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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内部讲义

  前言

  一、关于考试的几个问题

  1.考试到底难不难?

关键在个人,相对其他科目而言本课程知识点较多,尤其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内容相对较多,易混淆,要注意有效记忆和理解;

  2.考试的技巧:

  分值分布:

单选60题,每题0.5分,共30分;不定项选择:

60题,前面40题每题0.5分,共20分,后20题每题1分,共20分,合计40分;判断题:

60题,每题0.5分,共30分,总分为30+40+30=100分。

  时间和试题数量:

时间紧题量大,总120分钟,题量共180道题,平均40秒1题,要求答题时必须合理分配时间,不要纠缠在难题上以免耽误时间。

  答题中的一些小技巧:

较多的是排除法;单选和判断之间的前后对比;答题原则要以及格为基本目标,取高分为更高目标。

  3.复习时间准备:

至少20天,

  二、教材和考试大纲讲解分析

  1.读懂考试大纲:

掌握——熟悉——了解(强度依次减弱),看书时适当划线

  2.教材变化:

  删除内容:

第五章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增加内容:

  第九章的“上市股市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4页内容,1个知识点)

  第十二章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3页内容,2个知识点)

  3.教材布局: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学习重点:

投资银行业的含义;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资格条件;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以及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核准制的特点;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内容。

  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1.狭义:

即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教材定义)

  2.广义:

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对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09年4月20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发展历程:

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和金融自由化

  1.20世纪20年代的初期繁荣:

证券承销与分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

  2.20世纪30年代的分业经营: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

  3.20世纪80年代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

1986年美联储通过的放松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监管的政策

  4.20世纪末以来投资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

1999年11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5.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投资银行处于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共同监管下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

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

  1.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核准制(政府主导制)、注册制(市场主导制)

  ⑴1998年以前:

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⑵1998年以后:

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

  ⑶后续的发展:

上市保荐制度;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上市核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

  2.股票发行方式演变:

  “网上发行”:

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各地均有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固定市盈率—→市场化定价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市场化定价机制)

  2006年9月11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9月19日起施行)

  4.证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⑴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较小,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

  ⑵国债:

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金融债券:

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券:

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

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注:

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熊猫证券:

是一种国际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

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新增内容

  《公司法》:

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规定;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

  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证券法》规定: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

  1.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为同一机构;联合保荐不得超2家。

  二、保荐机构的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⑶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

申请文件需由全体董事签字

  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⑵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⑶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⑷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⑸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

申请文件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

  2.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5个工作日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4.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

4月份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1.国债分类:

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2.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基本条件

  凭证式国债: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记账式国债: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发行与审批:

记账式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和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凭证式资格审批则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意见。

  六、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第三节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1.具体内容:

  ⑴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

  ⑵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

  ⑶强化风险责任制;

  ⑷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2.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提出的10条具体要求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核心:

净资本

  2.净资本的含义

  3.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

  4.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00%、40%、8%、20%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注意区别36个月内和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的不当行为

  

   第四节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及内容

  1.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内容

  二、核准制的含义及其特点

  1.含义:

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2.与行政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具有的特点:

  ⑴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

  ⑵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

  ⑶在发行审核上,

  ⑷在股票发行定价上,

  三、保荐制度

  1.法规依据:

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⑵保荐期限

  ⑶保荐责任

  ⑷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分别给予的不同处置以及其对应的不当行为表现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1.非现场检查:

主要由证券公司上报年度报告及自查

  2.现场检查:

 例题讲解

  例题1:

在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中,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A.100%

  B.40%

  C.8%

  D.20%

  答案:

B

  例题2: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人。

  A.2

  B.3

  C.4

  D.5

  答案:

C

  例题3: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A.2、3000

  B.1、3000

  C.2、5000

  D.1、5000

  答案:

D

  例题4: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时提交的材料应由()签字。

  A.董事长或总经理

  B.全体董事

  C.总裁

  D.独立董事

  答案:

A

  例题5:

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A.国家计划委员会

  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答案:

B

  例题6:

(不定项选择)下列股票发行方式中,属于网下发行的有()。

  A.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

  B.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

  C.上网竞价方式

  D.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答案:

AB

  判断题7:

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

()

  判断题8:

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

   第二讲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学习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变更程序。

  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

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散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设立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及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

  例题: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

  A.全部股份

  B.50%股份

  C.60%股份

  D.一部分股份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

  发起设立: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募集设立: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一般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为6个月

  4.申请与核准:

中国证监会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分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认购: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设立登记并公告: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

  例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通过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2.发起人的资格

  3.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2.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章程记载内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和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

  2.《公司法》中12条必须记载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况:

  ⑴《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⑵公司的情况分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⑶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变更要求:

  1.变更符合变更后对象的设立条件

  2.债权、债务的继承

  3.股本总额与净资产额的比较,以及增加资本共开发新股份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一)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成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

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

除依法定程序外,公司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1.增资减资均应修改章程,经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增资:

公众发股、特定发股、股东配股、股东分红

  减资:

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

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二)股份的分、收回、设质和注销

  1.股份的分派:

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派给认购人。

  2.股份的收回:

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

  3.股份的设质:

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股份的注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

  1.含义: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预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与一般公司债务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即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8项权利

  2.股东的义务:

5项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1.二者的定义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是指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举例:

“德隆系”即“新疆德隆”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股份”、“湘火炬”。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关联关系:

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

具体职权:

13项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并非一股一票制。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

  举例说明: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的一股一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例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⑴股东大会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推举董事)

  ⑵会议通知: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

  ⑶会议召开频率: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晚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⑷出席会议:

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代理

  2.股东的临时提案:

大会审议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3%股份的股东于10日前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6种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于撤销:

违规违法的无效,60日内向法院申请

  (五)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主要是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的事项。

  2.特别决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对公司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签名;注意保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的资格和任免机制(注意与独立董事类比记忆)

  1.董事的资格。

自然人;不存在与《公司法》限制的情形

  2.董事的任免机制:

公司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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