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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
劳动法知识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订立
1、劳动合同形式和订立的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裁明必备条款或未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5、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竟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竟业限制人员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竟业限制人员经济补偿,竟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条款。
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主要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以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
2、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涉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工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补偿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五、经济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3、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办理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1双方各自确定协商代表
2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草案
3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的效力
七、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的规定
1、劳动合同。
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责任:
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八、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第二部分职业培训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年3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二、主要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教育》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第19条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经费,经济效益好企业可按的2.5%提取。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的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证书后在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主席令第58号公布)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1990]2号)
二、主要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任何单位均应依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所矿上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