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实施方案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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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实施方案定稿

南通市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实施方案(定稿)

 

通卫基妇〔2015〕3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妇幼健康项目

分级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局,通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助产机构,瑞慈医院、和美家妇产科医院: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通市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抄送: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妇保所。

南通市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妇幼健康分级服务,明确妇幼健康三级网络各级职责分工,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逐步完善基层首诊、分级服务、双向转诊的妇幼健康服务分级诊疗模式,进一步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5年起,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与产前筛查等5个项目启动实施分级服务。

启东市、海安县、通州区在此基础上,另试点推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服务,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年底前各地基本建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制度框架。

到2017年,全市建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制度,实行分级服务的妇幼健康项目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服务量占当地总量的70%以上(产前诊断/产前筛查除外)。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要健全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到2016年底,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要建成一所妇幼健康服务专业管理机构,崇川区、港闸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进一步完善,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儿保数字化门诊、妇女保健和妇产科规范化建设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

附件:

1.南通市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2.南通市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3.南通市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4.南通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附件1:

南通市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

(试行)

一、分级服务项目

1.孕产妇保健服务:

是指为孕产妇提供的定期、系统的健康管理和常见健康问题处理等服务,包括孕期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等。

2.0-6岁儿童保健服务:

是指为0-6岁儿童提供的定期、系统的健康管理和健康问题处理等服务,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0-6岁儿童健康检查和指导、高危儿和体弱儿管理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3.助产技术服务:

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包括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等。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它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它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5.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6.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孕前及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两癌”检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二、分级服务内容及要求

具体分级服务内容和要求见附表。

附表:

南通市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服务项目

分级服务内容及要求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镇级医疗机构

县级或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市级以上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含省属医疗机械)

 

(一)孕产妇保健服务

 

(一)孕产妇保健服务

(1)与村计生干部共同配合做好孕情搜索工作,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督促已孕妇女尽早到镇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镇级医疗机构”)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卡)及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2)在镇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对辖区内产妇进行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对高危产妇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镇级医疗机构访视。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基本信息,做好孕产妇及妇幼卫生监测等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1)负责为辖区内孕妇(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建立电子化档案,并发放《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按2011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全面的初次产前保健服务。

不具备服务能力的机构在孕妇建卡(册)后要及时将孕妇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做好随访。

(2)有助产资质的镇级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要求为未发现异常的孕妇及Ⅰ类高危孕妇提供全程产前健康管理和住院分娩服务。

无助产资质的镇级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要求为未发现异常的孕妇及Ⅰ类高危孕妇提供孕早期和孕中期保健服务,于孕28周前将孕妇转诊至有助产资质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晚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

(3)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按《南通市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分类登记、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并负责追踪随访工作。

(4)动态掌握辖区内孕妇产前检查情况,督促未按时产前检查的孕妇及时接受产前检查。

(4)动态掌握辖区内孕妇产前检查情况,督促未按时产前检查的孕妇及时接受产前检查。

(5)负责产妇访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能力承担的),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对高危产妇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6)为辖区内正常产妇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检查发现异常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督促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机构进行产后42天检查。

做好产妇的孕产妇保健手册的收集、保管工作。

(7)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

做好与村级机构掌握的孕产妇信息衔接。

(1)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①承担服务区域内孕晚期保健和高危孕妇筛查等服务。

不提供建卡和孕早、中期保健服务(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除外);不提供产后访视服务。

②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

按《南通市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分类登记、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并负责做好转诊孕产妇的追踪随访工作。

③做好服务衔接。

接受基层转诊,督促未建卡(册)的孕妇到镇级医疗机构建卡。

(2)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孕产妇的建卡和孕早、中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等服务,将孕晚期孕妇转至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提供产后访视服务。

(3)无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承担孕产期保健服务。

(4)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负责:

①对辖区内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情况、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提出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②对辖区内产、儿科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③研究孕产妇保健服务的需求变化,并推广孕产妇保健适宜技术。

(1)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提供不少于2次孕晚期产前检查服务。

通大附院、市直医疗助产机构、瑞慈医院、和美家妇产科医院可承担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转诊孕妇的孕产期全程保健服务。

(2)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

按《南通市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分类登记、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并负责做好转诊孕产妇的追踪随访工作。

(3)做好服务衔接。

督促未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的孕妇到镇级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

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反馈给转诊机构。

(4)市妇幼保健院应推动服务发展和服务规范:

①协助市卫计委修订本地高危孕产妇管理规定,并对全市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情况、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提出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②引进和推广孕产妇保健适宜技术。

 

(二)0-6岁儿童保健服务

 

(二)0-6岁儿童保健服务

(1)开展0-6岁儿童健康教育;督促儿童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访视。

督促家长带未做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儿童到原分娩机构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3)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信息,做好儿童健康服务以及妇幼卫生服务监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1)提供常规健康管理服务。

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新生儿访视、满月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管理,发现异常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2)做好体弱儿管理。

按《南通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开展体弱儿筛查,为筛查出的Ⅰ类体弱儿建立专案并进行专案管理,不具备诊治能力的机构应及时将儿童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筛查出的Ⅱ类及以上的体弱儿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转诊服务,将Ⅱ类体弱儿转至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专科门诊;将Ⅲ类体弱儿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门诊(若辖区内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不具备诊治能力,则一律将体弱儿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门诊),并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体弱儿进行系统管理和随访。

(3)做好高危儿管理。

按《南通市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开展高危儿筛查,对筛查出的高危儿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转诊服务,将A类高危儿转至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专科门诊,将B类高危儿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门诊(若辖区内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不具备诊治能力,则一律将高危儿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门诊),并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儿进行系统管理和随访。

(4)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为辖区儿童提供入园(所)健康检查及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5)开展儿童眼保健、听力保健、口腔保健服务,重点对弱视、屈光不正、听力障碍、龋齿等疾病进行筛查和转诊。

(6)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信息,指导和督促村级医疗机构做好儿童信息的收集和新生儿访视工作,承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能力承担的新生儿访视服务。

(1)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①做好服务衔接。

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健康管理的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反馈给转诊机构。

对不能诊治的疾病及时转诊至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做好跟踪随访。

②做好儿童疾病筛查。

使用专业设备开展儿童视力、听力的筛查和诊疗、心理行为诊断性检查。

不具备进一步诊疗条件的机构,应将筛查出的异常儿童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并做好追踪随访服务。

③开展高危儿和体弱儿管理。

按《南通市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和《南通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高危儿和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和转诊。

④不具备条件开展儿童健康服务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基层将筛查出的高危儿和体弱儿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⑤按《南通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督促可疑阳性患儿至确诊机构进一步诊治,协助做好对阳性患儿的随访和定期评估。

⑥推动技术发展和服务规范。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建县级儿童保健协作组。

研究儿童保健需求变化,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⑦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信息,做好辖区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和质控工作。

(2)其他县级/二级医疗机构

①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原则上不提供国家规定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务,仅按执业登记范围提供相应的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②接受基层医疗机构儿童疾病的转诊治疗,并将诊治情况反馈至转诊机构。

 

(1)市妇幼保健院

①做好服务衔接。

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并将转诊儿童的诊治结果反馈给转诊机构。

对不能诊治的疾病及时转诊至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做好跟踪随访。

②提供儿童专项疾病筛查。

开展儿童心理行为筛查和诊疗、儿童视力和听力等疾病的筛查和诊疗。

③开展高危儿和体弱儿管理。

按《南通市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和《南通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高危儿和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和转诊。

④开展儿童康复治疗服务,为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儿童提供系统地康复治疗服务。

⑤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协助市卫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检查评估。

⑥协助修订本市高危儿和体弱儿管理规定,并负责对基层和同级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其他市级医疗机构

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按照执业许可登记范围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儿童保健服务。

不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列的服务内容。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收集、掌握本辖区育龄人群的基本信息(计划怀孕、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等),组织、协助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措施落实等。

(2)按规定发放避孕药具,并承担落实避孕措施访视工作;上报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可疑信息。

(1)经获准可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术、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提供手术并发症的诊疗服务。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专业机构还须承担本辖区查环、查孕、随访以及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发现并甄别村级上报的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可疑信息后填写国家《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

配合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般人群咨询指导以及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

(1)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输卵(精)管结扎和吻合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提供手术并发症的诊疗服务。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经批准可提供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

(2)做好信息和服务的衔接。

指导乡级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接受其转诊;做好与乡级机构的信息衔接工作。

(3)县级计划生育技术专业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服务:

①承担育龄人群孕、环情检查及随访任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对高风险人员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转诊建议。

②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诊断和治疗,审核上报《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

③协助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医学鉴定。

④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1)做好生殖健康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提供育龄人群所需的生殖健康服务,并开展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服务需求研究。

(2)提供手术服务。

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输卵(精)管结扎和吻合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做好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诊断和治疗。

(3)计划生育技术专业机构还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落实数据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督导。

(四)助产技术服务

做好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孕妇信息的衔接,并协助开展住院分娩相关政策宣传。

(1)经获准提供接产服务。

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软产道损伤的简单处理,提供产程观察、产房观察以及难产的识别和紧急处理等母婴安全监测服务。

经审批可开展剖宫产手术。

(2)提供新生儿窒息复苏服务。

(3)预防产科出血。

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重点做好产科出血的诊断、鉴别诊断与处理。

(4)提供转诊服务。

对不能处理的产妇及新生儿,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完成转诊前的处理,做好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5)提供规定的免疫接种服务。

为符合接种条件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首剂乙肝疫苗;按规定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6)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教育,在知情同意后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采集血样,做好标本保存、转接、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协助做好可疑阳性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工作。

(1)提供接产服务。

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等接产技术服务项目。

(2)开展危、急、重症处理。

提供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危急重症的监测、快速诊断和初步抢救技术;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3)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

按规定对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和出生的新生儿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孕产妇的诊疗服务,并将诊疗信息转至指定机构。

对于不能处理的疑难危重产科病人,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做好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4)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应协助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或急救专家协作组和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和服务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教育,在知情同意后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采集血样,做好标本保存、转接、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协助做好可疑阳性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工作。

(1)提供接产服务。

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等技术服务项目。

(2)做好服务衔接。

接受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转诊,对不能处理的疑难危重产科病人,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做好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3)开展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的诊断和急救服务。

接受下级和辖区内同级医疗机构疑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会诊。

(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教育,在知情同意后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采集血样,做好标本保存、转接、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协助做好可疑阳性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工作。

(5)市妇幼保健院还应协助市卫计委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的管理,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加强对基层急救能力的指导与培训。

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检测、可疑阳性病例及确诊病例的诊治和随访工作。

(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1)开展孕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高危因素筛查。

(2)开展孕妇产前筛查(诊断)相关知识宣传,在知情同意后为孕妇做好血清学标本采集、送检、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协助做好筛查结果阳性(低风险除外)病例的随访工作,为符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妇提供转诊服务。

(1)开展孕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高危因素筛查。

(2)开展孕妇产前筛查(诊断)相关知识宣传,在知情同意后为孕妇做好血清学标本采集、送检、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协助做好筛查结果阳性(低风险除外)病例的随访工作,为符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妇提供转诊服务。

(3)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产前筛查工作的管理,协助做好筛查结果阳性(低风险除外)病例的随访工作。

 

(1)开展孕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高危因素筛查。

(2)开展孕妇产前筛查(诊断)相关知识宣传,在知情同意后为孕妇做好血清学标本采集、送检、结果反馈及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协助做好筛查结果阳性(低风险除外)病例的随访工作,为符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妇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

(3)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做好本机构内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

(4)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标本转运、检测及随访工作,为筛查结果阳性(低风险除外)及其他需要进一步产前诊断的孕妇提供产前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并将诊断结果反馈给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对需向其它产前诊断机构转诊的病例,做好转诊、结果追访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做好产前诊断(筛查)信息资料的登记、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协助开展住院分娩补助相关政策宣传,为孕妇提供辖区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督促孕妇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的婚、孕状况,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叶酸储存、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计划怀孕及孕早期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

(3)开展“两癌”检查相关政策宣传、动员及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协助做好“两癌”筛查阳性/可疑阳性病例的追访工作。

(4)开展与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的健康教育;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1)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宣传、健康知识教育。

全面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新婚夫妇和孕产妇情况。

(2)为在本机构内分娩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在县域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符合补助条件的产妇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3)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叶酸储存、发放工作,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叶酸的发放、随访等工作;做好与村级及县级服务信息衔接;负责辖区内高危人群的叶酸发放和随访工作。

(4)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

开展妇科检查、宫颈细胞学标本采集、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机构)、乳腺手诊、乳腺B超等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妇女常见病诊治服务。

做好进一步筛查的转诊工作,负责对筛查结果为阳性/可疑阳性病例进行追访。

(5)主动为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相关知识的咨询,并提供检测服务;为艾滋病、梅毒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提供转诊服务;配合做好辖区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和感染状态监测工作;有助产资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免费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

(6)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1)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宣传、健康知识教育。

(2)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分娩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经费。

(3)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

开展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钼钯等技术服务项目,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妇女病诊治技术服务。

并负责对筛查结果为阳性/可疑阳性病例进行治疗和追访。

接受基层转诊,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

(4)主动为孕晚期妇女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相关知识的咨询,并提供检测服务;将艾滋病、梅毒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随访,督促其接受规范治疗。

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梅毒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诊治、安全助产、随访等服务。

(5)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须负责辖区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配合做好阳性病人的随访等工作。

(5)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服务:

①负责采购叶酸,分发到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与乡级服务信息衔接。

②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发放及管理工作。

③协助艾滋病、梅毒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和感染状态监测工作。

④协助“两癌”筛查机构做好可疑阳性病人和确诊病人的随访工作。

⑤负责辖区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等工作。

(1)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宣传、健康知识教育。

(2)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

开展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钼钯技术服务项目,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妇女病防治技术服务。

接受基层转诊,并将诊治信息反馈给转诊机构。

负责对在本机构诊治的“两癌”病人进行随访。

(3)主动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相关知识的咨询,并提供检测服务;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诊治、安全助产、随访等服务;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将艾滋病筛查阳性孕妇转诊至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4)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5)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诊治、安全助产、随访等服务。

(6)市妇幼保健院还须负责辖区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等工作。

注: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须做好与服务相适应的健康宣教工作。

为本机构出生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2.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和围产儿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和总结分析。

完成本级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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