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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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贵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贵港市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2.3办事机构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和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8.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动,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减灾委的帮助指导下,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因自然界发生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平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事件。

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组织指挥体系

2.1贵港市减灾委员会

贵港市减灾委员会(下称减灾委)为贵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贵港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贵港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贵港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办事机构

贵港市减灾委办事机构是贵港市减灾委办公室(下称减灾办),负责与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的联络沟通,组织开展灾害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应急准备

3.1贵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等规定,安排贵港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贵港市与三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场地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避难场所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3.1.2贵港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金数额、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级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助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1.4救灾和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开展工作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根据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民函〔2009〕245号)要求,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齐全的原则设立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市本级和县(市、区)应当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与自治区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加强市本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市本级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装备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及易发灾害特点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市本级和县市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落实人员,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工作。

3.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3组织民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安监、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贵港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落实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各县(市、区)有条件的建立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协助自治区减灾委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覆盖。

加快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和培训

3.8.1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3.8.2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贵港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应及时向贵港市减灾办通报。

4.1.2贵港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报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并向贵港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4.1.3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贵港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灾情管理

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县(市、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贵港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局、乡镇民政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办每天8时30分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西江农场,各县(市、区)民政局3天内审核、汇总灾情、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民政局灾情和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数据情况报告后,在2天内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后报市委、市政府,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4.2.3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地方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自治区、贵港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贵港市减灾办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市本级涉灾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贵港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贵港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相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贵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报告预警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贵港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第一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减灾委第二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响应等级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00万人以上。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贵港市减灾办根据受灾县市区上报的灾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贵港市减灾委主任报告,主任审核灾害程度后向贵港市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常务副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贵港市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贵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贵港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自治区减灾委、贵港市党委、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贵港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贵港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贵港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本级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民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或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贵港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贵港军分区、驻贵部队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御、发放救灾物资。

(6)贵港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做好交通、道路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道路通畅。

市住建委、市政局、住房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贵港市民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外救灾捐赠款物。

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贵港市减灾办组织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贵港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贵港市常务副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II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贵港市减灾办根据县市区上报灾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贵港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贵港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1)减灾委召开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参加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的工作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贵港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3)贵港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涉灾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市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适当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贵港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县市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贵港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贵港军分区及驻贵部队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御、发放救灾物资。

(6)贵港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做好交通、道路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道路通畅。

市住建委、市政局、住房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贵港市民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减灾委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

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贵港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灾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贵港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贵港市减灾办提出建议,贵港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III级响应

6.3.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贵港市减灾办根据县市区上报灾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一副主任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一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贵港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减灾委第一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领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贵港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

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贵港市减灾办组织灾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贵港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一副主任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45万人以上。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贵港市减灾办根据县市区上报灾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二副主任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二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贵港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贵港市减灾办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贵港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贵港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下拨本级救灾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的需求,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贵港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贵港市减灾委第二副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援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办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减灾办应当评估、核灾,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它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县市区,启动贵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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