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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责任书

委派会计责任书

篇一:

委派会计责任书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基层社(部)

会计核算质量,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合规独立行使职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信用社

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监督,防止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合规办事,或授意、

强制、指使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违规违纪的行为;防止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

行职责,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委派会计签订本责任书:

一、按照联社聘任方案,将同志派入信用社担任委派会计,按照本责

任书和委派会计考核内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委派会计的权力

委派会计在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潼

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二)有权对派入社(部)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不定期的

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做到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反映。

(三)有权维护派入社(部)的合法权益,全面参与派入社(部)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会

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特别对存款、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应付款项挂账进行监督,对重

要业务和特殊业务的操作进行审核。

(四)对派入社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权力范围内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

时向联社财务管理部反映情况。

三、委派会计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及财税规定,监督受派机构依法

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做好网点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消除案件隐患。

对所在网

点每日发生的挂失、止付、冻结、扣划、提前支取、大额交易、抹账、错账冲正、授权、使

用“面向传票”交易记载的账务、调整账户信息、内外部对账、未按规定菜单交易记载的账

务等特殊业务和重要业务要逐笔复核审查并签章。

(三)加强网点会计账务检查工作,确保会计账务达到账款、账据、账实、账账、账表、

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全部相符。

其中对所在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物品、每周至少检

查一次并记录,对柜员库存现金营业终了要进行核对检查并登记。

(四)对所在网点的往来资金账户要每日核对余额,每周核对明细;无误后签章。

对重

点单位客户要求按月对账,并登记对账情况,按季对全部对公账户对账,并登记对账情况。

(五)每月对所有网点印章的发放、领用、使用、交接、停用、上缴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检查。

(六)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纳制度》,做好大额现金的

管理和监督。

负责及时上报受派机构的现金供应计划,做好现金调配工作。

(七)按规定保管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年进行账实核对。

(八)对网点办理资金汇划工作监督管理,坚持查询查复制度。

(九)做好自足设备的检查,现钞配备,差错处理,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做好柜员请休假的交接的监督管理。

会计主管应定期检查各类交接登记簿的交接

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一)做好各类台账的记载及各类数据上报工作,网点业务经营目标计划的预测,定

期对指标完成情况及会计报表进行分析。

(十二)审查网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杜绝不合理支出。

(十三)审查贷款发放、核销、

利息减免等业务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合规。

办理贷款收回业务时,严禁以贷收息、收本

挂息、提前收息,随意减免利息。

经联社会议研究减免的利息,应按照分险部门下发的减免

利息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四)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合同内容是否齐全,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十五)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办理其他应收款、应付款业务时,要经有权人签字后,方

可进行挂账处理。

(十六)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面核对账务,清理过渡性科目和账户,

核实各类资产,准确核算财务收支。

(十七)加强所在机构网点人员培训辅导工作,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周培训,每月考

试,确保网点人员能及时了解各项规定,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十八)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至少每季

检查一次账户资料的完整性。

(十九)做好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监督工作,督促网点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做好反假货币业务的宣传、监督工作,确保网点按规定收缴假币并上缴联社。

(二十一)监督管辖网点按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打印、整理、装订、上交等工作。

(二十二)每月检查柜员卡保管使用情况,监督柜员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检查相关记

录。

(二十三)应每日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包括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等情况,以

便相关部门考核检查。

(二十四)按月、季、年撰写《会计主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履职情况及受派机构的会

计核算、业务经营、财务收支情况,业务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十五)负责受派机构前台与后台协调工作,对本网点事后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要及

时更正,严格按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六)协助受派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做好参谋和助手。

四、责任考核

(一)凡因本人自身原因影响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或在依法合规经营检查中,存在

严重违规行为的,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二)对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对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的财务工作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要求,

对委派会计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三)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虚列支出、截留收入抵作费用的,

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派会计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

务。

(四)指使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弄虚作假,从事违规活动,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

业务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纠纷的,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派会计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五)与派入社(部)人员串通作弊,违规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处以5倍以上金额

的处罚。

同时解聘委派会计职务。

篇二: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

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

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

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

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

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

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

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

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

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

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水平。

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

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三)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七)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

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

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

选聘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

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业务测试。

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

统一组织考试。

(四)组织审核。

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统一委派。

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委派会计根据行社

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

选聘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

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

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二)审核委派。

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

任文件。

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

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

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

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

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

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任职管理

(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

(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工资待遇

(一)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

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

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

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年度考核实际得分。

(二)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

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

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评。

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

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

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考评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

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

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

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

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篇三:

会计委派制度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

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

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

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

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

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

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

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

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

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

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

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

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

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

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

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该形式

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

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

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

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

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

集团公司

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

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

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

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

第九条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

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

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

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篇二: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基层社(部)会计核算质量,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合规独立行使职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信用社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监督,防止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合规办事,或授意、强制、指使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违规违纪的行为;防止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委派会计签订本责任书:

一、按照联社聘任方案,将同志派入信用社担任委派会计,按照本责任书和委派会计考核内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委派会计的权力

委派会计在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合规、独立行使会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对派入社(部)的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实行现场监督。

对违规违纪,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

(二)有权对派入社(部)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做到不徇私情,

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反映。

(三)有权维护派入社(部)的合法权益,全面参与派入社(部)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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