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作中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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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作中心管理规定

 

运作中心管理规定

 

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运作中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各部门操作,便于学习与执行公司运作相关文件,及提升运作质量和企业形象,现将公司各运作环节操作规定进行整理,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相冲突文件规定,一律以此为准。

2适用范围及掌握程度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运作工作中各操作环节。

重点掌握:

运作中心、各分公司、车队、客服部。

一般了解:

除重点掌握人员外的其他员工。

3内容

3.1接送货

3.1.1接、送货物操作员或者司机到达客户处,必须着装正装,不得穿背心或者拖鞋前往客户处接、送货。

与客户对视时注意微笑,保持衣着整洁和面部、双手干净,言行举止要稳重、得体,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答复客户询问。

对于服装不整或者服务态度不好遭到客户投诉的情况,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处以5-100罚款。

3.1.2接货前,接货人员应当提前准备好车辆和单据,问清楚客户货量、详细地址和电话等,并预定接货时间。

对因为未提前询问客户发货信息造成第二次接货的情况,由当事人承担第二次接货费用,并按照操作责任事故给予10元/次罚款。

3.1.3到达客户处,应使用礼貌用语,主动帮助客户装卸货,注意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禁品,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托运书。

3.1.4分公司和营业部门的接货员在客户(托运人)车停稳后马上接待客户,3分钟内组织卸货。

对于怠慢送货上门客户的员工,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警告并处罚人民币5元,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给与记过处分,作年终服务考评记分。

3.1.5因接货人员准备工作不当造成未及时接货的,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遭到客户投诉的处以记过并处罚人民币50元/次。

3.1.6.未经相关始发分公司或者派送营业部的同意,接送货员工不得随意向客户乱收运费,否则视为滥用公司职谋取私利处理,并处以200元-500元罚款,严重者取消运营资格。

3.2运单的填写与保管

3.2.1托运单是客户填写的确认书,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

可随身携带。

运单是我司打印的单据,是公司整个运作流程中的重要单据,等同于现金。

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登记使用的单据。

对于乱丢、乱放将按奖励与处罚规定四类责任处理。

3.2.2托运书需要填写的项目

由客户填写始发站、目的站、托运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收货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收货人详细地址、注意事项及其他、货物品名、货物声明价值、货物保险价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代收货款、送货方式、托运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等。

公司总部操作人员和各分公司主管对货物品名、件数、体积、重量、包装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录单人员在系统录入托运信息前应该仔细检查托运书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开单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托运书内容开单,对未按照托运书开单导致公司损失的,由开单人承担责任,并对开单人所属的分公司处以5元/单罚款。

托运书作为发货方在公司托运的原始凭证,应按日期排序以月为单位装订存档,便于日后查询使用。

3.2.3关于托运书保险事项

上门接货人员或各分公司营业人员应该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托运书并建议客户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投保。

如果客户拒绝投保,则在备注栏内注明不保,保丢不保损,并让客户签字确认(提示客户不投保出现货物丢失,公司对其赔偿在运费两倍范围内)。

对保险栏空白且无客户签字的托运书、运单,开单人不得录单。

对违反公司规定开单的开单人罚款5元/次,由于运单保险声明价值不明确,造成公司损失的,金额从分公司运费中扣除。

3.2.4.分公司和营业部需要填写的项目

接货人员(客户送货上门为操作员)应对托运入托运货物品名进行检查确认,在托运书上填写件数、实际重量、体积、接货费、日期、包装并签字。

未填写件数、实际重量、体积、日期、包装和签字,对责任人罚款5元/单。

3.2.5单票货物体积超过20立方、重量超过八吨须提前通知调度,以便调度提前安排车辆线路。

对未及时将大件货物信息告知调度导致货物滞留或者晚点到达运作中心产生专车等费用由发出货物分公司承担。

3.2.6托运书/运单的保管

a.托运书/运单由各分公司营业人员每天进行整理装订成册,未装订的罚款10元/次。

b.托运书作为查核货物运输的原始根据,需在分公司保存两年,分公司应设立专人负责长期保管。

公司相关部门会进行不定期检查。

3.2.7开单目的站填写,各出发的分公司应熟悉目的地派送营业部,二级、三级或者小地区地名必须加上一级城市名称和当地营业部门名称。

如湖南长沙、深圳龙华、东莞长安,标签填写也照此标准。

违反此规定按照操作差错罚款5元/票。

3.2.8托运人与保险价值的填写

a.分公司营业人员必须提醒客户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费应填写在相应栏内,要与保险声明价值—致。

b.开单时,所有保险费不得含在运费里,必须按栏目开单。

只有保险声明价值,但不填写有保险费的,货物出险赔偿由始发的分公司承担。

c.司机、操作员上门提货或者客户送货上门,要注意托运人在“品名”一栏中填写的货物品名,保持货物品名与实际名称一致。

收货后货物品名不符的,一切损失记入收货所属的分公司(包括保险理赔)。

d.“保险价值”栏里不得出现空缺现象。

如客户不投保的,要求客户在托运书或者运单上注明:

不投保,损坏自负,并让客户签名确认。

易碎物品公司不承保,并要求注明“易碎物品,保丢不保损”。

e.客户不投保,而分公司自行减少运费来给客户购买保险超过1000元以上的,一经发现查实,罚所属的分公司50元/票,造成损失由所属的分公司承担。

f.托运书和运单上面托运人填写“公司名称+个人名称”,右下角为托运人个人签字。

如:

A公司代表张三来发货,填写时为“A公司+张三,左下角托运人签名为:

张三。

g.运单和托运书其中任何一种单据必须有保险价值和客户签字签名。

并保存两年。

h.违反以上事项,在以上处罚基础上追罚责任人5元/票。

3.3收货人、地址与电话号码

3.3.1无收货人详细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或开单错误、收货人为先生/小姐等事项造成的延误派送时效,除了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对开单人员罚款5元/次。

因为运单收货人为公司或者单位不详细原因,造成损失由接货部门承担。

3.3.2发货人/收货人要求更改收货人/发货人姓名、地址等,必须要求更改提出人发传真并盖公章与始发货物所属的分公司确认。

3.4粘贴标签要求

3.4.1分公司发出货物必须全部粘贴标签(整车除外)。

对于客户不准贴标签的货物,相关的分公司须按如下规定操作:

a、开单时,使用拉伸膜并注明“缠拉伸膜后贴标签”,到达派送部门后去掉拉伸膜和标签后再派送。

b、或用粉笔在货物上做好标记,送货时在擦掉。

c、如不按以上两种方法造成投诉或拒收;由所属的分公司承担相关损失,并将给予所属的分公司20元/票罚款。

3.5粘贴标签规范

3.5.1标签(单号、件数、始发地、目的站)与货运单、交接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内容不一致也不允许在运单、交接单上备注说明,否则同样视为标签错误。

3.5.2标签应该贴在货物包装的最小面。

标签方向不仅要同。

“不可倒置标志”方向保持同一方向,而且必须与外包装箱文字方向一致(如倒置标志同文字方向相冲突时,以倒置方向为准)。

标签粘贴要牢固,防止出现标签脱落。

3.5.3纸箱包装的货物,标签必须粘贴在纸箱最小面上,但必须保证粘贴货物表面处清洁,以防脱落。

3.5.4纤袋包装的货物,无法张贴标签的情况下可征得客户同意将托运信息写在外包装上。

例如服装包应写始发站、目的地、运单号、件数几杠几(南阳-浩之源-南召);单号0000001;3-1、3-2、3-3)

3.5.5木箱、木格包装的货物,如果木板表现光滑,标签可直接粘贴在木板上。

木板表明粗糙,贴上标签后,必须再用透明封箱胶在标签表面缠绕加固,以防脱落。

3.5.6如果木箱或者木格包装是所属的分公司自行钉装的,必须贴两个标签(内包装和外包装都张贴),以免出现外包装在搬运过程中标签脱落。

3.5.7同一件货物上面有其他旧标签的,可把旧标签撕去再贴新标签,或者用新标签完全盖住旧标签。

同一件货物上面绝对不可以出现我司两个标签。

3.5.8不粘贴标签、标签错误、粘贴标签不规范等按l元/个罚款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最低罚款10元/票。

最高罚款l00元/票。

以下情况为标签错误:

a、货物未贴标签、漏贴,贴错位置;

b、标签单号、件数、目的站等与运单、交接单不一致。

3.5.9各分公司如发现不写标签、标签错误、粘贴标签不规范,告知所属的始发分公司。

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如果在十分钟内不出示解决方案,在得到总部客服经理和到达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下有权滞留货物,待与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沟通好再派送,并上报部客户部奖励发现人10元/票,私自将货物派送或者转运导致货物丢失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5.10发现标签错误,发现人必须向收货部门问清楚情况后重新制作正确标签并张贴好,确保货物走货正常。

如仍是不正确的标签,被下一环节发现的,取消奖励,同时罚款10元/次。

3.6等通知放货

3.6.1公司统一采购“等通知放货”业务章,由总部下发。

3.6.2开单要求,公司所有等通知放货的,收货人一栏内只可填写“等通知放货字样”,无须填写收货人姓名。

开单时不得留有真实收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同时盖上“等通知放货”业务章。

待可放货时,收货分公司以传真形式通知到达部的分公司收货人姓名、电话、地址。

所有传真件必须留底存档。

3.6.3始发分公司忘记加盖“等通知放货”章,或收货人一栏内没填写“等通知放货”字样,罚款开单人10元/次。

3.6.4开单时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有“等通知放货”字样但没盖章,误放货的相关损失由到达所属的分公司承担,并处罚20-200元/单。

3.7交接单

3.7.l凡是涉及到钱、货物、单证交接的,都必须有交接记录,并且交接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交接双方留底、并以日期排序整理按月保存。

3.7.2交接单内容包括:

单号、分公司、件数、重量、体积、目的站、品名、包装、制单人、交接人、日期、车牌号码、司机等。

3.7.3关于交接单奖惩

有异常情况,如有货无单、有单无货、件数不符、重量不符、品名不符等,必须及时向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和总部运作中心领导反馈。

并最迟不得超过次日8:

30点前上报客服部,否则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罚款10元/次。

如发现以下情况,对发现人奖励30元/次;

a、交接单表头错误,如南阳全境交接为省外;再如运作中心发往镇平的货物,在做交接表头时错写成了泌阳等,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处罚20元/次。

b、交接单内容有更改,如增加、减少货物件数、重量、运单等,但是无当事人签名的,所属的分公司处罚20元/次。

c、交接单货物件数在进行分流配载,但是备注错误的;交接单内附单号,含有其他非本交接单表头所示到达分公司的,如货物应该交至南阳运作中心,但附有方域某分公司的单证,简称货单不符,责任分公司处罚20元/次。

d、凡是涉及到货物、款项、单证交接的情况,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并将交接单留档备案,否则将给予罚款20元/次。

e、货物交接中发现包装破损、油渍,渗漏货物已损坏的,交接人双方应立即修复,如来不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接收人员有责任立即修复,修复不了的,应立即向货台主管汇报,不得放置一边不管,如发现,视为接货人员责任,并处罚人民币20-50元。

f、因配载交接错误或交接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的货物分流错误、漏配产生的专车费用和返回费用由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承担费用的100%。

g、因运作中心操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货物漏装、误装产生的专车费用和返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2-100元/票罚款。

对因为操作员工作缓慢造成的车辆晚发,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的10%,主管承担20%,总负责人承当费用的70%。

并对现场操作主管处以20-100元/票的罚款。

对整月工作中零差错的部门和人员给予20-200元奖励。

h、省外中转外发的货物因为操作人员配载工作失误或因为中转外发不及时延误到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单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票罚款。

i、各线路装车完毕后,分公司驻场人员监督现场上锁、并在交接单上登记车号并签字确认。

车辆到达运作中心后,由所属始发分公司开锁、检查货物,发现未上锁造成损失的由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承担责任。

3.8签收单

3.8.1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开单员在开单时,应该与客户确定收形式,如签字签收、盖章签收等。

和返单形式,如原件返回、传真件返回等。

并在物流管理软件系统里作出相应选择及其备注,签收单、客户单据较多时,与客户确定哪几联返回。

3.8.2签收单到达所属的到达分公司后,由派送的分公司联系收货客户自提或者送货。

派送分公司在客户签收后将签收回单于当晚随车交至运作中心,省外中转外发货物在客户签收后一星期内返回到运作中心客服部,客服部将签收完整的回单当晚整理后交接给所属的始发分公司;省外外发至三四级城市的货物在客户签收后十天内将签收单返回到总部客服部,未按以上时效收发回单的各分公司和总部客服部将给予10元/票罚款。

3.8.3交接时使用签收单专用信封,信封上写明交接单号和始发部门、到达部门,签收要求并注明签单分数。

3.8.4签收单返回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等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如因保存不当丢货,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分公司自行承担。

3.8.5因为耽误返单时效、签单不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总部责任部门与所属分公司各承担50%。

3.8.6公司内部各操作环节发生客户签收单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份,造成损失由责任部门承担。

责任无法明确的,对责任双方各罚款20-100元/次。

3.8.7由公司外部环节发生签收单丢失的,要积极进行补签。

补签不了的,损失由所属的到达分公司承担。

3.8.8客户提货

a、客户提货时,严格按照公司的流程办理手续,不能图省事而简化程序。

b、通知客户提货时,必须联系收货人本人,并告之相关信息。

c、客户提货时,凭《运单》的第四联(蓝色联)即托运联原件、收货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提货手续,如果提货人不是收货人本人,必须凭提货人的身份证和收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提货手续。

(特殊专业市场可例外)

d、收货人为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

e、加强对证件的检查,以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核对。

被冒领货物无法收回的,责任由放货分公司承担。

3.8.9到达派送

a、到达部门在货物到达本部门后应该按班车时效表,规定立即组织员工卸货,清点到达货物,并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到运作中心和始发分公司。

卸货不及时造成送货迟到或客户拒收给予所属的分公司50元/次罚款。

b、十点前到达自提货物,到达的分公司十点前应该通知客户可前来提货。

原则上凡是属于客户自提的货物只要货物到达所属的分公司就通知客户,减少库存。

c、送货前,联系客户做好接货准备,详细问清楚客户需要,并约定上门时间。

d、到达客户处,注意文明用语,耐心答复客户询问,可主动帮助客户卸货,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

e、如因为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工作安排失误造成二次派送产生的费用由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承担二次派送费用。

f、原则上所有到达货物须在到达当日16:

00派送完毕,在征得所属的始发分公司或者收货客户同意下可适当推迟派送时间。

当日派送的货物当日录入签收信息,未及时录入签收信息对录单分公司处以人民币5元罚款。

3.9代收款管理

3.9.1到达部门在通知客户自提和送货前先查看物流管理系统、运单、交接单信息,对有代收款的货物和司机交接时特别注明,并提前通知客户代收款金额以让客户准备好款项(先收款后给货原则,自提货物如有代收款可先让客户到财务处将代收款结付后再放货)。

3.9.2客户代收款超过2000元/票时,所属的分公司应该派工作人员与司机前往。

3.9.3各分公司将代收款带回后当天16:

00前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

3.9.4如果收到假币,可拒绝将货物交给客户,等所属的始发分公司和收货人协商后再派送。

如果派送完毕收到假币,其损失由所属的分公司承担。

3.9.5违反以上规定(3.9.4除外)对责任分公司处以20元/票处罚。

3.9.6每季度对代收款无异常情况的优秀分公司财务人员给予100元奖励。

3.10违禁品

3.10.1公司所有货物一律严禁收运或夹带危险品、违禁品。

一经发现罚收货的分公司500元,运作中心负责人扣罚30元/票。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分公司负责向客户追回扣罚金额,对运作负责人扣罚1000元,操作当事人扣罚300元。

3.10.2各分公司负责人为安全运输第一责任人,严禁收运或者夹带违禁物品。

开单时一定向客户问清货物的真实品名,加强货物安全检查工作,收货分公司必须严格把关。

3.10.3凡是接收货物的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出具证明收运违禁品货物的,一经运作中心发现,奖励发现人100元/次。

若到达分公司发现,奖励发现人50元/次。

3.10.4凡是发现危险品,发现的分公司必须及时通知收货分点,并在上报运作中心,上报时应该注明危禁品的真实品名,如未上报清楚或未及时上报的罚责任分公司30元/次。

3.10.5各收货分公司夹带或者收运危禁品被运作中心发现罚款的,一律由收货分公司向客户收取。

3.10.6因为收货分公司收运违禁物品导致车辆途中被扣、罚款等一切损失由收货分公司承担。

3.10.7违禁物品表:

类别

品名

严禁收运类:

易燃、易爆、禁运

酒精(乙醇)、鸡眼水、瓦斯、玻璃胶、胶水、红磷、苯、赛璐珞、雷管、砒霜、烟花爆竹、液化汽瓶、病毒、烧碱、高锰酸钾、蛇、鳄鱼及其它活体动物等易燃、易爆及其国家禁运类货物

限证运(有证明文件的时候可以承运)

1、影视类:

如光盘、影碟、音像制品、母碟等。

必须有当地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及《货物清单》,由客户提供。

2、烟草类:

必须有当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准运证明》和《出厂证明》、清单。

证明由客户提供。

3、林业类:

如木材、家私、木制办公用品等。

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木材检疫证明。

4、不明物品:

不明液体或不明粉剂等。

如白色粉末。

5、需要有出厂证明、货物的性状,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生产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说明书。

6、其包装和重量也必须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3.11易碎易损品

3.11.1特殊货物分类

a、易碎品:

洁具、厨具、陶瓷玻璃制品、石材、显像管、灯具等b、易损品:

家具、展柜、精密仪器等

c、易漏品:

油漆、油墨、胶水、涂料、香精、泡水成菜、袋装牛奶、电解液、蓄电池等易泄漏容易污染其他货物的货物。

3.11.2特殊汽运货物操作规范

a、易碎易损物品可以货到付款。

如果出险导致到付款无法收回,运费损失由收货分公司承担70%,到达分公司承担30%。

到达分公司有责任对货物重新包装。

对未到达派送分公司的,由始发分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b、易漏物品可以到货付款。

如果出险导致到付款无法取回,运费损失和污染其他物品货物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始发分公司承担。

c、易碎易损易漏物品原则上不能送货上楼,如确需送货上楼的,必须经始发分公司确认,否则不予受理,且因送货上楼出险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

d、易碎易损易漏品,客户拒付到付款的,到达分公司必须在客户提货前通知始发站点协调处理,并上报客服部备注异常情况,否则造成到付款未收回的,由到达分公司承担。

3.12运作中心操作

3.12.1超重超方,运单上的体积、重量与货物实际体积、重量必须相符。

如货物重量或方数超出5%规定的范围,罚受理收货的分公司30元/票,并承担超出运费。

运作中心抽查超重超方票数比例不低于当日总票数的百分之五。

对各公司举报超重超方给予10元/票奖励。

3.12.2运单上的重量、体积必须与托运书、物流管理软件系统数据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差错上报前物流管理软件系统保存的数据为准,否则对收货的分公司罚款10元/票。

因为重量、体积差错导致不能够收回运费的,由收货分公司承担损失。

若能收回并上报的,则全额退回。

3.12.3省外中转、外发

a、省外中转、外发发现超重超方的,经核实后,对始发分公司处罚每票l0元。

b、省外中转、外发的操作人员检查超重、超方的,必须有运作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且上报说明谁确认,并及时通知收货分公司,每票奖励10元。

c、运作中心可按货物超出的部分(重量或体积)双倍计算走货成本。

d、收货分公司对超重、超方有异议的,可由驻场人员自行找到达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复磅,以复磅数据为准。

必须真实复磅,不得弄虚作假,并报运作责任人。

复磅有假处罚50-200元/票。

e、经复磅货物未超重、超方,但运作中心却检查出超重、超方,取消对其奖励的同时罚款10元/票,证明人罚款50元/票。

货物确实超重、超方,但外发部门检查出数据不准的,取消奖励,并罚款20元/票。

f、对要求复磅人奖励10元/票。

g、本规定只适用于运费大于50元/票的货物。

3.12.5贵重物品操作

a、贵重物品范围

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名牌服装、精密机械、重要文件等

b、贵重物品外包装检查要领

c、全面检查封箱处,用双手往下压封箱胶,看是否有开封的裂缝。

d、用指甲“刮”一下封箱胶,看是否有开过箱,重新加封封箱胶。

e、塑料袋包装必须把塑料袋4个角都检查看是否有破损。

f、贴标签处,用手揭开看或者用手压一下是否有洞。

3.12.6常见几种货物的包装方法:

a、服装、鞋类,一般采用纤袋或纸箱包装,包装内一定要有塑料袋为内包装,防止潮湿、雨淋。

b、液体或者胶状货物,无论是瓶装、灌装或桶装,一定要密封坚固并能适应长途运输的需要,否则应加钉木架,同时要求客户附上该货物牲质的有效证明。

c、玻璃等易碎品:

内部要有泡沫或纸皮等防震材料隔离、再加上木架或木箱。

d、裸装货物:

不怕碰压的货物可不用包装,但不易清点件数或形状不规则的货物,需用绳索包扎或外加包装。

e、贵重仪器:

必须要求加钉牢固或用木箱包装,并用铁皮条加固,防止在托运过程中被盗而丢失。

3.12.7贵重物品收货操作

a接货应派主管以上的操作人员去,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

b以真实品名开单,不得开单为无法估算价值的品名。

c货物交接由专人负责,与司机清点件数、检查外包装,司机签字后即对货物负责。

d对于客户单件货物投保2000元以上、代收货款单票3000元以上的货物,各营业员、操作员必须进行开箱验货确保货物与开单品名一致。

如不验货产生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票罚款,同时部门负责人给予500元/票罚款。

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2.8贵重物品公司内部操作

a、运作中心和各分公司设立“贵重物品存放处”(最好处于监视器监控范围内)。

b、运作中心和各分公司设立“当班主管责任制”。

所有贵重货物到达由当班主管负责交接、签名、检查外包装,并负责存放指定的地方,货物交接也由主管负责。

未按此操作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并罚款当班责任人50元/次。

对举报人奖励30-100元/次。

c、凡不是主管级或指定人验货,一律不得进行交接。

3.12.9贵重物品派送操作

a、到达分公司在货物到达后由当班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外包装。

b、送货必须有2个人同时在场,发生损失的,由责任分司承担。

c、客户收货时,必须要求收货人开箱验货时,需由始发公司经得发货人同意,并由始发公司传真确认。

签单上由客户注明外包装完好,开箱验货。

d、各到达派送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时,未发现异常或发现异常没有当场验货和及时上报,而客户签收时发现少货现象,损失将由送货分公司承担。

3.12.10注意事项

a、交接各环节所有经手人必须在交接单上签名,不签名当事人罚款50元/次。

交接双方留底。

b、各环节发现少货或者破损应立即与收货分公司反映,并由驻场人员与上一环节交接人当场拆箱验货,且签字确认、注明实际情况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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