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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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

XXX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省治超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治超工作的实际,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和深化全省治超工作,在强化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一手抓加快交通发展,一手抓深化治超,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规机制

按照省政府2008年度立法计划,《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力争年内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并立足于长效治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全省统一的治超站点管理、治超队伍建设、治超工作监督、治超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制度体系。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印发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陕治超发„2006‟7号,省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

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

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辖区内治超各项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按照省治超办印发的《陕西省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实施方案》(陕治办发„2006‟20号,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嘉奖,并在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核减相关养建投资、追究相关责任。

(三健全路面治超站点优化布控机制

在全省固定治超检测网络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利用流动检测车加大稽查力度,制定盲区盲点、农村公路、省界劝返点、计重收费联动点的布控规划,形成全省多策并举的治超网络布局。

按照“规范Ⅰ类,完善Ⅱ类,维护Ⅲ类”的原则,完善、规范治超站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交通部计划安排,完成在全省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规范化治超站;按照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源头治理、打击分合载及绕行全路段的治超检测网络体系。

(四建立健全强化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在地方政府负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登记上牌、车辆“大吨小标”更正、车辆改拼装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分合载装载源头、鲜活农产品装运源头以及货运驾驶员等各个源头环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坚持各方联合联动治超运行机制

坚持交通、公安部门路面治超的执法协作、联合治理机制,坚持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企业、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源头专项治理机制,坚持路面和源头、干线和农村公路、相邻区域地市、计重收费与治超的联动治超机制。

(六建立健全治超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超载车辆。

同时对超过一定车次的超限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闯站、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七建立全省治超信息联网管理机制

在全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搭建集监控、音频和检测数据三位一体的治超信息平台,逐步完成治超站、市、省三级联网,实现全省治超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管理机制,提高治超工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在治超信息平台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八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舆论监督机制

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建设,达到治超政策及时公布、群众投诉及时处理、违法车辆及时曝光、治超进展及时通报,治理成效及时报道,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

并监督治超工作。

(九建立健全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将治超工作经费、站点建设费、部门协作经费和年度考核奖励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建立健全治超规范执法管理机制

坚持长效治超和队伍建设并重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治超队伍管理与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全省治超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目标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负责路面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负责货物集散地源头派驻、巡查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4、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进行源头监管、处罚;

5、协同工商、公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和拆解工作;

6、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

7、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继续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8、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治超机构及人员编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保护治超人员和设施安全;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继续恢复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公路赔(补偿费等收费标准。

3、督促“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检查《更正表》更正情况。

(四工商部门

1、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2、负责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或反弹地区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协同煤炭、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整顿煤炭、沙石料、等物资装载经营场所,取缔非法经营。

(五质监部门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3、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4、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2、选择并公布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全面参与部署全省治超宣传工作,协同治超办制定年度治超宣传方案,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协同治超办等有关部门对治超工作虚假报道、假冒记者进行严严肃查处。

(九监察机关(纠风部门

1、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2、负责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处理公路“三乱”案件。

(十煤炭部门

1、会同工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

2、会同交通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装载运输进行监管。

(十一财政部门

会同交通部门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理顺治超经费资金

渠道,保障长效治理。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路面治理按照“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制干线路,稳定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针,坚持“既卸载,又罚款”的严管重罚政策,采取“堵、疏、卸、拆、罚”的措施,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稳定控制超限超载率在3%以内,严防反弹。

1、坚持交通公安联合治超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

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坚持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不减,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完善流动稽查治超体系

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

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全路网的布控。

3、深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按照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指导意见》(陕交发„2008‟108号,遵循“稳定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针,明确县(区政府是农村管理治超的责任主体,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在主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的限行设施,防止超重、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本着农村公路治超责任主体要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依靠当地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使等级较低、承载较弱的农村公路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各市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治超政策。

4、完善桥梁治超管理办法

根据交通部规定和要求,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桥梁治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函[2007]460号,为保护桥梁和防止跨塌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针对我省桥梁排查和加固工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汶川大地震带来的桥梁新隐患,需要重新鉴定每座桥梁的承载重量。

相应研究制定桥梁限重监管方式,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重超限车辆非法通行的防范措施。

5、制定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行驶管理管理规定》等管规定,按照《管理

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桥梁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定,建立我省各条公路通行承载标准数据库,制定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在保证国省主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和畅通的条件下,研究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的途径,在技术勘查、验算、加固的论证的前提下,提供大件运输通行线路,做好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促进经济建设的交通服务。

6、改进高速公路治超模式

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强化超限载货类车辆计重收费工作的通告》,我省全面启动强化超限超载计重收费,对超限运输车辆加倍收取通行费,运用经济杠杆消除超限车辆非法利润,欲通行高速公路的超限车辆急剧下降;通过安装车辆牌照自动识别系统后,车辆检测也达到了无需人工操作的程度。

根据省界主线站、匝道站车流量的不同和各路段主要运输货物等特性,遵照注重实效、降低成本的思路,要认真研究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设置模式,建立高速公路精简高效、长效治理的管理体制。

7、继续打击假冒军警车辆

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交通部门协助军区、武警、公安部门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进行长效治理。

特别对10吨以上悬挂军车号牌、运输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逃缴规费,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运用科技提高检测效率

全面推行车辆牌照自动识别系统,实现使用动态磅达不停车预检、疑似超限车辆使用静态磅复检,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超限检测效率。

在车流量大的治超站试行不停车高速预检,保障交通畅通,做到治超与保畅两兼顾。

对有处罚职能的治超站,实行静态磅复检,作为超限处罚的认定依据,提升执罚的准确度,避免与车主争执。

9、实行计重收费联动治超

干线及农村公路计重收费站作为治超站的延伸和治超检测网络的组成部分,借助收费站的称重设备、场地、人力资源,实施联动治超。

根据各个收费站路段货物运输、超限车辆的不同流量情况,可采取派驻治超人员、设置卸货点、收费站监管等联动治超方式,制定具体的联动治超规划,纳入治超网络布局,建立长期、长效的联动治超机制。

高速公路出口要与就近普通公路治超站或流动检测点建立联动治超制度,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实行移交制。

10、开展相邻区域联合治超

针对超限车辆跨地区分合载、绕行,逃避治超检测的具体情况,适时地组织相邻地区治超站、流动检测车,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的方法,集中开展联合治理活动。

(二源头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非法超限超载

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1、车辆生产源头监管

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避过使检查工作制度化。

发现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车辆登记源头监管

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运输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把关”的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3、“大吨小标”车辆监管

公安、交通部门对新出现的“大吨小标”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尚未更正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要继续做好“大

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在年检时必须强制性更正。

对未更正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不予审验行驶证,交通运政部门在年监时撤销其道路运输证,交通征稽部门要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费吨位。

4、驾驶人员违章监管

对现场查处的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交通运政部门要按照超限运输“黑名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5、车辆非法改装监管

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按照省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印发的《陕西省治理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陕公通字„2006‟160号,一旦出现新的非法改装,特别是一些地区出现安装千斤顶、轮轴液压装置的变相悬浮轴,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予以强制拆解。

6、车辆装载源头监管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煤炭等部

门,对货物装载源头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

交通运政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派驻监管和巡查监管制度,防止车辆超限装载。

对一类年装载量100万吨以上、二类年装载量40万吨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度、核发装载合格通行证制度,进行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年装载量40万吨一下的三类货物源头,实行运政人员巡查监管。

7、车辆分合载源头监管

按照省煤炭厅、工商局、公安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等六厅局印发的《陕西省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站合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分(合载行为实施方案》,将公路沿线为车辆分合载提供倒运货物储存场(站建立日常化综合管理制度,各地市对公路沿线出现新的煤炭、沙石储存倒运场站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特别是非封闭式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后新出现的分合载的治理。

8、鲜活农产品装运监管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部门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地、集散地,切实较强装载源头管控,努力从源头解决超限超载问题。

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治理超限超载的规定进行处理。

9、实行责任倒查源头监管按照路面查源头的原则,依据治超站点提供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联合查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对治超站点提供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查处非法改装企业。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超限车辆信息传递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工作,切实把超限装载源头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落实到位。

10、实行“黑名单”列管通过进一步完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黑名单制度》(陕治超办发„2007‟号)加大对源头企业和超限车辆4,“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力度。

对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非法改装企业、超限超载车辆(吨位超限、尺寸超限、非法改装、闯逃抗法、分合载、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驾驶人等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进行社会曝光。

交通运政部门、工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从业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作相应的处理;交通运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撤销其道路运输证;对列入“黑名”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给予记分处理,交通运政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将超限超载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记录,纳入运政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政府工作的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目标责任的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市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和职责。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公落实到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上级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

4、强化宣传工作各级治超办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

各级宣传部门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治超工作利国利民的舆

论导向,查处为牟取利益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维护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问题的发生。

加强治超执法的监督检查,接收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树立治超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6、加强安全保障交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的安全设施,保证检测标志、检测车道、灯光照明、监控录像等设施的完好,保证治超人员人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人员等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工作各级治超管理部门对强行闯站、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时间的级别,紧急应对措施,应急组织机构,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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