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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上运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加强海上运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交通部关于加强海上运输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交安全字第843号

主送:

为总结近年来海上运输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工作,部于4月3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海上运输安全工作会议。

这是在部党组直接领导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部党组决定把加强安全工作,扭转海上运输事故多的状况,作为整党中边整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交通部业务工作的大事来抓,用整党的精神严肃对待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要求各单位都要把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整党的内容、企业整顿的大事来抓,要严字当头,加强责任制,严格执行规章,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现代化手段、能力。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

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和这次会议上确定的各项规定要求。

会上,李清部长就如何搞好安全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第一,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各级机构、机关科室,直至生产第一线职工,都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当前特别要强调一个“严”字。

第二,安全管理要现代化,要作为一门科学来看待。

要加强海监、港监、消防等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大专院校要开办航政系,要培养危险品管理、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才。

第三,要加强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应变手段。

船舶和港监等单位都要配备必要的先进的装备和仪器,并学会使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要解决。

第四,港务监督是实施行政管理权力的安全监督机关,要敢于负责,敢于管理,敢于改革。

要树立港监工作的权威性。

交通安全管理,要面向全国,面向社会。

现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及这次会议讲座的情况,对海上运输安全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部、局和船队,船舶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

1.部内按原有分工由一名副部长分工负责领导交通安全工作,水上安全监督局汇总抓水上安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部内各有关局和远洋运输总公司都由一名副局长负责本系统的安全工作。

部负责立法,监督法规的贯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帮助各单位解决安全上的重大问题。

部内各局、各处室按业务分工,分别执行有关的安全责任制。

2.港、航各局都由一名副局长统一负责领导本单位安全工作。

机关各处室都要制订和执行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实行职、责、权的统一。

要求各局将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同志名单,于5月中旬报部;局长及各处室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条款,于上半年内制订出来并开始执行,于7月份报部备案。

3.船舶领导要按照船员职务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

船队和作业区都由一名副队长或副主任主管全队、全作业区的安全工作,其下属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局自定。

4.各级领导、机关处室干部、基层单位的职工和全体船员,都要执行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责任制具体条款,由各单位抓紧制订,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

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全面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初稿已拟就。

该办法明确了船上每个环节、每个人的分工及所负责任,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和远洋运输总公司再研究修改,5月份定稿施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活动制度

1.从1984年起,部每季度召集各远洋运输公司、各海运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各港港务局和港务监督,进行集体办公,检查、研究安全工作。

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全期2到3天。

地点和参加人员,每次事先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另行通知。

今年第三季度7月20日的集体办公,主要汇报各单位对此次会议贯彻落实的情况。

2.港航各单位统一规定每月15日为“安全活动日”。

船舶、装卸队等生产第一线的单位和机关处室都要开展活动。

“安全活动日”后一天,各单位要召开局务会议,听取基层单位汇报安全情况,并研究问题;每月17月按系统向部内各业务局电话或电传汇报本单位安全情况;全年要做出安全工作总结报部。

3.部内各业务局和远洋运输总公司每月19月,将本系统安全情况报部安全办公室,由部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部领导。

各局每年要书面总结全年安全工作,并拟订下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报部。

三、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

各种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关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充实,完善。

1.《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暂行规定》,按部交海字711号通知要求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负责修订,5月份下发执行。

3.建立危险货物包装检查的公证机构问题,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局联系有关单位,抓紧拟订具体方案。

各类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港、进仓、上船,否则港口和船舶有权禁止进港和拒装、拒卸、拒运。

4.加强对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港、港监和航行单位都要设立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机构,根据任务大小,可设科、室、组,或专人管理。

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或抽调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调任,并添置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设备。

其职责是审核配载,监督积载,现场检查及签发有关证明等。

这项工作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拟订方案,于第三季度内报部审批。

各港、航单位要于年内着手设置。

5.在各港口现有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基础上,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局于今年内与公安、铁道等有关部门会商,制订统一的港口对危险货物管理的办法。

要对进港的危险货物按要求严加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

要明确货主、港口、船舶、铁路等各方面的责任。

并应对危险货物的装卸和存港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港口公安局应履行监督职责,对留港逾期的危险货物,要督促货主限期提取。

6.沿海各港港务监督要建立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制度。

可根据任务大小,设立专职的检查科。

也可根据情况需要,由港监牵头,与消防、船检单位组织联合登轮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适航状况、设备情况、技术操作、救生、消防演习及值班制度等。

所需增加的编制、人员经费等,由各港港监、消防、船检单位于6月底前作出计划,报各港港务管理局审批,同时报部各对口业务局。

各港务管理局和航运单位的领导要支持这项工作,教育船员及有关职工要尊重并服从港监、消防、船检和航运企业内部海监、机务等部门的检查。

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本”。

每船配用一本,一式三联。

港监或联合检查组每次登轮检查后,由检查员记录检查情况和意见,由船长和检查员签字后,一联留船存底,一联存港监,一联上港监寄送船舶所属单位。

船舶要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本身解决不了的,报所属单位领导解决。

航运单位接到检查通知后,要及时督促船舶进行整改并帮助解决问题,应根据检查通知的意见,考虑对有关船员的奖惩等。

港监、消防、船检单位可根据船舶检查、整改的情况,实施监督职权。

具体办法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负责牵头,与部海洋运输管理局,远洋运输总公司会商,于6月份作出暂行规定,7月1日起执行。

各港港务监督要加强联系,互通情报,并协调相互工作关系,要将违章船舶和违章船员处理情况记录下来,以备查考为此,所需配备、添置的电讯、电传和微机等设备,于6月底以前提出计划,报部审批。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本”,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统一格式,项目及检查办法,于7月份分送各航运单位和各港港监,发送到各轮上,于8月1日起施用。

7.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管理,明确批准权限。

凡停泊港区和锚地的船舶,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告港监,由港监批准后,方可动火。

仓库、码头、陆地单位的明火作业,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凡船舶在港区、锚地以外的海面上,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仍按原有规定,必须经船长批准,但船长应立即向机务处报备。

8.各港装卸作业区恢复码头管理员建制。

管理员对船舶的指泊、靠泊、带缆、周围环境、现场秩序等,都须加强管理。

管理员要具有一定的技术业务知识。

编制由各港解决。

9.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和各种有效的装备,器材、药剂。

由部公安局在7月份提出方案报部。

10.各航运单位要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海务、机务、电信、商务等监督员上船监督检查的职责,全面检查船舶的船况、设备、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电信记录、操作记录、船舶航行安全检查记录本等原始资料,以及航行中安全情况、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执行情况等,并督促改正和正确执行。

海务、机务监督员要认真了解船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情况,并作出记录,对干部船员的提升、调动,奖惩有责和有权提出建议。

单位领导应尊重他们的意见。

各单位应制订具体办法以保证实施。

各航运单位要充实监督员队伍。

远洋系统每15艘船舶配备一名海务监督员,每20艘船舶配备一名指导船长。

机务、电信、商务等监督员可视情况相应设立。

具体办法及分工职责,由各远洋运输公司自定,人员于年底配齐。

上海、广州海运局按部交水运字1707号文执行。

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对船长、轮机长和驾驶、轮机技术干部的调动,提升及奖惩,必须事先取得海监、机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这些技术干部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方可上船任职。

凡新提升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在首次上船任职前,应经海监室主任、船技处处长及政工部门负责人谈话。

船长、政委有对本船船员调动,提升、奖惩的建议权。

航运单位领导和处室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要及时作出处理。

凡因表现不好,根据船长、政委意见被调下船的船员,应给予教育及必要的处分。

本人接受教育及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经人事处或船员处处长批准,方可调他船工作。

未经处长批准,人事调配干部不得随意调动或另调他船。

以上两条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

四、提高船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各单位现代化管理水平及手段

1.建立船员短期单项培训工作。

由上海海运学院牵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协助,上海海运局、上海港监、上海船舶科研所参加,在上海筹办船员短期单项培训中心。

以短期单项,填平补齐、“零存整取”的原则办训练班。

主要是针对当前现况,帮助现职船员提高技术,达到应知应会和考证要求的水平。

上海船员培训中心的短期培训教学大纲应与港监考试大纲相结合,培训一科,考试一科,待全部应考的科目全部合格,可按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给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

筹办工作争取1984年内完成,1985年正式开办。

上海海运学院负责将有关计划方案于6月份报部教育局。

由部教育局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2.船长、大副、轮机长的业务短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由部教育局按照部3月3日电话会议精神,与大连海运学院具体研究,由大连海运学院负责办理。

3.雷达测定、卫星导航、VHF通话三张小证书,关系到船长和大副的基本业务,也是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公约所要求的,必须抓紧进行培训和考证。

这项工作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统筹安排,年内作好准备,1985年开始进行。

4.对国内船员也要求有消防、救生、自救、急救四张小证书,港监部门要负责起培训、考证责任。

由部水上安人监督局统筹安排,年内作好准备,1985年开始进行。

5.各海运、航运院校要增办航政系,培养航政、港监专业干部,初步可设危险品管理、监督及海务3个专业。

由部教育局负责与各院校研究,拿出方案,1985年开始招生。

港监局在上海举办的全国在职港监、航政人员培训班,应继续办好。

6.各海运、航运院校的各科系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课程,使学生一进学校便开始受到安全教育,培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由部教育局负责与各院校研究,拿出方案,有关教师、教材,可联系航运、港监、消防、船检等单位协助解决。

争取今年秋季开学开始设置。

7.建立院校和生产单位之间的人材、知识、资料交流,可试行采取兼职及聘请制并逐步形成制度,体现学校教育面向生产、生产部门科学技术依靠学校,互相补充,共同提高。

具体办法由部教育局和海洋运输管理局研究,由教育局负责于今年内拟定出来。

8.责成大连港务监督建立部危险品咨询中心,各港港监建立联络网。

远洋、海运各单位要大力支持。

各港港监所需要设备、仪器、经费及人员培训等,于6月底前提出计划报部,并根据已有条件着手筹建。

大连危险品咨询中心的建立,大连港口管理局于6月底提出计划任务书报部,由部水上安全监督局负责落实。

9.港航各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都要积极发展、利用电化教育,以培养、提高职工、船员的技术素质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远洋和沿海船舶要逐步配备录像设备,各港港监也要配备录像设备,对到港船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部内各业务局,远洋运输总公司要关心此项工作。

要有计划的摄制一些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录像带统一使用。

对以上会议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各单位需认真贯彻招待,按期限完成规定的任务,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198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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