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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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1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12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重点解析]

理解第12条。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本节典型习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

(A)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B)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可以批准建设,但是要责令其改正

(C)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可以对不涉及用能部分进行验收

(D)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需要拆除重建

1Z301140消防法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建设单位送审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要求,以及审核的机构——公安消防机构。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重点解析]

1.谁审核,谁验收。

2.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法定必经程序。

1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了就可以,不需记忆。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重点解析]

对第15条要很好地掌握。

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

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并不违法。

(2)根据《消防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重点解析]

掌握此处禁止的内容。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解析]

掌握使用明火的规定。

尤其注意此处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而不是“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晶牌。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1Z301150档案法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该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重点解析]

能够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档案”。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本文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网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建设工程教育网论坛

[重点解析]

能理解为什么要包含上面这些文件就可以。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体:

1.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2.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重点解析]

掌握工程档案的套数以及保管人。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解析]

注意:

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采集者退散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王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应被责令改正外,还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点解析]

1.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时间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2.掌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的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为了做好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国家档案局制定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一)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二)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2.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重点解析]

要理解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档案质量的评价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

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重点解析]

1.项目档案验收的时间:

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抽检档案的数量:

不少于100卷。

3.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重点解析]

掌握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重点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需要掌握。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重点解析]

(1).掌握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出让方式。

(2).理解“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句话。

因为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重点解析]

此处数据必须掌握。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美女编辑们

土地使用权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美女编辑们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点解析]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与土地的用途相对应的,用途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之调整。

2.改变土地用途,不仅需要出让方同意,也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为变更用途后的土地的使用未必符合城市规划。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点解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要掌握。

2.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是因为划拨的土地近乎无偿取得,包含着国家的利益。

如果对之转让而不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意味着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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