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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111

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律师)、书记员、各位旁听:

大家上午好!

我是答辩人高锡瀛,男,38岁,汉族,在柴里煤矿工作。

答辩事由:

就上诉人向贵院诉要我支付我母亲赡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一事进行答辩。

本案很特殊,也很让人见笑,上诉人是我的父亲,上诉人退休前是枣矿集团公司甘霖煤矿的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退休月工资近2000余元,上诉人是闲来无事,惹事生非,违恐天下不乱;上诉人退休前在薛城区燕山小区购买房产一处,目前一人独居。

我兄弟俩人,我是长子,均已成家,母亲于2008年元月病逝。

“天下孝为先”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人之子理应怀“羊有跪乳恩,鸦知反哺情”,因为“子欲孝,而母不在”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事情得从2006年6月份说起,上诉人与我母亲回济南老家,由于母亲生病,于7月30日住进医院,当我得知母亲生病后立即请假,借上3万元钱去济南给母亲治病,在济南陪护母亲一个多月,直到单位催我上班,没有办法我才回单位上班。

我的家属也请假一个多月去济南陪护,并因为请假时间过长,回单位后被单位下岗了。

我在济南期间从2006年7月30日至2006年9月5日为母亲治病花了26497.55元,而且大部分生活费用是我支付的,我回来前又给了父亲2000.00元,一共花了3万余元,(具体数字记不清)难道上诉人忘了吗?

(以上事实可以走访被上诉人单位)

而现在上诉人口口声声说我是拿了上诉人的钱去给我母亲治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法律尊重的是证据,母亲有病我为此花了26497.55元钱切切实实,实实在在,有单据为证,而且还有证书一份。

(附结算单和证书一份)

现在上诉人说我提供给法庭的结算单是上诉人给我复印的,请问上诉人原始结算单在哪里?

我现在郑重的说上诉人提供的的结算是伪造的(或者是一审后复印我的,因为原始结算单我已上缴柴里煤矿工会财务科),我现在的结算单也是复印的,可以去柴里矿查阅。

如果上诉人真持有结算单的话,那么为什么不在一审时拿出来哪?

2007年元月份上诉人与母亲从济南回薛城了,母亲仍然卧床不起,不省人事,由于我在外地上班一周才回来一趟,一般由我对象买菜、做饭,给老人擦洗翻身照料。

忠孝两难全,在这期间,上诉人嫌我照顾不周,与我产生隔阂,造成我们父子关系紧张,产生家庭纠纷,2007年6月16日,上诉人怕我继承他的房产和遗产,便迫不及待地召集族人逼迫我立下契约:

断绝父子关系,把我赶出家门,因不好租房子,我没有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上诉人便上诉至薛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把我们一家赶出了他的房子;我们一家目前仍在外面租房居住,现在仍为糊口奔波,勉强温饱。

在这期间2007年元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我搬走前父母大部分生活费用也是我支付的。

上诉人口口声声说怎么关心我们、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可是我现在近40岁了,居无定所,而上诉人目前有三套住房,燕山小区一套;甘霖矿一套;以次子的名义在黄河路一套。

上诉人是知识分子,退休月工资近2000余元,而我们夫妻二人是普通工人,月工资加在一起也就1000多元,在加上他一直看不起我岳父一家人以及我的妻子,(与他们有隔阂,我们一家人更不在他眼里)上诉人怕我继承他的房产和遗产,便于2007年6月16日主动提出与我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长子高锡瀛与老人多次产生感情纠纷,造成家庭不和,父子双方协商愿意放弃赡养义务和财产及房屋继承权,断绝父子关系。

第四条:

老伴杨秀贞患病费用从现在起不再有高锡瀛承担,以前情况均已结清,在无牵连。

第五条:

次子在薛城区黄河路附近购买房产一处,老人为他添补10万元人民币,此房有老人和老伴终生居住权。

第六条:

今后老人的赡养义务有次子高锡烨承担。

(附契约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

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上讲:

上诉人是母亲的扶养责任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只有当父母亲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时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上诉人的生活困难吗?

上诉人的生活困难能给次子10万元买房吗?

上诉人能给次子10万元买房,不能支付母亲的扶养费、医疗费、丧事费用吗?

假如上诉人再给弟弟20万元买汽车的话,是不是又向我要上诉人自己的赡养费了?

从中可以看出上诉人的险恶用心和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

上诉人要求我支付母亲赡养费3600.00元、医疗费155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攻自破,难以自圆其说。

因为光有据可查的我就花了26497.55元,还有其它的就不用说了,已经远远超过上诉人诉我要求支付的数字了!

况且已经与我断绝了关系!

(契约明确写到”老人生有二子”,很明显指的是父母二人,只因母亲是植物人已经卧床不起,不醒人事,没有签字而已,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默认父母双方与我签定的契约)。

我倒是想向上诉人要回我为母亲治病多支出的那部分款项,不知道上诉人会给我吗?

是不是还需要我向法院起诉!

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

本诉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试想母亲已病故多日,上诉人再向我讨要母亲的赡养费、医疗费用心何在?

母亲在世时上诉人干什么去了?

分明是在拿已故的人在说事,怎能让已故去的母亲在地下安息?

于心何忍?

故此案中上诉人对其主张的请求没有诉权!

俗语讲: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一起居住时产生的纠纷我在这里不想赘述,

上诉人告我不尊老、不爱老,大家都听说过:

子不孝,父之过,事情到了这种地步,作为父亲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哪?

母亲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来到矿上以后以清理垃圾为生,两人感情不好,上诉人经常夜不归宿,母亲曾经深夜到处找过父亲,母亲很是生气,曾经产生过吃灭鼠药的念头,母亲一辈子很是凄凉,我母亲的病逝(冠心病、心脏病、脑血管病与脑萎缩)与上诉人有直接关系。

母亲有病儿子花钱理所当然,现在我为母亲治病花钱,上诉人却在谴责我,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上诉人一生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处事霸道、独断专横、唯我独尊,自私自利、自以为是,家长作风严重,甘霖矿的人几乎都知道,做为一家之长,在主持家务期间,把家庭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是血淋淋的现实;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上诉人私字当头、私欲膨胀,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曾于上半年起诉到薛城区人民法院,薛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依法进行了审理,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而现在又三上法庭,张牙舞爪,稍有不顺、不从便残食骨肉,不以为耻,反而为荣。

在全家一起居住期间,大概是2005年8月,上诉人曾被逼无奈,走投无路被人赶出了自己的家,在外面租房住了一年多,是我花了8万元,才使上诉人回到自己的家,现在又与我反目,他不反思自己做错了什么?

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本加利,惹事生非,唯恐天下太平。

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上诉人不顾亲情、不讲脸面,私自当头,一心只想钱、钱、钱。

简直掉进钱眼里了!

假如上诉人吃不饱,穿不暖,我想也不会主动提出与我断绝关系:

假如上诉人真吃不饱,穿不暖,既然与我断绝了父子关系,我宁愿自己不吃,也要把你喂饱,毕竟生我一场,为我之父;但面对现实,真不知道你安的什么心?

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上诉人也是七十岁的人了!

黄土已经埋了半截多了,等到你走的那一天回想一下:

我来到世上这一辈子,给社会带来了什么?

给家庭带来了什么?

又给子女带来了什么?

给周围邻居的师范效应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

别光一条路走到黑-----认死理了!

低下头来审视一下自己!

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是表里不如一?

还是目光短浅处事太极端?

手心手背都是肉!

为什么按下葫芦起来瓢!

为什么不能一碗水端平?

是不是自私自利?

混了一辈子无亲戚\无朋友……..哎!

做一下自我反思吧!

古人云:

子不言父过,但事情已经到了这种地步,我也是不得己而为之,就请上诉人谅解吧!

以上字字句句都经过斟酌,如有不实之出本人愿负法律责任,这是我对本案的答辩,天下为公,法律公平,法官公正,请法官明察!

以正视听!

诉讼费用听从法官依法办理!

答辩人:

高锡瀛

2008-7-26

答辩状333

尊敬的法官、(律师)、书记员、各位旁听:

大家上午好!

我是答辩人高锡瀛,男,38岁,汉族,在柴里煤矿工作。

答辩事由:

就上诉人向贵院上诉我支付我母亲赡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一事进行答辩。

本案很特殊,也很让人见笑,上诉人是我的父亲,上诉人退休前是枣矿集团公司甘霖煤矿的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退休月工资近2000余元,上诉人是闲来无事,惹事生非,违恐天下不乱;上诉人退休前在薛城区燕山小区购买房产一处,目前一人独居。

我兄弟俩人,我是长子,均已成家,母亲于2008年元月病逝。

“天下孝为先”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人之子理应怀“羊有跪乳恩,鸦知反哺情”,因为“子欲孝,而母不在”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事情得从2006年6月份说起,上诉人与我母亲回济南老家,由于母亲生病,于7月30日住进医院,当我得知母亲生病后立即请假,借上3万元钱去济南给母亲治病,在济南陪护母亲一个多月,直到单位催我上班,没有办法我才回单位上班。

我的家属也请假一个多月去济南陪护,并因为请假时间过长,回单位后被单位下岗了。

我在济南期间从2006年7月30日至2006年9月5日为母亲治病花了26497.55元,而且大部分生活费用是我支付的,我回来前又给了父亲2000.00元,一共花了3万余元,(具体数字记不清)难道上诉人忘了吗?

(以上事实可以走访被上诉人单位)

而现在上诉人口口声声说我是拿了上诉人的钱去给我母亲治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法律尊重的是证据,母亲有病我为此花了26497.55元钱切切实实,实实在在,有单据为证,而且还有证书一份。

(附结算单和证书一份)

现在上诉人说我提供给法庭的结算单是上诉人给我复印的,请问上诉人原始结算单在哪里?

我现在郑重的说上诉人提供的的结算是伪造的(或者是一审后复印我的,因为原始结算单我已上缴柴里煤矿工会财务科),我现在的结算单也是复印的,可以去柴里矿查阅。

如果上诉人真持有结算单的话,那么为什么不在一审时拿出来哪?

2007年元月份上诉人与母亲从济南回薛城了,母亲仍然卧床不起,不省人事,由于我在外地上班一周才回来一趟,一般由我对象买菜、做饭,给老人擦洗翻身照料。

忠孝两难全,在这期间,上诉人嫌我照顾不周,与我产生隔阂,造成我们父子关系紧张,产生家庭纠纷,2007年6月16日,父亲怕我继承他的房产和遗产,便迫不及待地召集族人逼迫我立下契约:

断绝父子关系,把我赶出家门,因不好租房子,我没有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上诉人便上诉至薛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把我们一家赶出了他的房子;我们一家目前仍在外面租房居住,现在仍为糊口奔波,勉强温饱。

在这期间2007年元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我搬走前父母大部分生活费用也是我支付的。

上诉人口口声声说怎么关心我们、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可是我现在近40岁了,居无定所,而上诉人目前有三套住房,燕山小区一套;甘霖矿一套;以次子的名义在黄河路一套。

上诉人是知识分子,退休月工资近2000余元,而我们夫妻二人是普通工人,月工资加在一起也就1000多元,在加上他一直看不起我岳父一家人以及我的妻子,(与他们有隔阂)上诉人怕我继承他的房产和遗产,便于2007年6月16日主动提出与我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长子高锡瀛与老人多次产生感情纠纷,造成家庭不和,父子双方协商愿意放弃赡养义务和财产及房屋继承权,断绝父子关系。

第四条:

老伴杨秀贞患病费用从现在起不再有高锡瀛承担,以前情况均已结清,在无牵连。

第五条:

次子在薛城区黄河路附近购买房产一处,老人为他添补10万元人民币,此房有老人和老伴终生居住权。

第六条:

今后老人的赡养义务有次子高锡烨承担。

(附契约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上讲:

上诉人是母亲的扶养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只有当父母亲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时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上诉人的生活困难吗?

上诉人的生活困难能给次子10万元买房吗?

上诉人能给次子10万元买房,不能支付母亲的扶养费、医疗费、丧事费用吗?

假如上诉人再给弟弟20万元买汽车的话,是不是又向我要上诉人自己的赡养费了?

从中可以看出上诉人的险恶用心和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

上诉人要求我支付母亲赡养费3600.00元、医疗费155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攻自破,难以自圆其说。

因为光有据可查的我就花了26497.55元,还有其它的就不用说了,已经远远超过上诉人诉我要求支付的数字了!

况且已经与我断绝了关系!

(契约明确写到”老人生有二子”,很明显指的是父母二人,只因母亲是植物人已经卧床不起,不醒人事,没有签字而已,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默认父母双方与我签定的契约)。

我倒是想向上诉人要回我为母亲治病多支出的那部分款项,不知道父亲会给我吗?

是不是还需要我向法院起诉!

俗语讲: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一起居住时产生的纠纷我在这里不想赘述,我只是想说:

我对象因为那时候生气,得了间歇性神经病,光看病花了2万多元,至今还经常发作。

上诉人告我不尊老、不爱老,大家都听说过:

子不孝,父之过,事情到了这种地步,作为父亲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哪?

母亲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来到矿上以后以清理垃圾为生,两人感情不好,上诉人经常夜不归宿,母亲曾经深夜到处找过父亲,母亲很是生气,一辈子很是凄凉,我母亲的病逝(冠心病、心脏病、脑血管病与脑萎缩)与上诉人有直接关系。

母亲有病儿子花钱理所当然,现在我为母亲治病花钱,上诉人却在谴责我,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上诉人一生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处事霸道、独断专横、唯我独尊,自私自利、自以为是,家长作风严重,甘霖矿的人几乎都知道,做为一家之长,在主持家务期间,把家庭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是血淋淋的现实;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而现在又三上法庭,倚老卖老、盛气凌人、张牙舞爪,稍有不顺、不从便残食骨肉,不以为耻,反而为荣。

在全家一起居住期间,大概是2005年8月,上诉人曾被逼无奈,走投无路搬出了自己的家,在外面租房住了一年多,是我花了8万元,才使上诉人回到自己的家,现在又与我反目,他不反思自己做错了什么?

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本加利,惹事生非,唯恐天下太平。

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上诉人不顾亲情、不讲脸面,私自当头,一心只想钱、钱、钱。

简直掉进钱眼里了!

假如上诉人吃不饱,穿不暖,我想也不会主动提出与我断绝关系:

假如上诉人真吃不饱,穿不暖,既然与我断绝了父子关系,我宁愿自己不吃,也要把你喂饱,毕竟生我一场,为我之父;但面对现实,真不知道你安的什么心?

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上诉人也是七十岁的人了!

别光一条路走到黑-----认死理了!

低下头来审视一下自己!

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是表里不如一?

还是目光短浅处事太极端?

手心手背都是肉!

为什么按下葫芦起来瓢!

为什么不能一碗水端平?

做一下自我反思吧!

古人云:

子不言父过,但事情已经到了这种地步,我也是不得己而为之,就请上诉人谅解吧!

以上字字句句都经过斟酌,如有不实之出本人愿负法律责任,就是我对本案的答辩,天下为公,法律公平,法官公正,请法官明察!

以正视听!

诉讼费用听从法官依法办理!

 

答辩人:

高锡瀛

2008-7-26

 

答辩状

 

答辩人:

高锡瀛

2008-7-28

 

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律师)、书记员、各位旁听:

大家上午好!

我是答辩人高锡瀛,男,38岁,汉族,在柴里煤矿工作。

答辩事由:

就原告向贵院诉我支付我母亲赡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一事进行答辩。

原告是我的父亲,父亲退休前是枣矿集团公司甘霖矿的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退休月工资近2000元,退休前在燕山小区购买房产一处,目前一人独居。

我兄弟俩人,我是长子,均已成家,母亲于2008年元月病逝。

“天下孝为先”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人之子理应怀“羊有跪乳恩,鸦知反哺情”,因为“子欲孝,而母不在”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2006年6月份,我的父母亲回济南老家,由于母亲生病,于7月30日住进医院,当我得知母亲生病后立即请假,借上3万元钱去济南给母亲治病,在济南陪护母亲一个多月,直到单位催我上班,没有办法我才回单位上班。

我的家属也请假一个多月去济南陪护,并因为请假时间过长,回单位后被单位下岗了。

我在济南期间从2006年7月30日至2006年9月5日为母亲治病花了26497.55元,有单据为证,而且大部分生活费用是我支付的,我回来前又给了父亲2000.00元,一共花了3万余元,难道父亲忘了吗?

2007年元月份父亲和母亲从济南回薛城了,母亲仍然卧床不起,不省人事,由于我在外地上班一周才回来一趟,一般由我对象买菜、做饭,给老人擦洗翻身照料。

忠孝两难全,在这期间,父亲嫌我照顾不周,与我产生隔阂,造成我们父子关系紧张,产生家庭纠纷,2007年6月16日,父亲怕我继承他的房产和遗产,便迫不及待地召集族人与我立下契约:

断绝父子关系,后上诉至贵院,把我们一家赶出了他的房子;我们一家目前在外面租房居住,现在仍为糊口奔波,勉强温饱。

在这期间2007年元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我搬走前父母大部分生活费用也是我支付的。

2007年6月16日原告主动提出与我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长子高锡瀛与老人多次产生感情纠纷,造成家庭不和,父子双方协商愿意放弃赡养义务和财产及房屋继承权,断绝父子关系。

第四条:

老伴杨秀贞患病费用从现在起不再有高锡瀛承担,以前情况均已结清,在无牵连。

第五条:

次子高锡烨在薛城区黄河路附近购买房产一处,老人为他添补10万元人民币,此房有老人和老伴终生居住权。

第六条:

今后老人的赡养义务有次子高锡烨承担。

(附契约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上讲:

父亲是母亲的扶养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只有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时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你的生活困难吗?

你的生活困难能给弟弟10万元买房吗?

你能给弟弟10万元买房,不能支付母亲的扶养费、医疗费、丧事费用吗?

假如父亲再给弟弟20万元买汽车的话,是不是又向我要父亲自己的赡养费了?

从中可以看出父亲的险恶用心和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

诉状1要求我支付母亲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的赡养费3600.00元和诉状2要求我支付母亲的医疗费15526.00元的诉讼请求难以自圆其说。

诉状3原告诉贵院判令我支付母亲丧葬费2885.00元请求也不攻自破,我的付出已远远超过我应尽的义务!

况且已经与我断绝了关系!

我现在到想问问:

弟弟也有收入,他为你花了多少钱?

真正孝敬的儿子就是把房子卖了,也应该给母亲治病。

我倒是想向父亲要回我为母亲治病多支出的那部分款项,不知道父亲会给我吗?

是不是还需要我向法院起诉!

俗语讲: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一起居住时产生的纠纷我在这里不想赘述,我只是想说:

我对象因为那时候生气,得了间歇性神经病,光看病花了2万多元,至今还经常发作。

父亲告我不尊老、不爱老,大家都听说过:

子不孝,父之过,事情到了这种地步,作为父亲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哪?

父亲一生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处事霸道、独断专横、唯我独尊,自私自利、自以为是,家长作风严重,做为一家之长,在主持家务期间,把家庭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是血淋淋的现实;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而现在又二上法庭,张牙舞爪,稍有不顺、不从便残食骨肉,不以为耻,反而为荣。

在全家一起居住期间,大概是2005年8月,弟弟岳父一家十余人,到父亲家曾经把父亲骂了一个通宵,弟弟岳父一家人多势众,父亲被逼无奈,走投无路搬出了自己的家,在外面租房住了一年,是我花了8万元给弟弟,才使父亲回到自己的家,而现在又与弟弟成好人了,又与我反目,他不反思自己做错了什么?

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本加利,惹事生非,唯恐天下太平。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不顾亲情、不讲脸面,一心只想钱钱钱简直掉进钱眼里了!

假如父亲吃不饱,穿不暖,我想也不会主动提出与我断绝关系:

假如父亲真吃不饱,穿不暖,既然与我断绝了父子关系,我宁愿自己不吃,也要把你喂饱,毕竟生我一场,为我之父;但面对现实,真不知道你安的什么心?

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也是七十岁的人了!

别光一条路走到黑-----认死理了!

低下头来审视一下自己!

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是表里不如一?

还是目光短浅处事太极端?

手心手背都是肉!

为什么按下葫芦起来瓢!

为什么不能一碗水端平?

做一下自我反思吧!

古人云:

子不言父过,但事情已经到了这种地步,我不得己而为之,就请父亲谅解吧!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答辩,请法官明察!

诉讼费用应依法办理!

 

答辩人:

高锡瀛

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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