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格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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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格归纳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格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表一支付结算概述

概念

狭义的支付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渠道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使用范围

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使用现金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

限额

3~5天≤15天

附属单位使用现金→核定→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找零用备用金→核定→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收支基本要求

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当日送存有困难→开户银行确定

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

提取现金→写明用途→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现金管理N不准

健全内控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表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

存款人

单位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个人

个人——借记卡、信用卡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开户地

本地、异地

管理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

表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核准制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注意】时间性规定:

2核、5备、3通知

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银行应及时办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法定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与变更区分)

顺序

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不得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

强制撤销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表五各类银行账户的具体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开户要求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非法人企业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个人)

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

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临时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开户要求

设立临时机构及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使用规定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可以支取现金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注意】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使用规定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表六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罚则

违法单位

违法事项

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

所有

都是1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

变更

1000元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使用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银行

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其他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表七票据概述

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功能

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

特征

债权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

两大权利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人

(1)票载收款人

(2)最后的被背书人

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人

(1)票载收款人

(2)最后的被背书人(3)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4)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权利取得

一般情况

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的权力,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签章

银行

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

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

签名或盖章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找法院

普通诉讼

表八各种票据结算方式

(1)

结算方式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提现,可以挂失、不能转让)

(2)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挂失、可以转让)

(3)普通支票(可以提现和转账)

(4)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带有“现金”字样的不能转让,只限于个人使用,可以取现,可以挂失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1)定额本票(1千、5千、1万、5万元)

(2)不定额本票(起点5千元)

信汇、电汇

邮寄、电报

邮寄、电报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银行签发,由其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企业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结算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的结算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使用区域

同城或异地

同城或异地

同城或异地

同城

异地

异地

同城或异地

绝对记载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和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和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

(9)号码

(10)委托日期

(11)收款人签章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相对记载

付款地、出票地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付款地、出票地

结算起点

定额1千、3千、1万、5万

单位1万、

新华书店1千

付款期限

10天

1个月

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个月

验单3天

验货10天

结算特点

方便、灵活

(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可贴现

见票即付,信誉高

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银行严格监督收付双方的商品交易和资金清算

不受金额起点限制,简便灵活

表九各种票据结算方式

(二)

支票

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不是支票无效)

超过提示付款期请求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规定

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付款时票据金额大于实有金额)、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成立

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起3日内应承兑或拒绝承兑,如3天都不做表示,示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效力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就要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承兑人不得以其他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收费

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0.5‰向出票人收取

付款

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背书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的,被背书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前)

基本要求

背书必须连续(形式上的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保证

绝对记载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住所、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已承兑→承兑人)、保证日期(出票日)

附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银行本票

汇兑

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转汇

原收款人办理,不得撤汇和退汇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

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托收承付

规定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委托收款

国内信用证

表十银行卡

分类

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

境内卡、境外卡

是否给予授信额度

信用卡、借记卡

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芯片卡

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不是全体公民

销户

自XXX发生之日起45天后

【注意】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贷记卡

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以上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存款无息,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外)

准贷记卡

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透支期限为60天

存款有息,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卡

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和存入销货收入、个人卡账户中

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可以办理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人民币卡

不得透支

表十一国内信用证

特点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①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③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注意】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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