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税系统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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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税系统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
《陕西省地税系统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 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 警示提醒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发询问函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省地税系统的党员干部。
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非党员干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问题的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二)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部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 警示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具有干部管理权的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或询问函,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
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应作出记录。
(四)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要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 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税系统党员干部
警示提醒谈话登记表
编号:
谈话对象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
谈话人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内容
廉政承诺
承诺人:
时 间:
承诺落
实情况
备注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督导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三条 诫勉督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动态监督、有效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诫勉督导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纠错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
第五条 诫勉督导是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针对纠风检查、执法监督、效能监察、责任制考核等途径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诫勉谈话、支持鼓励等形式,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第六条 诫勉督导的对象是全系统党员干部。
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五)在税务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六)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七)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八条 诫勉督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诫勉督导的程序
(一)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书,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内容。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诫勉督导对象应就通知中列举的问题,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的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
(三)诫勉督导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督察引导、勉励帮助的内容应做出记录。
(四)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诫勉督导对象要进行跟踪督导,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单位整改以及党员干部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
第十条 诫勉督导对象对组织的督察引导、勉励帮助,应本着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态度,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
同时要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干事业,积极开拓进取。
第十一条 诫勉督导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训诫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处于纪律处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面,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是对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强制性纠正错误的有效手段,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三条训诫纠错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训诫纠错是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训诫纠错范围。
第五条 训诫纠错是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针对监督检查、调查初核后发现的有轻微违纪的问题,以训诫谈话为主要内容,采取批评训示、跟踪监督、强制改正等方式,督促其限期纠正错误。
第六条 训诫纠错的对象是全系统党员干部。
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所管理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训诫纠错的;
(十)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
第八条 训诫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训诫纠错的程序:
(一)向训诫纠错对象发出训诫通知,指出需要训诫的问题。
训诫通知同时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和具有干部管理权的人事部门。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训诫谈话提纲,向训诫对象指出存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改要求等。
(三)训诫纠错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四)训诫对象在批评训示后,应就训诫的问题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训诫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
(五)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要对训诫对象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
训诫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
第十条 训诫对象在训诫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构或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建议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训诫纠错应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