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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唐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唐钢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唐钢更好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结合唐钢的实际,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报废几个环节,制定出了唐钢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望各二级单位遵照执行。

一、锅炉管理规定

一)锅炉的含义(范围)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0.1WM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锅炉的选购

2.1.各单位购买锅炉前,应先携带申请书(写明所购锅炉的参数、台数、用途等)到设备机动处办理申请手续,对没办理申请手续私自购进的锅炉,设备机动处不负责验收及办理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2.2.选定的锅炉必须由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级别的单位制造。

附: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2.8WM的热水锅炉

2.3.锅炉出厂资料

1)锅炉管理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b.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e.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f.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2)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a.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b.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热膨胀系统图。

3)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汽水系统图;

d.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4)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a.锅炉型号;

b.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d.额定蒸汽压力(MPa);

e.额定蒸汽温度(℃);

f.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g.制造厂名称;

h.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j.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h.制造年月。

5)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三)锅炉安装、改造

3.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原件),且锅炉的安装、改造在其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允许其从事锅炉安装、改造。

(下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划分范围)

附: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划分范围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3.2.锅炉安装、改造前安装单位须带齐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原件)、施工方案、告知书,到设备机动处审核,在设备机动处审批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

3.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遵照国家相应的专业标准规范施工,严把施工质量。

3.4.安装、改造的各阶段验收由安装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单位、公司设备机动处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验收报告。

3.5.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将锅炉安装、改造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复印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告知书、验收报告、施工记录、质量证明等各种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新安装锅炉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办理锅炉使用证。

四)锅炉的修理

4.1.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应及时修理。

4.2.锅炉的受压部位修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锅炉主管部门发给的锅炉修理证(原件),施工内容须在其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允许其从事锅炉修理。

4.3.锅炉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图样和施工方案;提供施工方案、锅炉修理许可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原件)、理告书,交设备机动处审核,在设备机动处审批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

4.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应的专业标准施工,严把施工质量。

4.5.修理完工后经使用单位、设备机动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验收报告。

4.6.锅炉施工单位须将锅炉的随机资料和锅炉修理技术文件和验收报告、施工记录、质量证明等各种资料在锅炉修理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五)锅炉使用、维护、保养

5.1.每台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操作证到期必须及时复试。

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正确按规程操作,做好锅炉设备运行各种记录及点检、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5.2.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程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并按其实行。

5.3.运行锅炉设备须做到: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持证上岗;

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安全附件灵敏、可靠,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无堵塞;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较验一次,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排放试验;压力表每半年至少应较验一次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8)锅炉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锅炉的给水系统,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锅炉房有备用给水设备,水质化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5.4.制定并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制度,对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填写检修记录。

5.5.对于锅炉的常规检修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5.6.对于停用锅炉做好停用保养,可选用湿法和干法保养。

六)锅炉检验

6.1.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定期停炉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报送设备机动处和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和设备机动处共同进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

6.2.运行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

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依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6.3.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1)外部检验:

a.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b.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c.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变后。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d.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2)内部检验:

a.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c..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根据上次的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根据上次的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4.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

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6.5.锅炉的检验、水压试验结果应记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七)锅炉设备的报废

7.1.对不能正常使用且不具备修理价值的锅炉可由使用单位用书面方式写出报废申请,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加盖公章,进行报废鉴定。

7.2.锅炉报废须由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和设备机动处共同鉴定后方可判废。

7.3.经鉴定判废的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将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的判废检验报告,锅炉使用证、锅炉档案报设备机动处。

由设备机动处压力容器主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废手续。

之后通知使用单位。

7.5.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将锅炉做报废处理,一般做破坏性处理。

7.6.报废的锅炉不准再承压使用,更不准转让。

八)锅炉的事故处理

8.1.锅炉的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8.2.锅炉器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8.3.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8.4.事故发生后,公司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写出事故总结报告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条例》、《规程》、《规范》、《标准》等,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本文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选型订货、安装、使用与管理、修理改造、检验、维护保养、报废、事故处理等项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包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规定内容

2.1.压力容器的设计

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格方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2.1.2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2.1.3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2.1.4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的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的特殊要求:

a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b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c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d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e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f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g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2.1.5.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对移动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2.2. 压力容器的制造

2.2.1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见下表)的制造资格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备注

A

A1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A2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3

球型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A4

非金属压力容器

A5

医用氧舱

B

B1

无缝气瓶

B2

焊接气瓶

B3

特种气瓶

C

C1

铁路罐车

C2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

罐式集装箱

D

D1

第一类压力容器

D2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2.2.2 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2.2.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名牌.

2.2.4 压力容器制造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

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

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章,竣工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名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

5)对移动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2.3. 压力容器的选型订货

2.3.1各单位购买压力容器前,应先携带申请书(写明台数、设计压力、介质、容积、用途等参数)到设备机动处办理申请手续,并选择有相应设计资格、制造(组焊)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制造压力容器。

对没办理申请手续私自购进的压力容器,设备机动处不负责办理验收及注册登记手续。

 

2.3.2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本文2.2.4条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3.3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2.3.4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2.3.5选用进口压力容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4.压力容器的安装

2.4.1应选用有相应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的队伍进行安装。

2.4.2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将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设备机动处留一份加盖红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的复印件)、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安装方案报设备机动处动力科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还应向技术监督局锅炉处递交《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告知书一试三份,告知程序是:

告知书填好后,携带营业执照、安装资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方案到设备机动处动力科签字盖章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字盖章。

(签章后的告知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留一份,返设备机动处动力科一份,施工单位自己留一份交工)

2.4.3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地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安装完毕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特种设备检验所、机动处动力科、使用单位依照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并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验收报告。

2.4.4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完工后,安装单位应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

竣工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资料和各种安装技术资料(材质证明书、探伤报告、施工记录等)。

2.5.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2.5.1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合格后,由设备机动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登记台帐。

2.5.2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2.5.3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和设备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

2)压力容器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

3)压力容器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5)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6)压力容器自查记录;

7)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9)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0)有关压力容器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2.5.4压力容器的调出,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设备机处办理申请手续。

转让调出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等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否则不准调出。

2.5.5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参数、技术性能、介质的工艺流程,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5.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2.5.7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压力容器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5.8压力容器上的铭牌不得被保温层包上或涂上油漆。

若铭牌脱落,须重新制作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含有容器名称、出厂编号、使用证号、介质、设计压力、温度等参数),固定在该容器的明显部位,做到资料和实物相符。

2.5.9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安排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参加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学习班。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做到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证到期必须复试。

2.5.10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1)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经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鼓起、泄漏等危及设备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计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9)异常情况其他。

2.5.11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2.5.12当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或紧固工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2.5.13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2.6.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2.6.1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应选择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或修理改造资格的单位。

并在施工前将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修理改造方案等资料报设备机动处批准后报特种设备检验所审批。

审批合格后将拟进行的修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设备机动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程序同安装)。

2.6.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等)或改造(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市锅炉处备案。

2.6.3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地按照施工方案和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并做好施工记录。

2.6.4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6.5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验收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特种设备检验所、设备机动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6.6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2.6.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将修理改造资料存入该台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2.7.压力容器的检验

2.7.1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2.7.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由设备机动处统一安排。

每台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应在检验报告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进行。

因生产等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应提前找机会安排检验,不能超期。

 

2.7.3对于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在使用前必须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设备机动处。

3.7.4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8.压力容器维护与保养

2.8.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8.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配置齐全,灵敏可靠。

具体要求是:

1)安全阀必须定期检验合格,保证开启与回座压力正常,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压力表必须根据容器内介质的性质配置,对于有腐蚀性介质或其它特殊介质的容

器,应选用专用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3)压力容器的爆破片,必须保证爆破压力不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爆破片定期更换。

2.8.3在用和停用的压力容器,均需按防腐介质的要求做好防腐,保持容器表面防腐层处于完好状态。

2.8.4高温或低温压力容器保持外表绝热层完好无损。

2.9.压力容器的报废

2.9.1压力容器报废必须经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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