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劳动争议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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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引起的纠纷。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问题所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从世界各国劳动争议的概况分析,劳动争议分为两类:
1、一类是因为适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因涉及的是法律问题,所以有些国家叫法律争议。
2、另一类是因为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因为这类争议通常是多数劳动者参加,所以有些国家又叫它集体争议;又因为这种争议是为团体的利益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国家又叫它利益争议;,三、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密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劳动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在一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不同的劳动争议按不同程序处理。
五、劳动争议的认定,1、从法理上认定(内涵):
(1)主体:
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2)内容:
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它不包括由于观念、信仰、理论、厂长与职工因个人债务的纠纷等分歧引起的争执。
2、从法律上认定(外延):
处理范围,问题1:
厂长(单位行政)与工会的冲突是否劳动争议?
案例:
某厂行政方面在职工住房分配方案问题上与工会发生争议。
厂行政会议决定将本年度分配的职工住房提出25%(按面积计算)由厂长支配,作为对企业有功人员及引进人才的奖励分房。
工会认为,厂长奖励分房的比例太大,不利于解决广大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2:
用人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发生的纠纷是不是劳动争议?
六、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目的。
3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第二节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其中仲裁是主要形式,而且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3)企业工会代表。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
2、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同级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庭: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3、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为:
(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4)负责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6)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1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2调解应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3调解应依法进行4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及时,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1调查取证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处理好,才能查清事实2处理劳动争议既要依程序法,又要依实体法3处理劳动争议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三节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单位行政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于企业工会委员会。
可以设立,但不是必须要设立),二、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二,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三,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
(二)民主说服原则,三、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1、必须是劳动争议;2、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3、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4、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四、调解的程序和期限,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案例:
该案有哪些地方不合法?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副主任,1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代表,1名是职代会推举的代表。
厂办副主任担任主任。
2004年3月5日,该厂女工潘某在上班时一时兴起唱起了流行歌曲,厂里根据规章制度,决定给予潘某100元的经济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潘某不服,找厂长讲理,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
3月28日,潘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即厂办副主任)陈某,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
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方愿意改变处分的决定,但现在正要准备迎接上级企业管理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
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章的通知,让她5月4日到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
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宣布,维持厂里原来对潘某的处理决定。
第四节劳动争议的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意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范围,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三种情况:
1、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2、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3、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
三、仲裁的管辖,
(一)概念:
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
(二)地域管辖
(1)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2)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部对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之十四的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四、仲裁参加人,1、仲裁参加人,是指那些通过参加仲裁活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
2、范围:
仲裁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共同申诉人均属于仲裁参加人。
五、仲裁的时效,1、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2、法律为行使申诉权规定了时间界限。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实有三种规定),A.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B.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里第二款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
C.“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关系:
a.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08.04颁布实施)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b.劳办发号文件1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申诉时效到底依何种规定,似值得研究。
我认为应依劳动法的规定。
六、仲裁的程序,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6、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七、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仲裁的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案例:
王艳讨工资,过了时效输官司,王艳原在云南欣兴经贸有限公司做卫生工作,2000年1月31日离开,公司欠王艳工资2500元,王艳多次找公司索要,公司法人总以无钱搪塞。
2000年4月,王艳到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同意处理,但一直拖到2001年4月仍无音讯,王艳无奈经人介绍才向法院起诉,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第一次因诉讼主体不合格而被驳回;王艳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要求先申请仲裁,王艳这才知道劳动争议须先经过仲裁的程序,于是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再次起诉,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艳申请仲裁的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没有不可抗力及正当理由,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12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判定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王艳承担。
评析:
目前像王艳一样的劳动者要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惟一的合法途径是“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然而,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让劳动者摸不着头脑。
目前,多数劳动者遭遇在于监察部门久拖不决,仲裁机关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
余某与某轮胎厂的劳动纠纷,余某是某轮胎厂职工。
1998年10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期限为两年。
1999年5月该厂经济效益下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5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
2000年1月,余某回家探亲方知被单位辞退。
余某认为厂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绝。
2000年2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问: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根据现行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厂方明知余某停薪留职,既不通知余某本人,也不通知余某家人,导致余某无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应认为余某的仲裁时效出现延长事由,仲裁委员会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九、3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程序,劳动法第84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
1、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组建特别仲裁庭:
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
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3、具体程序
(1)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2)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4)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即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1、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不同:
7日内3日内2、通知当事人的方式不同:
书面书面或布告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设立时间不同:
决定立案后7日内决定立案后即设立4、开庭场所不同:
劳动行政部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附近5、仲裁庭人数不同:
3人3人以上的单数6、审理期限不同:
(自组成仲裁庭至结案)60天15天最多延长期30日15日7、结案是否需向当地政府汇报不同:
不需要需要及时汇报,浙江某建筑公司在外省某地承包一大型工程,在当地招收50多名民工,因拖欠工资,马某等3名代表于2004年3月15日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第6天决定受理,4月1日作出裁决,令浙江某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内支付拖欠的50多名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建筑公司拒不执行,4月20日,民工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
1、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
2、本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之处?
第五节劳动争议的诉讼,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民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年3月22日)1、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一条),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四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七条),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3、回避原则4、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三、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1、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具体讲,对于案情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为方便当事人诉讼)2、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四、诉讼时数,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告谁?
去年朱女士所在的工厂将我们车间承包给王某,王某每年向工厂交纳承包费。
今年六月朱女士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找王某报销医药费,王某要朱女士找工厂。
请问,朱女士究竟该向谁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须先经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因此,朱女士依法有权向工厂和王某其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