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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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权力和权利;为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尤其是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和侵权的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的伤害;为有利于调整师生关系,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则

(一)对学校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1.学校有权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惩戒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管理权。

2.学校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3.学校行使包括惩戒在内的管理权时,应是善意,并且这种善意应能被其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证明。

4.学校应谨慎而理性地行使惩戒性管理权,防止这种管理行为过度而对学生造成无法弥补实际的损害。

5.学校应视具体对象而区别对待,如年龄,性别,家庭背景,危害性等等均应仔细考量,因此,对个案的积累和对前例的参照是必须的。

(二)对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法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

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这是教师的职业

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

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越权行为将受到学校限制。

(三)对惩戒行为主体的限定

应对惩戒权力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做出限定,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情节细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反规范,惩戒权在学校;超越校园规范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不应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惩戒权。

二.惩戒对象

(一)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

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因此,“对事不对人”是一条基本原则。

(二)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学校中是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班规校规等,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

(三)学生在校内的越轨行为的类别1.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

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

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

(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

(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

(10)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

2.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1)上课不专心。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3)迟到或旷课、逃学。

(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6)吸烟、喝酒。

(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四)确定惩戒对象的其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

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

在判定学生越轨行为时,应参照如下要件:

1、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越轨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越轨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发展。

惩戒对象的构成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惩戒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三、惩戒的原则和限制

1、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

(2)尊重学生人格。

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

主要包括:

----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

----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

----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四、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

1、言语责备。

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没收。

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3、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

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

第二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为加强学校育人工作,建立依法管理学生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师生关系,切实维护校园公共利益,确保建立平等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阚家中学学生一日常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应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并坚持合理公正原则。

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的主体,可以是学生的导师、班主任以及学校。

二、惩戒的形式,主要包括:

1、言语责备

2、隔离措施

3、剥夺某种特权

4、没收

5、警告

6、留校查看

7、记入学生档案

8、停学和停课。

导师、班主任有权实施1——5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6——8项惩戒形式。

三、学生在校的违规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二类是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四、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携带危险品入校、扰乱正常课堂秩序、打架和斗殴、侮辱师生的言行、散步反动言论封建迷信和恶意诽谤他人、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致财产受损、传播他人隐私致人伤害、不遵守公共秩序致人伤害、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和不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行为实施调查或做伪证。

具体如下:

1、打架:

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由导师给予警告处分;②致他人轻微伤者,学校给予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者,学校给予停学、停课处分。

2.携带危险品入校者,给予没收危险物品,导师或班主任警告处分。

3、偷窃、敲诈、欺骗、勒索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分、记入档案处分,必要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4、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

凡敲诈、骗取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超过10元以上者,给予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

5、不能正确处理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男女生之间举动在同学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停课、停学处分。

6、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个人的低价值行为,主要包括:

上课不专心、不做或抄袭作业、迟到旷课逃学、考试作弊、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教师、吸烟喝酒、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具体如下:

1、携带通讯工具入校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没收其通讯工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2、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由导师或者学生会给予警告处分。

3、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不配合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检查工作,欺骗或做伪证者者,由导师给予警告处分。

4、破坏学校公物或防盗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负责维修好。

5、敲击脸盆、碗等,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根据情节,由学校和家长代表听证后给予停课处分。

6、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告知家长,通过听证后给予停课处分。

7、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8、随便进入教工厕所者,除受学校警告处分外,罚其在教工厕所外执勤,直至抓到下一个乱入教工厕所者。

自行车乱放特别是放进教工车棚区域者,给予言语责备处分。

9、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学校公共安全设施者(如消防、监控、防盗设施等)给予严重警告、停课处分。

处分的同时,三倍赔偿损失。

10、乱扔乱倒垃圾、践踏草坪、移摘花卉、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11、校园内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充电者,给予没收、警告处分。

12、涂改、伪造或转借学生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3、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其家长带回整改。

14、校内严禁学生搞生日聚会,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给予记入档案处分,并通知家长。

15、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后,学校应给与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后,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告知家长(监护人),可以通过电话、家访、请家长入校等方式。

七、处分的确定与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检举揭发、证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有主动交待错误行为者;

(2)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3、处分的确定:

(1)事故发生0.5天内级部和班级提供有学生本人、班主任和级部主任签字的警示通知单,通过级部和班主任反馈到违纪学生家长。

(3)事故发生第1天,违纪学生对自己的违纪处分若有争议可以进行申诉。

(5)事故发生第2天,经学生审议团和家长代表听证后,政教处将最终处分结果面向全校公布,结果一旦公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

4.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后,在撤销之前,不能担任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任何职务,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在校期间,须认真接受老师同学的教育帮助,当思想上能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5、处分撤销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50天。

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6、撤消处分的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八、若发生教师过当惩戒,学校要对教师实施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程序。

政教处2011.9

第三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白沙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政策,依据《临朐县中小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学校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1.学校有权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惩戒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管理权。

2.学校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有力证据证明须以牺牲学生个体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学校有权对学生作出惩戒以及其他牺牲学生权利的决定。

3.学校行使包括惩戒在内的管理权时,应是善意,并且这种善意应能被其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证明。

4.学校应谨慎而理性地行使惩戒性管理权,防止管理行为过度而对学生造成无法弥补实际的损害。

5.学校应视具体对象而区别对待。

如年龄,性别,家庭背景以及学生违规行为危害性等,均应仔细考量。

因此,对个案的积累和对前例的参照是必须的。

(二)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式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促其产生自我悔改心理,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力。

作为教师,有权控制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施加某种影响,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

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处置权限将受到学校限制。

(三)惩戒行为主体的限定

应对惩戒权力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做出限定。

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情节细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反规范,惩戒权在学校;超越校园规范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不应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惩戒权。

二.学生惩戒管理

(一)惩戒对象

1.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违规行为。

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违规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

2.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学生偏离学校各项管理规范、条例、制度以及社会规范的行为。

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

(二)惩戒的形式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

惩戒形式如下:

1.言语责备。

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没收。

没收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

没收应视该物品是否有危害性,不具有危害性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3.扣常规量化分。

指因学生违规行为而扣减该班或该年级团队月常规量化分,是惩戒行为中常用的一种。

4.书面检查。

指责令违规学生对违规过程,自己对违规行为的认识以及今后的改正进行书面保证。

5.全校通报。

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的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是较严重的惩戒方式。

6.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

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

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教师有权实施

1、

2、4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所有惩戒形式。

(三)受到第

5、6项惩戒的学生取消本学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学生在校内的违规行为的类别及处理办法

1.影响、扰乱正常的校园教育活动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处分: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

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除没收危险物品外,给予扣班级量化分并责令书面检查。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等。

先予以劝阻。

对不听劝阻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处分。

(3)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①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其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②对策划、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③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致他人轻微伤害的,除完全负责受害人医疗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重伤害者,除完全负责受害人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并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④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除完全负责受害人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

⑤聚众打架、动用器械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⑥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⑦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外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除完全负责受害人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并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⑧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有侮辱教师、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给予扣班级量化分20分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处分。

(5)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损害他人利益,导致学校财产或他人利益受损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扣班级量化分20分并全校通报处分。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除完全负责受害者医疗费用外,给予扣班级量化分25分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

(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班级量化分10分处分。

(10)怂恿、指使、教唆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违规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扣班级量化分20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11)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免予纪律处分。

2.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1)上课不专心,给予说服教育。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给予说服教育。

(3)迟到或旷课、逃学,给予说服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4)考试作弊,给予说服教育。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给予说服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6)吸烟、喝酒,给予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给予说服教育并扣班级量化分5分。

(四)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或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

在判定学生违规行为时,应参照如下要件:

1、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违规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违规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发展。

惩戒对象的构成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惩戒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三、惩戒的原则和限制

1、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

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规范。

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违规行为的改正。

(2)尊重学生人格。

学校执行惩戒的方式应保护学生应得利益和尊严,确保学生“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惩戒应合理、公正。

主要包括:

----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

----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及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违规行为相对应;

----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违规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四、惩戒程序

(一)严格惩戒处分程序。

对学生惩戒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惩戒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德育处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

2.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3.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5.通知被惩戒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学校在惩戒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将惩戒处分结果通知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三)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惩戒处分后,3日内可书面向德育处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必须包括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般应公开举行。

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四)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惩戒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惩戒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监安科和基教科、成专科联合受理。

五、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受惩戒处分学生在处分到期后,自己写出书面申请,汇报受处分后自己的认识和实际表现等,申请交班主任。

(二)班主任审核。

班主任根据学生在受处分后的表现,征求班科任教师、学生意见后,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经班主任、全体任科老师和班委会成员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

(三)德育处提交校务委员会审核同意。

(四)宣布结果。

学校最后作出撤消意见后,由德育处将处理结果在本班宣布撤消惩戒处分。

(六)撤消惩戒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书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毕业时还不能撤消处分者,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七)学校惩戒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惩戒处分学生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白沙小学

第四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调整师生关系,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生在校内的越轨行为的类别

1.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2、学生违反《小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

3、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的行为。

二、惩戒的原则和限制

1、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1)遵循教育性原则。

(2)以人为本的原则。

(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

2、惩戒的形式

1、言语责备并没收。

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

2、警告。

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处理,并通知家长。

3、严重警告。

由校委会对学生提出严重警告,并由学校出面通知家长到校。

4、记过并对相关制度和法规进行学习。

记入学生档案。

5、对学生的在校表现,定期向家长报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寿光市上口镇南邵小学

2012.9

第五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双杨店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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