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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一、概述

著作权的内容,也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广义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狭义上讲,著作权的内容特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讲介绍广义著作权内容。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是指与作者本身紧密相连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精神方面的著作权内容。

具有三个特点:

永久性(除发表权外);专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具体有以下4项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即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是指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如电子邮件、信件等构成作品,不得擅自公之于众。

作品创作出来后,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在什么范围、以何种方式发表,也有许可他人发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特点有: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就用尽了。

(2)发表权一般不能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也不发表,则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有时与隐私权、肖像权存在联系。

在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中,如果作品载有特定人的肖像,则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或者冲突的问题。

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而作品中的肖像权由被作品所表现或者描述的人享有。

著作权与肖像权相比较,著作权无力与肖像权对抗,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只要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涉及现实生活中具体人物的肖像,则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都应当考虑到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4)发表权通常需要与著作财产权同时行使。

如作者将作品交付出版社,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或复制件上的标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这是确认创作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署名是反映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署名权为表象,作者身份是本质。

注意:

(1)署名权的内涵是丰富的。

作者有权署名(真名)或不署名(匿名);有权署假名、笔名、别名、化名艺名等,也有权禁止与作品创作无直接关系的人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在作品上署名。

有的国家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2)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3)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4)除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3、修改权

指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注意:

(1)修改者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经作者授权的他人。

由于作品是作者创造的,是作者思想情感的集中体现,只有作者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他人未经作者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其作品。

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有特殊性,因这类作品对素材的修改是经常的,为防止拖长摄制工作时间,著作权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修改的内容是对作品内容的局部性调整和文字用语的修改,区别与改编,涉及内容的修改;

(3)修改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作品的修改受到一定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作者修改,必须得到他人同意。

(4)修改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不能由继承人行使;公民作者死亡后,除生前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外,修改作品的权利随之消灭。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作者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保护原创作品在形式、内容、作者原创意图等方面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此权利是修改权的延伸。

修改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意志,阻止他人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声誉,禁止他人歪曲和篡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其名誉和声望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案例]1992年7月,由鲁兆明写作、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围城之后》发行,第一次印刷 10万册。

封面有《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字样。

《围城之后》是作为钱钟书《围城》续集产生的,续集利用《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语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的故事,使《围城》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展。

钱钟书认为,续集作者鲁兆明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对其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给予处理。

注意:

作者死后,该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则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人身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主要由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转让和获得报酬权所构成。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即构成一项单独的权利。

因此作品使用方式越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越丰富。

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以下13项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此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具体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所列举的复制形式,是非穷尽的列举。

复制的方式有二类:

一类为手工制作,如手抄、复写等;

另一类为机械复制,如印刷、照相、录音等;

注意:

临摹作品;建筑作品。

数字网络环境下,存在两种复制行为,即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并以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此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传播权。

具体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不仅包括图书、报刊的发行,还包括电影拷贝、音像制品的发行。

擅自销售盗版唱片、盗版书籍的行为即侵犯了发行权。

注意:

发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

发行的方式是出售或赠与;

发行的客体可以是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创作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出租的方式使用其所创作的某些作品并以此获取经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安装有计算机软件的汽车,无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

注意 :

(1)出租权指向的对象是特定作品本身,出租的是载有作品的物。

因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受到出租的影响大,赋予作者等著作权人出租行为的专有权。

(2)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只针对有偿出租行为。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美术或摄影作品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展览的方式公开陈列其作品并依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作者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注意:

(1)展览的对象仅指美术和摄影作品,作品是否发表不是必要条件;

(2)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当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

(3)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与摄影作品不同。

5、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

表演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注意:

(1)表演权主要适用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适合于表演的作品,不适合影视作品,具体包括演出权、演奏权、放映权等权利。

(2)表演是公开的,私人或家庭的表演不在此列;

(3)表演可以由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

(4)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也称为活表演,演员直接的公开再现作品。

机械表演是以机械的方式(借助录音机等技术设备)传播作品的表演。

其范围广泛,如歌舞厅播放音乐等。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通过放映的方式公开再现其所创作之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即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属于机械表演。

注意:

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该权利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权利。

7、广播权,亦称播放权。

广播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广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

广播权分为:

(1)授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公众是否实际接受到了作品并不是适用广播权的构成要件,无须作者承担有人实际收看或收听节目的举证责任。

(2)授权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这里的转播是指同步广播,不包括滞后广播,其可以复制权控制。

(3)授权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包括传送原始广播和转播广播。

以上为公开广播或向公众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创作可以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为除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的传播力量在今天显得尤为巨大。

一方面,网络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了几乎所有接触网络的人和作品,但是另一方面,它的“宽广”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永远“无私”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类侵权行为多见。

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书籍阅读等。

[案例]“谷歌侵权事件”源于谷歌打造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计划。

在过去的几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

这项计划瞄准中国作家实施,在现代先进扫描机器的疯狂运作之下,不几天,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就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

虽然谷歌打着免费、公益的旗号,声称“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但在免费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商机,在这种情况下,60美元的“赔偿金”显然无法弥补国内作家们因此受到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谷歌在明知此举会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单方而为、一意孤行,在事先不征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允许,在事后也只提出60美元的和解“赔偿”,这不仅显得过于傲慢,也是对中国相关法律的轻视。

注意:

传播是公开传播,只要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个人之间不在此列;

传播方式是法定的,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其具有按需式、交互式的特征;

如以固定的时间广播每周音乐排行榜上的歌曲不侵权。

9、摄制权,亦称“制片权”

摄制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摄制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创作原作品的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改编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注意:

(1)改编是再创作行为,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不是原创,其是著作人的专有权利,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将其作品擅自改编并发表。

(2)改编是对原作内容作的修改,否则为复制。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翻译的方式将其作品由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

(1)译本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它与原著的著作权并存。

因翻译的性质同改编一样,都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再现。

(2)译本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因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著的翻译权是原著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

(3)若被翻译的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则不存在原著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12、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汇编的方式将其作品改编成新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注意:

(1)汇编人在汇编他人作品时,须经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就整部作品而言的,其中选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各自著作权人享有。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他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法目前尚未明确作品使用方式但未来可能出现的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九种。

三、邻接权的内容

(一)著作邻接权概述

1、著作邻接权的概念

著作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属于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故又被称为作品传播者权。

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使用著作邻接权这一用语,而是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表述。

作品传播者在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传播活动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邻接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其本义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即虽然不是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均使用了这一版权术语。

2、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

著作邻接权是与原创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相关的派生权利,虽不是狭义的著作权,但却与其紧密联系。

(1)两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2)著作权与邻接权是既有从属派生的关系,又是彼此相互依赖,紧密相联的关系。

不保护著作邻接权,著作作者权难以得到全面保护,无传播也就无权利。

著作邻接权不能脱离著作作者权而独立产生和存在。

行使邻接权必然涉及与之相关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但二者也存在差别,因此构成了邻接权对著作权的相对独立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权利主体不相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音,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二者的保护对象有区别;

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则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

(3)二者的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的权利。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著作邻接权

1、出版者权

我国是少数在邻接权中规定出版者权的国家之一。

出版者权广义上包括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狭义上指版式设计权。

(1)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之专有权利。

出版者主要是指出版图书、期刊的出版社、期刊社。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排版格式和版面布局造型。

包括横排竖排、字体、开本大小、行距、标点符号、页码、脚注等,目的在于阅读书刊时令人赏心悦目。

注意:

版式设计从其性质来讲,不是创作行为,其结果不产生新作品,但又是在利用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属于专有使用权,不经出版者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否则构成侵权。

(2)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报刊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印本的方式出版图书、报刊的独占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应当指出:

此项权利依据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签定的出版合同约定而确立,不是图书出版者依著作权法自动获得,属广义上的专有出版权。

具体体现为:

A、作品文字修改权

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是指出版者对准备复制发行的作品所作的语句通顺,文字润色,标点符号使用的修正等不改动作品内容的文字变动和处理。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B、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

指报刊出版者依法享有的自由选择投稿刊登在其出版物上的法定选择权。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C、报刊出版者的作品转载、摘编权

指报刊出版者对其他报刊已刊载的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依法享有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在其出版物上的权利,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声明是指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D、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

指当图书出版者出版的图书在市场上脱销后,其依法有权重印、再版作品,但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所称图书脱销。

图书、报刊出版者在依著作权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必要的出版义务。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表演活动的专有权利。

其中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行为。

表演者是指公开以表演的方式传播作品的人(演员、演出单位)。

只要某人表演的是作品,即构成表演者。

体操运动员不是表演者

表演者权的客体,不是有关节目,而应当是表演活动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

即受保护的是表演者表演活动的过程。

表演者权相比较其他著作邻接权,是特殊的邻接权,其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其他著作邻接权只有财产权利。

表演者个人对艺术的理解和风格不同,表演是表演者人格的延伸。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的具体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A、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与作者的署名权类似。

依表演方式的不同,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也不同。

如宣传栏、节目单屏幕显示,主持人介绍等。

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类似于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许可他人播放表演并获报酬权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A、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C、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D、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如,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人身权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指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付出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对其劳动成果应予以保护。

其中,录音制品是指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包括唱片、磁带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包括录像带、VCD等。

注意:

(1)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都必须是原始的录制品。

(2)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最初将声音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将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相关形象制作成原始录像作品的人。

这两类制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就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依法享有下列具体的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即以下财产权:

(1)复制权

复制包括全部和部分复制;直接(借助模板压制)和间接复制(如借助用模板压制的唱片等)。

(2)发行权

通过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出租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并以此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如网站未经录制者同意推出试听、下载歌曲的服务。

某网站未经许可,将唱片公司录制的CD上传至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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