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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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威海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等行为。

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3)、《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等法规与标准制定本手册。

1.2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和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按本手册执行。

1.3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各区市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1.4各区市建管处(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详细的吊篮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分工,做好吊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安全监督

2.1监督管理

2.1.1各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2接到投诉举报以及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2.1.3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

2.1.4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2设备登记

2.2.1本地吊篮产权单位按工商注册所属区域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

2.2.2外地吊篮产权单位在威海设立分公司的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未设立分公司的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

2.2.3登记备案提供资料

a.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影印件);

b.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c.产权单位初次备案的需提供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影印件);

d.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合同、协议等)(影印件);

e.购买合同、发票原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影印件);

f.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影印件);

g.产品永久标识照片(影印件);

h.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外地设备在威出租的,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影印件)。

2.2.4没有备案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在本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3.1产品购置

3.1.1产权单位所购置并用于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吊篮应是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标准,且经过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篮不得购置:

a.未经过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的;

b.型式检验达不到《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标准规定的;

c.在提升机和安全锁外壳上,无制造厂商标明出厂日期钢印的;

d.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安全评估的或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e.无完整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f.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g.采购吊篮重要部件,自行制造结构件拼装吊篮整机的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h.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j.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使用年限的;

h.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3.1.3购买时应当索要以下资料:

a.购买合同及发票;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d.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e.安全锁标定证书和主要配件质量合格证等。

3.2产权单位职责

3.2.1产权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操作规程。

3.2.2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吊篮定期检修和保养项目表(见附件1),形成一机一档资料。

3.2.3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登记提交的所有资料;

b.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c.定期检查和历次检查记录;

d.安全装置校验和标定的资料;

e.重要部件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f.累计使用时间记录;

g.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h.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2.4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规定的安全锁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锁进行标定。

历次校验资料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3.2.5负责标定的检测机构应出具《安全锁标定证书》和标定铭牌,注明标定有效期,对标定质量负责。

3.2.6标定铭牌应设置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上,并且具有防伪标志和网上查询功能。

3.2.7提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2.8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2.9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3.2.10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

3.2.11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专业人员应配合使用单位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3安装(拆卸)单位职责

3.3.1吊篮安装(拆卸)工作原则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严禁无安装(拆卸)资格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包括二次移位)。

3.3.2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

特殊悬挂支架,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验算。

3.3.3会同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按附件2技术要求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3.4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3.3.5特殊的建筑结构和非标设计方案(包括高度50米及以上建筑幕墙吊篮安装),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需经过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3.3.6当安装(拆卸)过程中施工专项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3.3.7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及吊篮使用要求等编制。

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

b.编制依据;

c.作业人员组织和职责;

d.安装位置平面布置图;

e.技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外形尺寸和重量;

f.特殊悬挂支架受力及抗倾覆计算分析和钢丝绳安全系数校核;

g.安装(拆卸)工具及仪器;

h.安装(拆卸)工艺程序与方法;

i.安全装置调试说明;

j.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k.安全应急预案。

3.3.8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档备查。

3.3.9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3.10确保所安装的吊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各项要求。

3.3.11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负责。

3.3.12当遇到雨天、雪天、雾天或工作处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安装(拆卸)作业。

夜间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3.3.13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无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吊篮不得安装,不得采用不同制造厂商的零部构件混装吊篮整机。

3.3.14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3.4监理单位安装(拆卸)过程职责

3.4.1审核吊篮的生产资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登记证书等文件。

3.4.2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4.3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吊篮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

3.4.4监督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制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的行为。

3.5总承包单位安装(拆卸)过程职责:

3.5.1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满足吊篮使用的三级电源和垂直运输所需机械。

3.5.2提供拟定安装位置所需承载能力、混凝土强度报告等施工资料,确保吊篮进场安装所需的施工条件。

3.5.3审查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产品注册登记证书、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5.4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情况。

3.5.5安装(拆卸)单位安装自检合格并报验后,组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吊篮安装检查验收表(参考JB/T11699-2013附录B)。

3.5.6经验收不合格的吊篮,在安装单位整改完毕后,按3.5.5规定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使用单位使用过程职责:

3.6.1租用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吊篮使用过程中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3.6.2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吊篮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

3.6.3按合同约定自行或监督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对吊篮使用人员负有安全技术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

3.6.5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3.6.6要求并督导使用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条例,带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挂安全大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6.7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6.8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班前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3.6.9在使用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吊篮。

3.6.10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按3.5.5规定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1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吊篮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维修或撤换,严禁带故作业。

3.6.12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3.6.13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进行施工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3.6.14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3.6.15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未进行标定安全锁的吊篮。

3.6.16遇有雨雪、大雾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3.7总承包单位使用过程职责:

3.7.1审核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7.2监督吊篮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7.3加强施工人员登记管理,做好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3.7.4监督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

3.7.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应急预案。

3.7.6监督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7.7指定专人负责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或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7.8监督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落实责任到人。

3.8监理单位使用过程职责:

3.8.1监督吊篮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

3.8.2审核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8.3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应急预案。

3.8.4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9吊篮报废

3.9.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3.9.2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9.3对出厂年限超过6年的提升机,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评估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3.9.4重要结构件不含涂镀层的壁厚达到以下程度的,应予以报废:

主要结构件因腐蚀、磨损等原因使结构件的计算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0%,或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10%的,或不能符合平台加载实验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以及悬挂装置静载试验要求时,应进行修复和加强,否则应报废。

3.9.5安全锁出厂年限超过3年的。

3.9.6主要配件经检测技术性能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3.9.7报废的吊篮各部件不得进行转让、继续使用或翻新再用。

可由吊篮制造厂商回收后集中处理。

第四章技术要点

4.1定期保养和维修技术要点:

4.1.1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时间间隔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吊篮状况等因素确定。

4.1.2电缆损坏或有明显擦伤时,应立即维护和更换。

4.1.3控制线路和各种电器元件、动力线路的接触器应保持齐全、有效、干燥且无灰尘污染。

4.1.4钢丝绳出现折弯、断丝、压扁等情况时应进行更换。

对沾有砂浆、杂物的应进行维修清理。

4.1.5定期对安全锁进行维护检查,并按标定期限,将安全锁委托生产厂或有检验资格的校验机构进行检修与标定。

4.1.6磨损、锈蚀、破坏程度超过有关规定的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4.1.7应将各种检查、维修和保养相关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并在产权单位备查。

4.2配重技术要点:

4.2.1配重应是实心的(每块最大质量25kg)且有永久标记,禁止采用注水或散状物作为配重。

4.2.2混凝土配重的强度应不低于C25,且内部应浇注加强钢筋。

4.2.3配重应稳定地固定在配重架上且应锁住,以防止未授权人员移动拆卸。

4.2.4破损严重、重量不达标的配重不得使用。

4.3悬挂支架技术要点:

4.3.1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依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依次安装。

4.3.2在建筑物屋面上进行悬挂机构的组装时,作业人员应与屋面边缘保持2m以上的距离。

组装场地狭小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3.3前梁的外伸长度应不大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极限尺寸。

4.3.4悬挂装置的支撑立柱与前支架应安装在同一铅垂线上。

预紧悬挂装置的钢丝绳应使用OO型索具螺旋扣。

4.3.5悬挂装置的横梁应水平设置,其偏差不应超过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悬挂装置吊点安装后的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吊点间距的尺寸偏差不应大于100mm。

4.3.6工作钢丝绳与安全钢丝绳应分别安装在独立的悬挂点上。

提升机/安全锁与悬吊平台的连接,以及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与吊点的连接,均应采用原厂配套的专用螺栓或销轴,销轴尾部应进行有效锁止。

4.3.7钢丝绳端头形式应为金属压制接头、自紧楔形接头等,或其他相同安全等级的形式。

如失效会影响安全时,则不能使用U形钢丝绳夹。

4.3.8安全钢丝绳下端必须安装重量不小于5.0kg的重锤,其底部距地面100mm~200mm。

4.3.9安装在钢丝绳上端的限位触发元件与钢丝绳吊点处的安全距离应大于0.5m,且应安装牢固。

4.3.10垂放钢丝绳时,作业人员应有防坠落安全措施。

钢丝绳应沿建筑结构立面缓慢放至地面,不得抛掷。

4.3.11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的可承载结构件上,且应采取防松脱措施,在转角处应设有防绳索磨损的保护措施。

4.3.12安全大绳安装前应逐段严格检查有无损伤,确保安全大绳独立固定在屋顶可靠的固定点上;不得以吊篮的任何部位作为安全绳的拴结点。

4.3.13对悬挂高度超过100m的电源电缆,应有辅助抗拉措施。

4.3.14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受工程施工条件限制,悬挂装置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同时应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

4.3.15施工场所有架空输电线时,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且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4.4电气设备技术要点:

4.4.1电气设备安装应按吊篮使用说明书进行,电气系统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4.4.2电气系统应设置相序继电器确保电源缺相、错相连接时不会导致错误的控制响应。

4.4.3主电源回路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灵敏度不小于30mA的漏电保护装置。

4.4.4应设置变压器对控制电源与主电源进行有效隔离。

4.4.5与电源线连接的插头结构应为母式。

4.4.6电源电缆应设保险钩,以防止电缆过度张力引起电缆、插头、插座的损坏。

4.4.7电气系统安装完应检查电缆线外观及固定情况,保证电缆线无破损,无明显变形。

4.5悬吊平台技术要点:

4.5.1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依次安装。

4.5.2悬吊平台对接长度不得超过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零部件应齐全、完整,不得少装、漏装。

4.5.3螺栓应按要求加装垫圈,所有螺母应紧固;提升机和安全锁与悬吊平台应采用专用高强度螺栓进行可靠连接。

4.5.4销轴端部应安装开口销或轴端挡板等止推装置,开口销开口角度均应大于30°。

4.5.5检查各部件正确安装,螺栓的规格应匹配,不得以小代大,确认无误后,紧固全部螺栓。

4.5.6具有2台或多台吊篮运行作业时,应安装自动防倾斜装置,当平台纵向倾斜角度大于14°时,应能自动停止平台的升降运动。

4.5.7当有外部物体可能落到平台上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安装防护顶板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5.8相邻安装的吊篮,其悬吊平台端部的水平间距应大于0.5m。

4.6安装调试技术要点:

4.6.1按照使用说明书以及各部件安装技术要点进行全方位逐条逐项的自检验收和调试。

4.6.2整机组装调试完应进行空载和额定载重量运行试验。

4.6.3空载运行试验中,悬吊平台升至1m时,电气系统相序、电动机制动和悬挂机构的结构变形应正常、有效。

4.6.4额定载重量运行试验中,悬吊平台升至1m时,电气系统相序、电动机制动和悬挂机构的结构变形应正常、有效。

悬吊平台升至2m时,提升机手动滑降工作应正常、有效。

平台升至顶部时,上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7使用技术要点:

4.7.1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7.2进入悬吊平台的人员应配带安全带,确保安全大绳基本保持垂直于地面,操作人员身后安全带余绳不得超过1m,并将自锁器正确扣牢在独立悬挂的安全绳上。

4.7.3吊篮内操作人员通常不应超过2人,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严禁将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多吊点吊篮禁止单人操作。

4.7.4当悬吊平台上的作业人员需要超过2名时,必须每人配备1根独立悬挂的安全绳。

4.7.5不得在悬吊平台内用梯子或垫脚物取得较高工作位置。

4.7.6不得在悬吊平台内猛烈晃动或做危险动作。

4.7.7不得人为使安全锁失效。

4.7.8作业前,将悬吊平台升至离地1m处,检查制动器、安全锁和手动滑降装置、急停和上限位是否灵敏、有效。

4.7.9作业时严禁超载,且尽量使载荷均匀分布在悬吊平台上,避免偏载,运行时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

4.7.10当电源电压偏差超过±5%,但未超过±10%或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降低载荷使用,此时的载重量不宜超过额定载重量的80%。

4.7.11提升机发生卡绳故障时,应立即停机,不得反复按动升降按钮强行排险。

4.7.12操作人员应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

4.8使用完毕操作要点:

4.8.1切断电源,锁好电控箱。

4.8.2检查各部位安全技术状况。

4.8.3对悬吊平台各部位进行卫生清理。

4.8.4妥善遮盖提升机、安全锁和电控箱。

4.8.5将悬吊平台停放平稳,必要时进行捆绑固定。

4.8.6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9拆卸技术要点:

4.9.1吊篮拆卸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遵循“先装的部件后拆”的原则操作。

4.9.2拆卸前应将悬吊平台降落至地面或建筑平台上,并将钢丝绳从提升机、安全锁中退出,切断总电源。

4.9.3拆除悬挂装置时,应对作业人员和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9.4拆卸、分解后的零部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边缘,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零散物品应放置在容器中。

不得将任何物体从高处抛下。

4.9.5拆卸后的结构件和配重等应码放稳妥,不得堆放过高或过于集中。

4.10档案管理要点:

在吊篮租赁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吊篮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记录及安全保护装置巡回检查记录等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存档。

第五章附则

5.1新购置或已使用的达不到本手册技术要点规定条件的吊篮,应当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吊篮使用规范。

5.2鼓励使用《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标准产品,提高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

1.高处作业吊篮定期检修和保养项目表

2.高处作业吊篮基础检验记录表

3.高处作业吊篮班前检查项目表

附件1:

高处作业吊篮定期检修与保养项目表

高处作业吊篮定期检修与保养项目表

日期/时间

编号

设备编号

检修前作业周期或累计作业时数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项目

检查与处理情况

1

电气系统

电源、电缆损伤情况

各电气元件损伤或失灵情况

接触器触点烧蚀情况

其他

2

悬挂机构

受力构件塑性变形和腐蚀情况

焊缝开裂或出现裂纹情况

紧固件松动;插接件塑性变形或磨损

其他

3

钢丝绳

断丝或磨损情况

端部接头绳夹及插销情况

其他

4

安全带及

安全保险绳

固定及转角受力处损伤或磨损情况

断丝、断股或磨损情况

其他

5

安全锁

各转动部位加油润滑情况

摆臂转动及弹簧复位力量

滚轮转动及轮槽磨损情况

其他

6

提升机

润滑油有渗、漏及所存润滑油情况

进、出绳口磨损情况

电动机尾部手松机构完好情况

制动电动机摩擦片磨损情况,摩擦盘厚度小于说明书规定时应更换

其他

7

悬吊平台

构件塑性变形和腐蚀情况

焊缝裂纹、开裂情况

紧固件连接松动情况

其他

检修日期:

检修人员:

负责人:

附件2:

高处作业吊篮基础检验记录表

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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