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财税 第四章精编讲义环球网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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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税第四章精编讲义环球网校

中级财税第四章商品劳务税制度精编讲义

本章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06-2013

20分

13

6道/6分

2道/4分

5道/10分

本章知识概括

第一节增值税

本节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13年

16分

10

4道4分

1道/2分

5道/10分

2012年

3分

3

3道/3分

2011年

13分

7

1道/1分

1道/2分

5道/10分

2010年

13分

8

3道/3分

2道/4分

3道/6分

2009年

5分

4

3道/3分

1道/2分

2008年

7分

5

3道/3分

1道/2分

1道/2分

本节考点串讲:

增值税一般规定学习框架图:

考点一:

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考点二:

增值税纳税人

生产性纳税人

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考点三:

征税范围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P74)

(二)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概念:

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2)规定

①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特殊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但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就是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考点四:

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

税率和征收率

具体规定

税率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8)其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Ø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P76)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来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4种情况: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五: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考点六: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日(次)销售额150~200元;

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国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一)试点范围、税目及税率、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

%

适用范围

1、税率

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2、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时间

2014年1月1日

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节消费税制

本节近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13年

4分

3

2道/2分

1道/2分

2012年

3分

3

3道/3分

2011年

13分

7

1道/1分

1道/2分

5道/10分

2010年

13分

8

3道/3分

2道/4分

3道/6分

2009年

5分

4

3道/3分

1道/2分

2008年

7分

5

3道/3分

1道/2分

1道/2分

本节考点串讲: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消费税原则上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办法,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出厂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和进口环节一次课征,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对卷烟批发环节也课征一道消费税

计税方法不同

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本节学习框架图:

考点一: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二: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三:

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计税

从量定额计税

复合计税

自行销售

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自产自用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委托加工

1.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节营业税制度

本节近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13年

1分

1

1道/1分

2012年

15分

10

3道/3分

1道/2分

5道/10分

2011年

2分

2

2道/2分

2010年

11分

7

3道/3分

4道/8分

2009年

9分

4

1道/1分

4道/8分

2008年

7分

4

1道/1分

3道/6分

本节考点串讲:

考点一: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考点二:

营业税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人

考点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考点四:

营业税税率

税率

税目

3%

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20%

娱乐业,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五: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注:

外汇折算成人民币的算法,一般是以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对于金融机构,则按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季季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保险业按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月月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对外销售行为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3%)×3%

  ②按“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售价×5%

【案例】甲公司自建3栋规格相同的住宅楼,建筑总成本为1500万元,其中,一栋作为职工宿舍楼自用,一栋出租给乙公司,另外一栋出售给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

假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自建销售应当交两道营业税,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按“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500÷3×(1+10%)÷(1-3%)×3%=17.01(万元),其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即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000×5%=50(万元),甲公司自建销售行为共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7.01+50=67.01(万元)。

第四节关税制

关税学习框架图:

考点一: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二: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考点三:

关税的征税范围

凡是国家允许,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税的货物、物品,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

贸易性商品;物品:

非贸易性商品。

考点四: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货物的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式

应纳关税税额

从价计征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征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考点六: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特定减免

  ①科教用品

  ②残疾人专用品

  ③加工贸易产品

  ④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

  ⑤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⑥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

  ⑦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

  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考点七:

关税的征税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三)关税补征和追征

(四)关税的退还

 

(三)关税补征和追征

情况

关税规定

征管法规定

补征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补征

追征

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延长至5年;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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