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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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在落实过程中,一是要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使人人知晓规定内容,充分认识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二是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对于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是要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行要加大检查力度,通过常规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特别是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典型来促进规定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

此件要分解落实到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并转发至县(市、区)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

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

  

(二)不坚持双人临柜(出纳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

  (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

  (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

  (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

  (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

  (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

  (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

  (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但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财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对财会领域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四)参与策划违规会计行为或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失控,导致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乱调科目、账户、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对履行职责的财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部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会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刮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三)不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财会工作人员的;

  (四)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规定应予报批而没有报批的,项目实施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七)带头违反财会制度或指令财会部门违规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的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行领导在领导财会工作中,有违规责任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三)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违规性所得,全部没收。

  关联资料:

行业规范共1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识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具体业务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的;

  (五)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

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

由各级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保障资金组织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资金组织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组织工作责任人员。

资金组织工作责任人员是指各级行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资金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专职储蓄代办员)。

  第四条 对于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

下岗待聘、解聘(含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有价单证管理方面:

  1.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的,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2.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

  1.重要空白凭证未设置表外科目核算的;

  2.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3.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的;

  4.储蓄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5.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保管未按规定执行,使用没有做到逐份销号的;

  6.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事后监督的。

  (三)储蓄会计核算基本制度方面:

  1.开假存单(折)贪污或截留的;

  2.吸储不入账挪用的;

  3.未执行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章证未分管的;

  4.未按规定记账造成总分、账款、账折不符的;

  5.账务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丢失的;

  6.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未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造成滥用、盗用、丢失的;

  7.未按规定盖章或印章不清发案后造成责任不清的。

  (四)储蓄所(柜)现金管理方面:

  1.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2.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3.挪用备付金的;

  4.盗用库款的;

  5.违反大额现金提取规定的;

  6.违反备付金领取制度。

  (五)挂失、托收、提前支取方面:

  1.违规办理三项业务,出现假挂失储蓄存款被骗取的;

  2.挂失未满7天办理续存或支取的;

  3.对挂失人、提前支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查验并记载的。

  (六)微机管理方面:

  1.违反电脑储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据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

  2.微机操作员密码通用,没有定期更换密码的;

  3.业务数据磁盘没有按规定备份的;

  4.不按规定设置、记载微机工作日志和电脑储蓄登记簿的;

  5.柜员制监控流于形式的。

  (七)事后监督方面:

  1.事后监督与前台私自互相替班和同室办公的;

  2.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的;

  3.事后监督未履行监督职责,不按程序逐项逐笔审核凭证、账表,对存在差错和隐患未发现或未发查询通知书限期纠正的;

  4.事后监督人员不坚持按月查库、不按月核对账目的。

  (八)工作交接方面:

  1.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2.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没有登记起止号码的。

  (九)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方面:

  1.没有核实存单,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假存单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

  2.不按规定办理抵押存单登记、保管、止付的;

  3.超限额发放抵押贷款的。

  (十)代理信用卡业务方面:

  1.办理信用卡取现不按规定索权、登记索权号码造成透支的;

  2.未查验止付名单造成恶意透支的。

  (十一)发行凭证式国库券方面:

  1.凭证式国库券未纳入储蓄报表核算的;

  2.未履行事后监督程序,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

  (十二)服务方面:

  1.未坚持储蓄原则,不为储户存款保密的;

  2.故意刁难顾客,与顾客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声誉的。

  (十三)安全保卫方面:

  1.经办员擅自脱岗的,自卫设备、器具未做到妥放便取或失效未及时上报、修复的;

  2.安全门未及时上锁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一年内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情节较重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发生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后查实的实际经济损失。

下同),根据情节,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专职储蓄代办员或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资金组织专业的重要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业务人员发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的;

  (三)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混乱,造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四)发现重要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发生10万元经济大案和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资金组织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支行没有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齐事后监督员的;

  (三)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造成资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流失、被抢、被盗、被骗的;

  (四)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抬高利率的,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空收空付储蓄存款,以及用跨日、跨旬作账等办法调剂存款基数,指令资金组织部门或储蓄员违规操作的。

  第十一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经办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反映的。

  第十六条 因违规被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

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领导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会计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分:

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 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2.未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未根据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3.在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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