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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

中国遗产税

  为什么要征遗产税中国何时开征遗产税中国的遗产税何时开征张松伟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中国将开征遗产税。

  为此,我们日前走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社会上其他有关人士。

  中国该不该征收遗产税?

怎么,老爷子把家底留下来还要交税?

面对采访,75%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83%以上的人对国家征收遗产税表示不可理解。

  在一家公司做职员的唐先生的看法颇有代表性:

凡是合法经营者,都是在向国家纳税以后才有了自己的产业,已为社会做出了自己该做的贡献。

  把家业留给子女,属于家庭内部财产流动,按理是不该再征税的,否则岂不是重复征税!

毫无疑问,对遗产税这项外国人十分熟悉的税种,国人还很陌生。

  那么,中国眼下到底该不该开征遗产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们态度坚决:

该征,且势在必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等有关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首先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其次,有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以维护中国税收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台湾和香港地区)开征遗产税。

  由于中国尚未开征,便出现了如下情况:

中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均须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无须缴纳遗产税,形成了国际间税收的不平等。

  我国如不尽快开征遗产税,不仅使税款流失,更会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

  当然,开征遗产税也可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但国税局的官员们表示,我国即将开征的遗产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偏重发挥其调节贫富悬殊和财富过度积聚的作用,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将是微乎其微。

  遗产税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免征额遗产税征收对象是社会上的高收入者。

  国税局税收科研所刘佐副所长解释说,遗产税适用于每一个公民,但一般工薪阶层的财产还远未达到起征点。

  是不是亡人遗留下的所有财产都是征收对象?

不是。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专家介绍说,我们正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及赠与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一切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

  具体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珠宝、首饰等贵重饰品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等8类。

  但根据中国国情及纳税人具体情况,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用做法,为体现国家对某些项目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同时对以下项目可免征遗产税:

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或其它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财产。

  其中如死者遗留下来的经营性财产、厂房、设备等,其价值很高,应计征的遗产税额较大,但又不可能如期兑现,否则将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对这类遗产,理论界现有三种意见:

一是免征遗产税;二是规定一个缓交期限;三是按应征税额折算股份,变成国家股,由国家委托资产经营部门持股,以产抵税。

  税务部门在拟定遗产税条例时,对上述情况均有所考虑。

  当然,最终结果还应以国务院届时颁布的正式条例为准。

  此外,除了免征部分,尚有多种扣除项目。

  扣除之后,所有财产才成为最终征收对象,目前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

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必须提供有效证据);丧葬费(应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费用,包括遗产托管费、认定遗产手续费、会计签证费、律师服务费等;公益捐赠;被继承人生前托、扶养人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拥有产权的基本生活住房等。

  除去上述免征和扣除部分,国家对死亡人遗产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收遗产税。

  那么,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点将定在多少呢?

遗产税的免征额要和经济水平相对应,从80年代末便开始草拟遗产税法规到现在,已经有所调整,今后肯定还会调整,不会一成不变。

  我国应征遗产税计算方法为遗产总额除去各项免税、扣除项目后,再减去免征额后的遗产余额,我国对遗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10%开始,逐级加大。

  据了解,我国目前把遗产的免征税额定在20万元以上。

  遗产税将于何时在中国开征?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一直未能开征。

  48年后的今天,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

  据知情人士估计,我国目前年收入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至少有100多万人。

  这无疑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先决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专家透露,眼下,我国有关遗产税的征收条例已基本制定完成,在中国,征收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专家们分析说,虽说国内已经出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许多财产都是很隐蔽的,尤其是金融财产,像银行存款可随时提取且不记实名,有价证券也可随时兑付和转让等。

  珠宝、首饰等体积小、价值高的财产更难掌握。

  所有这些都表明,只有我国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监控制度之后,遗产税才能有效征收。

  而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银行、工商、公安、审计等各个社会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这一问题也迟早会被解决。

  鉴于这个前提,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们预测,等到下世纪的某一天,遗产税终将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摘自《光明日报》从经济角度谈中国遗产税金融营销中国市场2013年第4l期(总第756期)从经济角度谈中国遗产税王新宇,宋琦,吴嘉伟(吉林大学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30多年来,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稳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也在日新月异。

  然而,在这些瞩目成就的背后,由贫富差距加大引起的社会矛盾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文指出,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应提上议程。

  作为一种调节财富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的税种,而且还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可以将奢侈消费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社会稳定,促进中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贫富差距;财政问题;立法;遗产税制[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1—0144—021遗产税的理论分析1.1遗产税的定义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课税3遗产税制具体构想3.1基本要素纳税人可以是遗产继承人,也可是受遗赠人,纳税可以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代扣代缴。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就是说土地、房屋、矿产、现金、存款、金融资产、债权、保险权益和土地占有权等都是遗产税的征税对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各项遗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考虑到我国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与居民的消费水平,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应定在100万元左右,即对死亡人遗产总额经各项扣除后超过100万元的部分采用高的累进税率。

  对象的一种税。

  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1.2遗产税的功能遗产税是国家以税收形式介入私人财产继承、转让的过程。

  运用税收手段,对社会资源再分配,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作为直接税种之一,遗产税能补征逃、漏税款,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开征遗产税,可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

  因为私人财产能聚集,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而国家对死者的遗产有课税权。

  从经济学角度看,收入边际效用呈递减趋势,越是容易得到的财产,人们越是容易大肆浪费。

  开征遗产税在于政府提倡个人自力奋斗,勤劳致富。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成员在机会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促进社会进步。

  对继承遗产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得财产征税,可以减少因家庭等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人们在心理上感觉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

  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公共意识,引导社会公益捐款。

  3.2遗产税制度的类型依据征管制度不同有:

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人们的纳税意识尚待提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如采用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税源难以保证,征管工作较为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应选总遗产税制。

  3.3建立和完善生前财产赠与制度从国际经验来讲,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几乎都同时开征了赠与税,以避免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将遗产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困难和条件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处于初级阶段,多数支付者Jl业者——处于青壮年阶段,拥有的财富以经营性财税落空。

  为了弥补遗产税的避税漏洞,保证遗产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生前遗产赠与制度——不单独设置赠与税,将两税合并征收,规定将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一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产为主。

  因此,遗产税带来的财政收入有限。

  中国的几世同堂、财产界限不明的家庭结构如果开征遗产税,等于逼人们分家。

  这样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了防止国内人才与资金外流与吸引国外人士投资,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

  开征遗产税,要有很多准备工作。

  而中国目前在征收管理上很不完善。

  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征收效果将大受影响,不仅征不到税,还会危及税法尊严。

  4遗产税法相关规定4.1修改并完善《遗产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遗产所有权等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而专门的《遗产法》对遗产纳税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

  在《遗产法》中应明文规定:

虹2013.11王新宇,等:

从经济角度谈中国遗产税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等证明文件方可分割、继承遗产;对于没有立遗嘱而采取法定继承方式的,应详细规定死者亲属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以便处理财产纠纷,并有利于遗产税的征管。

  金融营销5结论经过对中国当代社会与经济状况进行理论分析,由于中国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明显,加上中国法律与制度建设的4.2制定并健全遗产继承过程的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和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执行力度决定了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工作量与难易程度。

  国家必须出台明确的流程法规,并监督各部门的执行情况,使遗产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维护我国法律与税务尊严。

  4.3规范个人财产评估与公证工作不断完善,已经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奚淑琴,汤贡亮,秦峰.最新中国税制通示[M].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4.[2]汤贡亮.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经论丛,1994(4).正确评估遗产的价值,是实施遗产税法制度的首要也是重要环节。

  国家应该根据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建立或培养科学且公开公正的遗产评估机构,对死亡人遗留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准确评估。

  如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3]魏陆.遗产税的借鉴与思考[J].上海财税,2000(3).[4]刘佐.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上海财税,2000(9).[5]朱大旗.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5).[6]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课题研究组,郭杰,范志勇.当前中国经济困局的主要成因分析[J].中国市场,2012(46).[7]李浴.从要素贡献度差异角度探讨中国区域经济的开发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4.4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思想障碍遗产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与中国传统观念子承父业有很大的冲突,很多社会成员并不了解遗产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因此前期一定会有抵制情绪与征收阻力。

  需要国家利用各种形式将征收遗产税[J].中国市场,2013(20).[8]唐勇,李辉,杨德富.深入挖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辅助分析首都经济社会形势[J].中国市场,2013(4).[9]陈琪琪.提升专业服务业中顾客感知价值的研究[J].中国市场,2012(4O).的目的与优势加以宣传,使人们对此有深刻的了解,为遗产税制度的确立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征收。

  [作者简介]王新宇(199l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

  研究方向:

金融工程;宋琦(1992一),男,4.5明确并执行惩罚措施如果纳税人未按照《遗产法》规定进行遗产税的申报与缴纳,我国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处罚金、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处罚甚至刑罚处罚等手段维护税法的尊严。

  (上接P131)山东淄博人,吉林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

  研究方向:

投资理财;吴嘉伟(1992一),男,山东东营人,吉林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

  研究方向:

风险管理。

  4.3建立高效专业的清收队伍,合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使客户充分了解违约的潜在损失本文的信用风险模型表明,商业银行对违约客户的处罚力度越大,客户在衡量得失利弊后,选择违约的可能性贷款产品多次申请、审批的成本,合同期限内随借随贷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促使借款人更加重视长期经营收益,避免短期行为。

  由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为避免柠檬市场的局面,银行有必要以降低利率的方式对优质客户予以激励,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北京: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越小。

  所以,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采取严格的贷款违约惩罚措施,自动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组织培训一支专业的清收队伍,并在借款者中形成一定影响力,使得借款人违约的潜在损失不可估量,一次违约不仅要付出高昂罚金,更有可能使所有银行不再与其合作。

  因此,在信贷关系存续期间,使借款人充分认识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严重损失,对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大有裨益。

  4.4积极发展小额循环贷款,适度实行优惠利率从信用风险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金额越大,利率越高,客户的违约率越高。

  所以,商业银行应积极发展小额循环贷款业务,不仅可以降低借贷双方就同一[2]黄毅.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上)[J].银行家,2OO5(12).[3]黄毅.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下)[J].银行家,2006(1).[4]吕坤,富航,于振利.我国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博弈分析[J].财经界,2012.[5]陶永诚.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小额信贷正规化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6]胡娟.探究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的问题与策略[J].中国外资,2012(3).20]3.11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草案2010/01/1920:

35[保险与生活]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遗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受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金、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三)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四)执行遗嘱及管里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的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两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与扣除。

  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的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与扣除;(六)被继承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遗产;(七)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

(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

  (现预计为80万元)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

  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7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

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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