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第2页国际内审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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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第2页国际内审师doc

第四章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

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正确可靠,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及效果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程序与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权力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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