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大气学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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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生产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学习解读,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ONTENT,新修订安全生产法,1,新安法十大亮点,第一部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

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法十大亮点,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

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法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

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2,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第二部分,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

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三管三必须”,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三管三必须”,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三管三必须”,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9月1日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

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

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

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六、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或“应当”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对事故单位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八、从只“管人”到要“管心”,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九、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新安全法生产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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