工报告,各类隐蔽工程系统封闭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风管漏风检查记录,中间验收单和竣工验收单。

4.4.7.5各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的调试检测记录。

4.4.8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综合性能全面评定检测前,应按洁净室的清洁规程将洁净室和净化空调系统彻底清洗,合格后再进行检测。

综合性能全面评定项目按顺序进行,不能颠倒,所要求的检测项目也不能省略。

要做好综合性能全面评定并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很不容易,必须由有条件的第三方承担(即施方、设计方以外的局外方承担),这样有利于做出公正、客观、有权威性的结论。

综合性能全面检测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JGJ71—90《洁净室施工和验收规范》,并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

4.5生产区厂房设施的使用

4.5.1生产区生产操作使用设备、物料容器具的管理

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设备、物料、容器具等进入生产区。

对于必须使用的物料、容器具及设备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并且所用设备等应尽量不产尘或少产尘,所用器具的材料最好选用不锈钢或其它发尘少的材料制作。

记事、记录最好用中性笔和去静电复印纸,不能采用粉笔和告示板、记事板。

4.5.2生产区净化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

4.5.2.1在启用净化空调系统生产前,应根据系统本身自净时间及温湿度达到恒温恒湿的时间来确定提前开机运行的时间。

4.5.2.2为保持洁净室内正压,净化空调系统开机运行时必须先开空调送风系统,后开排风系统。

停机时则与此相反。

4.5.2.3净化空调系统应定期进行清洁、并作好净化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

4.5.3生产区净化设备的管理:

过滤器应进行清洗,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根据其清洁规程及时清洁。

初、中效过滤器前后压差出现异常或清洁后压差检测达到初始压差两倍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出现破漏或洁净度异常时应更换。

更换的高效过滤器作报废处理。

4.5.4生产区洁净室的监测:

为保证洁净室的洁净度,必须按照规定对洁净室进行监测。

4.5.4.1洁净室的正压测定

对洁净室内正压要即时进行监测:

高洁净级别区域与低洁净级别区域间的正压必须≥10Pa;同洁净级别易产生粉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10Pa。

4.5.4.2洁净室的风速和风量的测定

洁净室内风速和风量的测定频率按照规定执行。

测试风量与设计风量之差应在设计风量的±15%内。

4.5.4.3洁净室内温湿度的测定

一般情况下,要求空气温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特殊环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测定前,净化空调系统需连续运行半小时以上。

温度和相对湿度测定仪表应根据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波动范围进行选择。

当室温波动范围≥±0.5℃时可采用0—50℃的1/10分度的水银温度计:

当室温波动范围<0.5℃时,可采用0—50℃1/10分度的或15—25℃的1/100分度的水银温度计。

也可采用热敏电阻式数字型测温仪表。

当相对湿度波动范围≥±5%时,可采用干湿球温度计,当相对湿度波动范围<±5%时,可采用氯化锂电阻式数字型测湿仪表。

4.5.4.4洁净室的洁净度监测

根据“浮游菌、沉降菌测试标准操作规程”和“尘埃粒子测试标准操作规程”对洁净室环境所达到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测定,测定频次按《洁净环境定期监测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为了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尘埃粒子计数器应每年检定一次。

4.5.4.5洁净度发生偏差的处理:

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永远符合规定,有时可能发生各种异常和意外,洁净度出现偏差,使得洁净级别受到影响,所以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

4.5.5发现洁净度有偏差,立即停止生产,并填写书面报告,申请特殊清洁。

实施特殊清洁的程序如下:

4.5.5.1需要实施清洁的部门人员提出申请,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清洁的地点及部位、实施清洁的原因及特别要注明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实施清洁的目的、清洁的方法及建议、清洁时间、申请人、批准人、清洁完成日期、清洁实施人等

4.5.5.2上述申请填写后经车间主任审核签字,报质量部批准方可实施。

4.5.5.3清洁过程中车间主任、QA人员到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受污染部位清洁彻底。

4.5.5.4清洁后通知质控部取样,取样后检验。

4.5.5.5检查及检验合格,QA签发“清场合格证”后方可准备进行生产,否则不准生产。

4.5.5.6清洁过程应详细填写记录。

4.6仓储区厂房设施的使用

4.6.1对仓库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4.6.2仓库严禁明火入内,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仓库。

4.6.3经常保持仓库清洁,并定期清扫。

库内通道、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道通畅,严禁仓库货物乱堆乱放。

4.6.4仓库的照明一律用封闭灯泡装置。

4.6.5危险品仓库除按以上条款执行外,还要做到:

4.6.5.1易燃、易爆类和其它类危险品进出库及运卸过程中散落的残留物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4.6.5.2库房应有危险品防护用具,并配备一定的通风设备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照明、通风等设施必须注意采用防爆设施,以保证安全。

4.6.5.3危险品仓库在30℃以上的高温季节应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

4.6.5.4凡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必须按公司危险品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6.6液体储罐间间距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高温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4.6.7仓库管理员要建立仓库巡回检查记录,每天巡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生产部。

4.6.8仓库的一切消防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不得任意改变,并定期保养和更换,以保证其性能完好。

4.7锅炉房的使用

4.7.1保持锅炉仪表等设备清洁、无尘以便运行自如和便于观察及操作,每天白班必须清洁。

4.7.2对锅炉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4.7.3锅炉房严禁明火入内,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4.7.4经常保持锅炉房清洁,并定期清扫。

通道、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道通畅,严禁物品乱堆乱放。

4.7.5柴油储罐间间距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高温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4.7.8锅炉房操作人员要建立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工程部。

4.7.9锅炉房的一切消防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不得任意改变,并定期保养和更换,以保证其性能完好。

4.8其它厂房设施的使用管理参照本管理规程4.5、4.6项规定执行。

4.9厂房设施的维护、检修:

4.9.1厂房设施的日常巡回维护、检查、保养、检修:

检查内容应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