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探讨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难的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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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探讨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难的原因及对策

分析探讨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难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发展,尤其是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和增加农民的收入。

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在全国各地大力发展劳务产业,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难以保障问题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

因此认真分析和思考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难原因,相信我们的政府一定会有解决的对策,相信人民的政府会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积极参与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去,推动祖国的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更加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民工子女;教育权利;保障;对策

引言

作为一名正在上大学的农民工孩子的我,无时无刻无不感受到农民工们那种纯朴的生活的气息。

那就是我们话语里的“他们”,是需要城里人帮助的“他们”,是需要解决其孩子上学困难和为生活奔波而背井离乡到异地受到他人嫌弃的又脏又臭的“他们”。

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即农民工,然而他们成为农民工以后,就要承担起这个称谓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感。

随之伴随而来的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子女受教育难的问题,教育权利难以保障一直是农民工最头痛的事,也是农民工的心脉问题。

特别是最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进城的“流动儿童”被社会边缘化,农村的“留守儿童”被家庭边缘化的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必然会给农民工的家庭和整个社会造成不和谐,就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和谐社会的建立。

因此认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关系到农民工家庭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关乎社会公平与法治原则的实现,关系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整体发展后劲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水准,更是关系到“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农民工概念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①。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指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广义之中的后一部分人,而本文主要讲的则是狭义的农民工,他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是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例外有一个新名词即“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占到60%,大约1个亿。

他们出生以后就去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

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进入社会,而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

新生代的农民工年龄在18岁到25岁之间,以“三高一低”为特殊:

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然而这些农民工在某些人心中是贬义的,尤其是在大城市里,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得不到别人的尊重的,进而引发了一些列的农民工问题。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一)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

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

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

第二,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

第三,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

第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

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

抽样调查显示有65%的适龄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且逐渐增多趋势),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第六,部分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二)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在不少地方,尽管他们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这一问题已经不存在,但接受民工子女的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

由于户口不在当地,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理;由于没有学籍或由于流动性太大,当地的教育部门往往不把这类学生的成绩计入教学考评,民工子女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民工子女学生,甚至忽视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地方中考政策就有限制民工子女被录取公立重点高中的条文。

 

第二,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等。

所以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进城务工民工子女中40%还是在民办的民工子女学校就读,其中包括大量的未获合法办学资质的民办的民工子女学校。

以北京为例,北京现有农民工子女近40万,其中20多万在北京的公办中小学就读,还有近20万在北京城市周边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北京现有农民工子女学校250多所,其中有办学许可证的合法学校只有60多所,近200所农民工子女学校以不合法形式存在,教育质量也严重不合格。

民办民工子女学校面临着制度性的缺陷,办学者以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低投入办学,每学期向学生收取300元到600元的低学费,由于没有其他的办学经费的来源,民工子女学校的老师的平均工资只有每月1000元左右,并且为节约成本,每位老师都承担超负荷的工作量。

这直接导致教师流失率很高,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民办民工子女学校一般都位于城市周边的民工聚居区,环境差,基础设施严重缺乏,这都严重影响着民工子女的身心发展。

第三、长期的城乡隔阂,使处于同一个班的城乡两地孩子的生活方式、心理感知、话语体系等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民工子女极易受到城市孩子的排斥,甚至是冷嘲热讽;由于父母的工作流动性大,他们也经常跟着流动,导致他们经常缺课,成绩不理想。

所以民工子女普遍自卑、自我评价偏低,产生自闭、强迫症、心理不平衡、不适应、人际关系紧张等心理问题,甚至产生对社会的对立感、仇恨感。

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良的心理问题极易诱发心理危机,到了一定程度,还会出现反社会行为,破坏社会的稳定。

那些经常随父母流动的民工子女,多数最终还是会失学,他们是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

因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无法在走上社会之前获得谋生的基本技能,这些人就很难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建设。

对整个社会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接受教育的差距对应着收入的差距,教育不公平的发展会使收入不公平形成恶性循环,恶化社会的利益格局,埋下城乡、地区、阶层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的隐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三)流动儿童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

流动儿童主要指6~15周岁,随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农村来到城市并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据估计,全国现有流动人口约1.3亿,约有300万流动儿童面临接受良好教育的困境。

1.辍学现象严重

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

2005年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生活状况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

这项调查历时一年,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访问了12000多名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和7800多名儿童。

在调查中,3~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1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

另外,在学儿童的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

2.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日益严重

流动儿童往往存在很强的自卑心理,性格大多内向,不容易与同学和老师沟通。

由于流动儿童介入城市和农村这两个群体之间,他们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城里的生活,也不愿意再回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流动性大频繁转学,使一些流动儿童错过了最佳受教育的时期。

所以,他们最后形成的价值观念即人格核心,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3.流动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学习环境较差

大部分农民工居住在房价便宜的城市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环境杂乱,住房拥挤,不可能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

同时,父母忙于生计,起早贪黑,家长有心无力,很难有时间过问孩子的学习,即使有时间宁可用于自身的娱乐也不愿过问孩子的学习,甚至有的家长对于老师家访都不闻不问。

此外,家庭收入剩余有限,用于教育的投资也严重不足。

4.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缺位

流入地政府和公立学校没有将流入儿童少年平等地视为当地的教育对象,不认为是一种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对流动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和全面。

特别是存在为数不少的非法流动人员,他们结构复杂,居住分散,自由,有关部门难以把握他们的行踪。

即使进人政府监管的合法流动人员,有关部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和信息传递渠道。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流动儿童教育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人,没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社会体系,于是外来工子女的求学变成了完全的自发行为,由于人地两生,一些学生四处奔波却入学无门。

而在城市的一些公立学校,由于生源不足,校门大开却来者寥寥。

这种状况既给农民工带来诸多不便,也造成了现有教育资源的空置浪费。

由于政府的这种态度,导致到目前为止全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促进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制度,但执行的力度和实施性并不强,流动儿童的上学之路依然艰辛。

(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困境

1.学习艰难 

由于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教育的主心骨缺位、亲情缺失、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留守儿童表现为学习动力不足,往往缺乏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学习成绩普遍滞后。

教师问卷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经常不能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甚至辍学。

有部分留守儿童回家后要承担一些家务劳动,占用了留守儿童的学习时间,上课精力不集中,无精打采,学习成绩普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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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变异 

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

由于长期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家庭气氛苦闷,久而久之,留守儿童情感就会发生变化,表现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内向、少言寡语,行为变异。

隔代监护型的家庭对留守儿童教育疏于管教,放任自流,侥幸跋扈、我行我素难、心里异化。

亲戚监护型的留守儿童会产生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易形成胆小怕事、孤僻、内向等性格特征;自我监护型的留守儿童由于孩子本身年纪小,自我管理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差,经不起社会不良行为诱惑,易走上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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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意识模糊 

童年时代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形成的黄金时期,是人们向往的时代。

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家长是孩子心中的榜样,是孩子一生的教练,他们的道德行为在家长的素日的示范中不断形成,而家长的长期离异使得留守儿童道德视线模糊,行为偏激,出口骂人,行为怪异,在校不遵守纪律,逃课,甚至有的殴打教师和家长,原因是父亲权威在家中消失,留守儿童就会变得胆大妄为,表现为不服监护人的管教,主要出在母亲监护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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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习惯不良 

卫生习惯不良的留守儿童,主要是由父亲监护,和爷爷、奶奶监护的孩子,由于缺乏日常生活的教育和培养,多数留守儿童没有形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爷爷、奶奶们只求孩子吃饱穿暖,对孩子的日常卫生不太在意,而留守儿童由于本身年龄很小,卫生意识不强,无力在生活中讲究卫生,衣服,头发不洗,看上去脏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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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得不到保障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在家中的缺席,常表现一种不安全感,在调查中发现,监护人最担心的是留守儿童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交通安全事故,打架,受热欺负等。

的确留守儿童在外受人欺负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受人辱骂,讽刺挖苦和他人殴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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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难的原因

(一)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入地的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民工子女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民工子女,必须比城市孩子多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

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二)义务教育的地方负责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城市边缘人口,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

因此,义务教育的过度分权是造成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其实,撇开《宪法》、《教育法》的权利不说,就凭民工在农村缴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交纳了工商税费来说,也应当让他们的子女在城里享受和城市孩子同样的受教育权利。

(三)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正常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步加剧了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四)民工经济收入低,求学成本很高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民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一亿。

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

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五)教育政策制的公平性原则体现不足

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进人们的积极合作和行动,实现有限资源的适当配置,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解决机会不均等以及由市场体制所导致的一些不公平现象,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根本,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也不例外。

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群体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平为首要价值定位,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防止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缓和各群体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出现农民工子女教育新问题本也正常,但为什么这种问题的解决如此之难呢?

就是因为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坚持公平原则,没有给公民以起码的国民待遇。

目前,困扰我国教育公平的主要就是教育的均衡化问题,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说,教育公平的实质,就是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应该对全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大致确保各阶层受教育群体和个体的受教育权利相对平等。

针对弱势人群,国家应遵循将公共教育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公共教育资源应向处境不利的儿童倾斜,这是公平观的现实表现。

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促进经济增长,矫正各种不公平的起点条件,是保证社会机会相对公平的最重要的制度性设置。

在调整结构性短缺的问题是,政府首先要尽可能公平地分配教育财政资源,不要因为政府行为加剧结构性失衡与短缺。

四、解决的对策

(一)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

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

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二)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

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

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

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三)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受教育者的行为。

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

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隔离开来进行教育。

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

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

同时政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四)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

任何城市的资源都是有限的。

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

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的流动成本。

(五)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管理体制

其中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也许能给我们某种启示。

例如,在法国16岁以下的适龄儿童,无论国籍是否为法国,都能够享受跟当地孩子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权利,没有任何差别,不管这些儿童有没有合法的身份。

法国人的观念是,对社会来讲,这些外来人口既然来了以后更有可能在这里,教育是最好的融入渠道,同时现在让他们受教育也避免了未来可能产生的失业,犯罪问题。

美国实现的是教育凭证制度,用来鼓励学校之间的竞争,即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管理机构给学生发放就学凭证,学生可以用它在异地学校上学,学校则拿收到的教育凭证向政府兑换教育拨款。

这就对移民子女给予了一视同仁的教育机会,坚持了公平性原则,同时也避免了未来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六)解决法规与政策实施之间存在的矛盾

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机会。

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

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要制订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教育,行政,公安,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农民工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和返回原籍就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加大公办学校投资力度。

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广度,农民工子女上学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

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七)加快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建设

农民工子弟学校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根据当前情况应当明确农民工子弟学校审批标准,给予其合法身份和一定的优惠措施,同时因势利导,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与其联手办学。

从而打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间的壁垒,为早日实现城市教育一体化奠定基础。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以上农民工子女接受规范良好的教育难原因的认真分析,得出了农民工子女接受规范良好教育难是当前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的政策要符合实际,而不能违背现状发展的规律。

教育乃是百年大计,关系到我国基础人才和培养和造就高科技人才和关系到走世界人才强国的竞争之路。

因此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问题,就成为了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科学对待的大问题。

是关系国家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长远发展问题。

只有解决好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说得上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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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朝猛,胡劲松.非户籍常住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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