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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考评。

每年6月份进行,由考评内容分工牵头单位按照《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考评评分标准》,组织对各区实施专项考评,考评分数占全年总分40%。

考评结果在7月下旬书面送市爱卫办。

(三)综合考评。

每年11月份进行,由市爱卫办组织各有关部门专家组织对各区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分数占全年总分50%。

市爱卫办根据“管理规定”,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全市通报检查结果。

五、综合考评标准及数量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内容,采取推荐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每个检查项目随时抽查不同的街道,

的受检查单位由区推荐,尽可能兼顾辖区覆盖面;

的受检查单位由检查人员按地段式和辐射式进行随机抽查。

各检查项目数量: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检查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分工的文件。

随机抽查2个居委会,2个社区、2个单位(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单位)近1年来资料;

现场检查宣传栏(墙报)。

(二)健康教育:

抽查社区4个、企业3间、机团单位、医院和学校各2间,抽查20人。

(三)市容环境卫生:

抽查主干道、次干道各1500米,商业繁华地段、街道2000米,公共场所、内街巷各3条;

垃圾转运点3个,垃圾收集容器30个,垃圾压缩站1个,公厕2个;

1条河涌约150米,或鱼塘1个;

肉菜市场3个;

在建工地2个,闲置、停建工地各1个。

(四)环境保护:

抽查工矿企业、酒家、宾馆餐厅、饮食店档等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共20间,水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各3套。

(五)公共场所卫生:

抽查旅业、文化娱乐场所、理发美容店和游泳场馆等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单位25个,抽查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共30名。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

抽查二次供水设施10个。

(七)食品卫生:

抽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工厂、商店、酒家、宾馆餐厅、小饮食店、食堂共25间。

其中,中小型单位不少于15间。

抽查从业人员30名。

(八)传染病防治:

检查区传染病监督机构,抽查医疗机构3个。

(九)病媒生物防制:

重点单位数不少于35个,一般单位数(包括居民社区)不少于15个单位,外环境不少于2000米。

重点和一般单位检查合计约400个标准间。

(十)社区和单位卫生:

抽查机关,部队(包括武警),工厂,学校(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及中专、职中)等不同类型的单位20个以上,不同类型社区不少于5个。

(十一)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抽查城中村2个和城乡结合部1个。

自查自评与专项考评数量参照综合考评。

六、奖惩办法年终统计总分前3名的区,以及表现突出的职能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考评不达标的,

第一年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年度,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年度,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3.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4.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考评评分标准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

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

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

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

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

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四)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

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2%。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

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

90%。

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

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有污水排放设施。

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附件2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6个月内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

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暗访3

个月后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并在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

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

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专家组审定。

每逢双数年的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有争议的城市,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全国爱卫办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

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

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在1年内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

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以及同年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并进行批评。

国家卫生城市满3年复审一次。

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

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

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

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如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整改限期;

如理由不充分及

第三次复查仍然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要求如下:

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能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二)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2.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3.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查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对专家组、评审组成员要求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按照统一口径公布评审结果。

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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