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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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黄金业务发展要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品种,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金融类会员“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行开展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客户自主报价、撮合成交、实盘交易、实物交割、足额头寸买入、足额黄金卖出”的原则。
第四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品种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上金所有关规定,遵循“规范操作、防范风险、联动发展、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黄金交易二级系统管理端(以下简称管理端),是由结算中心开发,供本行用于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开户、销户、密码重置以及对客户经理和网点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等所使用的系统。
第七条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以下简称交易端),是由结算中心开发,供本行客户出入金和买卖黄金所使用的系统。
第八条黄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是指上金所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持有的黄金货权数量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第九条黄金代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是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时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账户,包括各类借记卡和机构结算账户。
第十条出入金是指客户的银行账户与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其中:
入金是指客户的资金从银行账户划转至黄金账户;出金是指客户的资金从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黄金业务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是指经总行批准的可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各分支行所属营业网点。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为加强管理,促进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体现职责分离、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对相关部门在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方面的职能划分如下:
(一)个人银行部
1、负责对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的引进和准入进行管理,合作机构必须具备上金所金融类会员资格;负责确定与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协助有权人签署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2、负责对合作机构实施尽职调查,负责对其基本实力、投资管理、经营管理、客户投诉等情况实施评估;
3、负责对产品手续费率提出合理性意见;
4、负责制定、修改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5、负责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合规销售管理及营销策划,负责制定业务对外宣传策略,组织市场推广;
6、负责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计划任务的分配与考核。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本业务相关手续费的财务管理;
2、负责本业务相关手续费价格的报备。
(四)营运管理部
1、负责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及会计处理等事宜;
2、负责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五)信息科技部
(七)合规部
负责相关协议、合同等文本的法律审核,负责本业务涉及的有关法律专业问题的咨询、解释与处理。
(八)审计部
负责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九)人力资源部
负责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
(十)总行办公室
负责业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制定统一答复口径;负责与媒体的解释与沟通等。
(十一)结算中心开户行
1、负责对本业务日常清算资金实施监控与管理;负责日常清算资金的及时划拨、日结对账及当日清算;
2、负责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相关账务处理;
3、负责对合作机构开立的专户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控;
4、负责本业务相关手续费的核对、入账及支付。
(十二)分支行
负责业务的具体营销组织工作;负责业务营销、数据统计、信息反馈、客户服务等。
第四章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十三条客户与本行建立黄金交易业务代理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黄金买卖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的中国公民;为稳健有序地开展业务,我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现阶段暂不开放机构客户;
(二)客户须持有上金所黄金账户,申请开立黄金账户应提交有效证件,并使用实名,注册的黄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有效证件记载的名称一致。
黄金账户可由我行代理向上金所申请办理;
(二)已有上金所编码的客户,在我行开户前应与前代理会员机构解除黄金交易业务关系;
(三)客户应指定一个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黄金交易的关联账户;
(四)客户应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开户资料与本行签署有关协议,建立代理关系;
(五)符合上金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业务基础;
(二)具备一定的客户基础;
(三)拥有必要的场所与设施;
(四)配备有熟悉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并已对其实施培训;
(五)经总行个人银行部批准。
第十五条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前,客户应与我行签署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协议建立代理关系。
第六章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根据上金所有关规定,客户委托本行卖出现货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继续用于本日内的交易,剩余10%需待日终清算后才返回到客户的资金账户,T+1日可办理资金提取业务;客户买入黄金,其持有黄金可全部用于本交易日委托交易。
第十七条客户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上金所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上金所的指定仓库。
第十八条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实行上金所日市闭市后清算,夜市交易在交易次日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由委托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上金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保费及结算中心和本行按成交金额收取的代理手续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客户买入黄金后自主选择是否提取黄金实物,如客户需提取黄金,可通过客户端发起提货申请,代理行通过管理端进行提货状态查询及提货身份确认后,按我行有关规定统一办理黄金实物提取。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货申请受理成功后,不得撤销;实物黄金提取出库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上金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取,则由上金所系统自动撤销,但按照规定需要支付上金所运保费。
第二十二条如客户对提取的黄金实物质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如事后提出异议,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章代理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客户与本行解除黄金交易业务代理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客户与上金所和本行结清全部代理费用、仓储费和欠款;
(二)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无成交记录、无库存及持仓、无历史库存基数。
第八章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代理黄金业务相关人员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合规操作,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各代理行应当建立客户电子业务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客户电子业务档案内容应载明以下内容:
客户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开户时间及其他重要业务信息;同时还应妥善保管业务档案、账簿等有关的业务原始凭证及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法律法规对业务档案有新的更高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六条黄金业务二级系统管理端操作员用户实行实名制,各相关使用部门如变更或注销操作员用户,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总行个人银行部应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会员提货U-KEY,实行“专人保管专人办理”原则,防止因U-KEY的遗失、泄密及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我行经济损失。
由于人员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制作提货U-KEY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代理行应认真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真实投资需求,严禁误导客户,严禁以各种形式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和真实投资需求的客户营销。
第二十九条分支行个人银行部负责本行的业务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拓展、业务宣传、合规营销、客户维护等事宜。
第三十条总行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分支机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
第九章投诉管理
第三十一条客户在网点投诉或抱怨时,代理行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与安抚,避免影响网点正常工作秩序,投诉处理流程按我行投诉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有可能引起重大负面影响的投诉事件,分支行须迅速、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同时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投诉情况上报至总行个人银行部。
第十章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操作差错应急预案:
如柜面发生交易或操作差错,代理行应立即查清差错原因并予以改正。
如确实不能纠正差错,严重事态且金额较大的,应当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应及时将事件向总行个人银行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本业务的数据必须备份,如因网络故障、系统异常、设备损坏等情况导致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代理行应及时向信息科技部报告,信息科技部接报告后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排障,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同时由总行办公室指导代理行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十一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经办人员对其掌握的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必须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三十六条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经办人员为客户解释或阐释市场行情时,须郑重提示客户其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个人黄金账户卡为非重要空白凭证,各分支机构须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相关交易规则修改,按新的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