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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国内学者的看法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当今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下罪犯落后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回到社会后其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往往成为生活的弱者,虽深知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但由于找不到自己的定位和生存方式,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而刑释人的社会化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刑释人出狱之后适应社会生活的问题。

行刑社会化的目标之一可能是让犯罪人社会化,但其本身更强调行刑过程各个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所以笔者认为刑释人社会化的途径之一是行刑社会化。

4、是彰显法律正义,保护出狱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刑释出狱的指导和教育,由政府总抓、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帮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出狱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

倘若刑释出狱人因先前遭受的惩罚,而受到社会歧视,事实上享受不到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权利,那么,法律的权威,公平和正义就会受到怀疑,党的政策就难以体现,更为可怕的是刑释出狱人就可能继续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实现所谓的“自我保护”。

5、是稳定监所秩序,促进罪犯自觉改造的需要。

对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是党的政策的具体体现。

罪犯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出路,监狱借此开展政策前途教育,以唤起他们对美好前途的向往,但罪犯最关心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通过对刑释出狱人提供具体的帮助、指导和教育,以事实告诉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好好改造,就会有光明的前途,从而促使他们丢掉幻想,放弃顾虑,积极改造,重塑人生。

2004年的下半年,广东佛山监狱和江门监狱分别成功举办了首次刑释出狱人就业推荐会,几十名即将回归社会的刑释出狱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出狱人的心理行为特征和生存状况

出狱之初是再社会化进程中的一个危险时期,出狱人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回到已发生巨变的开放社会,面临婚姻、家庭、就业、人际适应等诸多问题,由于社会环境对他们的保障和救济措施还没有真正完善起来,因此,他们的心理行为和生存状况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㈠出狱人心理行为特征

1、新生愿望强烈,自制能力增强.

出狱人通过在服刑期间的系统改造与矫正,过去那些导致他们犯罪的不良心理与恶劣行为习惯,诸如自私自利、自我中心、不劳而获、好逸恶劳、拉帮结伙、江湖义气、目无法纪、放荡不羁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并逐步形成了以下积极心理特征:

一是犯罪心理结构受到破坏,不良心理因素得到控制或消除。

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改变,社会心理品质基本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开始或初步形成;

二是法制观念得到加强,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基本形成,并掌握了基本的谋生技能。

但这些心理特征,还不够完善、巩固,极易在不良因素影响下弱化,甚至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对他们进行指导和教育,经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绝大多数出狱人能较快较好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乃至社会有用之人的。

但也有少数出狱人因经不起诱惑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

2、现实问题突出,精神负荷沉重。

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在为将要重返社会,与家人团聚,开始新生活而满怀喜悦的同时,也常常担心出狱后就业无望、生活无着,受人歧视、不被接纳等问题,为此,他们有的尚能冷静对待,振作精神,迎接挑战;

有的却一蹶不振,抱怨社会,自暴自弃,轻易放弃经多年改造培育起来的理想、信念而重蹈覆辙,通常,导致出狱人心理负重的刺激因素主要有:

婚恋失败、就业困难等。

3、补偿心理急迫,合法手段缺乏。

对服刑罪犯来说,他们所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还有金钱和地位。

受市场经济观念的影响,和一些刑释人员致富的启示,作为服刑人员普遍的一种心态,期望出狱后,赚大钱、发大财、重建社会地位。

为此,一些罪犯在狱内傍大款(原厂长、经理、科长、处长、局长等)找关系,谈计划,作打算,发誓刑满后要将几年服刑的损失补回来。

然而,万事并非他们所想的那样美好。

如果没有一技之长,即使遍地黄金,也挖金无门。

一方面,急切期望致富,另一方面,又缺乏合法的致富手段和途径,因而,常常感到痛苦失望,以致少数出狱人不惜铤而走险,以非法手段获取金钱和地位,重新陷入犯罪泥潭。

4、心理矛盾尖锐,行为选择盲目。

新我与旧我的斗争、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经过改造绝大多数罪犯在出狱时即初步具备了作为新我―守法公民应有的一些积极的心理特征,但这些特征还不巩固、完善,还很脆弱,那些曾经支配罪犯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结构已遭到破坏,但构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不良心理因素,有的仍残留着,如同病菌,一有成熟条件就会迅速感染、传播。

所以,每当出狱人遇到具体问题无法解决时,特别是当受到他人歧视、团伙诱唆时他们那渴望新生的我和过去那个旧我,梦想暴富的理想与生存困难的现实要进行激烈的斗争。

斗争的结果,或坚定信念,重新做人,脚踏实地,勇挑重担,或放弃追求,重操旧业,随波逐流,自抛自弃。

5、人格偏差明显,人际适应不良。

监狱与社会相对隔离,且有一套严格的监规纪律、制度,当罪犯经过或长或短的服刑生活回到社会以后,常常会有一段时间不适应,有的是因为环境的改变造成的,有的则是在监狱形成的监狱化人格所使然,后者是一种变态人格。

从实践来看,刑释出狱人常自我鄙视,消极顺从,疑虑恐惧,神经过敏。

他们对前途丧失信心,对周围人缺乏热情,沉默寡言,久而久之,与社会、与周围人群格格不入,甚至产生强烈的反社会心理。

㈡出狱人的现状

根据调查和科学分析,出狱人的状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1、表现突出,事业有成。

出狱人中,表现突出,事业取得成功的可以占到25%左右。

这部分人回归社会后在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已经从事某种职业,不仅遵纪守法,而且做出了成绩,在事业上获得了成功。

2、适应社会,基本守法。

出狱人中,能够很快适应社会,安定下来,正常生活,虽无突出成就,表现一般,但能遵守法纪,在成为守法公民的要占55%左右。

3、表现较差,时有违法。

在出狱人中,有极少数人重新社会化较差,或因犯罪思想、恶习未彻底消除,或因无文化、无技能、无业可就,或因婚姻、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等原因,有工作的不好好工作,无工作的游荡社会,时有违法行为,甚至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这部分人要占10%以上。

4、犯罪受惩,锒铛入狱。

在出狱人中,总有一小撮人,或因旧有的违法犯罪心理未得到矫正,犯罪思想未得到改造、不良恶习未得到矫治,或因不良环境不良家庭的影响,或因社会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威逼;

或因无业可就无生活出路等等而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判处刑罚,锒铛入狱。

这部分人虽然只占7%左右,但对社会危害很大,有的严重刑事犯罪、大案、要案就是这些人干的。

三、刑释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内容设计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只作了衔接工作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在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内容作如下设计:

㈠刑释出狱人的指导

为了使刑释出狱人尽快适应社会,加速再社会化的进程,有必要针对刑释出狱人所存在的心理障碍,意识障碍,客观环境障碍给予心理、生活及就业方面的指导。

1、心理指导

针对出狱人回归社会存在的紧张、自卑、认知紊乱、负荷沉重等心理状态,不能很快适应社会,处理不好家庭、邻居等社会关系等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心理指导。

⑴指导出狱人建立社会适应机制。

出狱人重返社会后,难以适应社会,其根本原因是心理障碍重重。

因此,首先要解决心理上的自我保护,要指导出狱人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积极转化消极态度,优化需要心理,培养挫折耐受力,建立应付机制和防御机制。

⑵指导出狱人建立家庭相容心理。

家庭相容心理的建立,对出狱人建立正常心理和尽快适应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并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而家庭相容心理的建立需要家庭和出狱人共同的努力。

要指导出狱人理解家庭成员对自己“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对自己的操劳之心,体贴家人的处境和困难,由于其违法犯罪受惩,给家庭成员造成政治经济上的损失。

在理解、体贴、关心和相互尊重建立起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

⑶指导出狱人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机制。

出狱人在服刑改造期间,最大的愿望是盼望早日恢复自由重返社会和家庭,但对社会现实缺少必要的心理准备,一旦置身社会后,原先的一切梦想都被现实撞得粉碎,或者消极厌世,随波逐流,无所作为;

或者自甘堕落,为非作歹,渔肉乡邻。

因此,对出狱人的心理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机制十分重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指导出狱人正确进行角色认识和角色期待,指导出狱人培养挫折容忍力和社会调适力。

尽快摆脱回归后的“家庭压力”“婚姻压力”“就业压力”等,从而以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不断发展自己。

2、生活指导

出狱人由监狱重返社会后,将面临着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物质方面的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还有就业就学的问题、人际交往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出狱人再社会化及能否在社会生存。

生活指导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及社会交往关系等方面的指导。

⑴指导出狱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出狱人中,有一部分人由于违法犯罪受惩后,夫妻离婚、家庭破裂,本人不能正确对待,产生怨恨情绪,甚至准备对前妻(或前夫)实行报复;

有些出狱人重返社会后急于解决婚姻问题,但因其身份特殊,婚恋困难,一次又一次被对方拒绝,也会产生怨恨情绪,报复对方,甚至报复社会,因婚姻失败引起的重新违法犯罪也是很严重的。

因此,对出狱人进行生活指导,必须要教育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遵守《婚姻法》。

⑵指导出狱人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首先教育出狱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

其次教育出狱人尊老爱幼;

第三教育出狱人与兄、弟、姐、妹友爱共处。

⑶指导出狱人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

出狱人重返社会后,除了与家人、亲友交往,还需要与各种不同的社会单位,不同的人员交往,在这些互动交往中,一方面要消除社会对出狱人的歧视与偏见,提高社会宽容度,促进其再社会化;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狱人与不良友伴的联系、交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即防患于未然,割断联系,拆散已形成的不良群体,摧毁违法犯罪团伙。

3、就业就学指导

当前,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为出狱人的就业、就学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环境和广泛的机会,可以有多种途径就业就学。

但是,也要看到在同样的条件下社会上还有一支庞大的待业队伍和下岗工人,就业就学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因此,对刑释出狱人就业就学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⑴就业指导。

刑释出狱人就业渠道主要有:

原单位安置,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招聘录用;

劳动部门和街道就地安置;

司法行政、劳动部门开办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自谋职业等。

对出狱人就业指导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首先,教育出狱人认清就业形势,树立竞争意识;

其次,鼓励出狱人到农村广阔的大地去科学种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第三,指导出狱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⑵就学指导。

出狱人中有一部分青少年需要继续读书学习。

对回归青少年的就学指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鼓励回归青少年报考各级学校,不得歧视;

鼓励回归青少年参加职业培训,习得一技之长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

㈡刑释出狱人的教育

⒈出监教育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未成年犯管理所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所进行的最后一次系统教育。

包括以下内容:

形势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前途教育和职业培训。

⒉社区教育

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政府统筹、社会参与,集合、协调各种教育因素,利用所有教育资源,实施以提高全员素质、促进本社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宗旨的各种教育活动。

刑释出狱人回归社会后,仍然需要社会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继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的范围进行。

3、家庭教育

家庭不仅是社会消费单位,也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和教育单位。

家庭的民主和睦,不仅关系一家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而且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不仅可以帮助出狱人解决好婚恋、成家问题,而且还能给出狱人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鼓励、督促和帮助,控制和遏制出狱人不良的习性,促进再社会化。

4、自我教育

自我教育,是指刑释出狱人为了适应社会规范,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而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活动。

主要包括:

首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念;

其次,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加强自律、自尊、自爱、自重、自立、自强;

第三,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为成为有用之材及自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模式选择

㈠出狱人指导和教育实践

1、创办安置基地。

如浙江宁波海曙客货运输队、大连市长兴机电安装工程队等。

2、创建过渡性企业。

如上海七一运输公司、深圳韩雅琴创办的白云饭庄等。

3、各级政府成立出狱人安置办,帮助出狱人就业。

这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发早的有:

蓬莱、西安、上海、浏阳等地。

4、狱内教育平台。

(1)联合兴办实体。

如上海市监狱局与市劳动局创办的久安公司。

(2)举办就业意向洽谈会。

如天津西青监狱2005年12月16日举办一场别开生面的就业意向洽谈会,一次有30余名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就业登记表。

(3)志愿者活动。

江苏、上海、陕西等地开展“一帮一”志愿者活动。

(4)建立回归儿童村。

北京、陕西等地建立回归儿童村,对父母均是服刑的孩子集中收养。

(5)设立助业基金。

福建、辽宁等地设立助业基金会,资助有专长的服刑人员。

(6)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江苏省监狱局成立“石城国家职业技术鉴定中心”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发给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

不少出狱人手捧等级证喜出监狱大门。

㈡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模式选择

1、官办模式。

把对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作为国家的责任,由政府具体组织和办理。

目前,美国、英国、瑞典及二战后日本都这种模式。

而我国改革开放前也基本属于这种模式。

2、民间模式。

即由发间私人或团体组织办理刑释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一种模式。

3、联合模式。

即由民间和政府共同开展的对刑释出狱人指导和帮助的一种形式。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由民间组织具体办理,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补助。

如丹麦、挪威、荷兰、瑞士等国采用。

另一种则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帮教工作。

国家所关注的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不仅要关注出狱人问题,而且要关注其他预防犯罪措施,不仅要关注预防犯罪问题,更要关注社会发展问题。

而且中国社会正步入高失业社会发展阶段。

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向公民提供就业岗位。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优先考虑出狱人的就业问题显而易见不合适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中国是否可以象西方国家一样从民间寻求维护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的动力?

但是,中国相对独立的具有理性的市民社会尚未发育起来,中国的市民社会尚不具备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自觉。

虽然,热心开展指导和教育的人很多,但仅停留在个别的、偶然的、暂时的层面上。

所以,采用联合模式对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是合理的、现实的与可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发起“出狱人保护协会”吸收各界热心帮教事业的人士参与;

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机构开展出狱人保护工作,如出狱人安置帮教办公室,指导出狱人保护协会的工作。

五、完善出狱人指导和教育工作机制

虽然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出狱人保护工作,实行对刑释出狱人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的政策,并建立了安置就业(包括刑满留场安置和社会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种种原因导致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整体质量徘徊不前。

为强化出狱人指导和教育工作,当前应重点完善法律配套、组织协调和财政预算机制。

㈠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保护法律,目前仍主要依靠政策来指导这方面的工作,这使得出狱人的某些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有关的一些保护、援助措施难以落实,所以必须加紧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

我国已有个别地区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例如,浙江省制定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为将来制定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㈡完善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组织保障

在我国,许多工、青、团妇等各类群众组织,一些企事业单位及街道、村委会等基层政府也积极参与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但是,专门性的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组织并未普遍建立起来,为推动这项工作应在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出狱人工作,同时,应鼓励民间力量参与这一工作,对促进出狱人的再社会化发挥着特殊作用。

㈢将出狱人指导教育工作纳入国家预算

出狱人指导教育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把出狱人指导教育工作纳入国家预算,建立出狱人重返社会基金会,包括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场所、为身体有疾病者提供医疗保健、对心理负担过重者提供心理辅导、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生活救济金、进行职业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等功能;

对于那些出狱后确实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㈣设立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定

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

如加拿大、新加坡、法国、日本、朝鲜、俄罗斯、蒙古等国均有前科消灭的规定。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接受刑罚处罚记录的制度。

我国尚没有建立系统的前科消灭制度。

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这一缺憾,丰富刑法的人道主义内涵,我国刑法应增设前科消灭制度,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法律保障,使得曾经犯罪的人有机会完全摆脱其过去行为的不良影响,以新的面貌面对社会,以平等身份去参与社会竞争,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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