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工程监督交底李渡分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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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工程监督交底李渡分站

重庆市涪陵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工程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为使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我站配合好工作、加强质量控制,使该工程能更好地按设计图纸和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施工,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根据工程的特点,作以下质量监督交底:

一、坚持按报建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若确需变更者,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或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签章认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执行,否则按无图施工查处。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切实杜绝不合格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1、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制度。

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后方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2、材料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建委颁发的见证人员资格证书方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见证人员应认真履行见证职责,按规范要求对材料的取样、封样、送检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形成《见证取样送检记录》,确保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

3、严格执行原材料先检后用制度。

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须严格坚持先检验合格后使用、先检验合格后隐蔽的原则,严禁先用后检、边用边检、漏检等不规范的质量行为。

4、建立重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进场登记报验制度、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的认证制度。

重要材料、构配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准备有关资料,填写《重要材料(构配件)进场及检验记录》,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检查进场材料与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相符,并分别对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重要材料(构配件)进场及检验记录》进行认证签字。

三、实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制度。

重点抽测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1、承重结构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2、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

3、钢筋连接接头;

4、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5、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6、建筑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材料;

7、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8、现浇楼板裂缝。

原则上每个工程不少于一次,住宅工程宜项目齐全。

我站指定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监督抽样的试件进行试验。

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处理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工作方案》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和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督站到场监督检查,未经检查认可严禁隐蔽,监督检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检部位施工完成,并经班组、企业质检员自检合格,自检记录齐全。

2、已经由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隐蔽记录齐备、签字齐全。

3、结构隐蔽部位的钢材、焊接、水泥等材料、半成品已取样送检合格。

其余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做好质保资料、自检资料和隐蔽验收记录,建设(监理)单位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并通知监督人员随机抽查。

五、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责任书应明确职责,必须注明是否承担技术签证。

竣工技术资料中所签字的人员如与责任书中的人员不相符,则签证无效。

六、参建各方单位的资质和主要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并应到位认真履职,参建主体单位或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后应及时重新填写责任书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报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我站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

八、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检验批进行划分,并制定《施工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取样和送检计划》(表附后),计划制定好后必须报监督员核查备案后才可开工建设。

施工现场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材: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的每批(热轧钢筋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按一个验收批计,其它种类钢筋验收批的划分参照规范)钢筋至少取一组试件送检。

2、钢筋连接:

每层、每一施工段、同种焊接类型的梁、柱、板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分别以300个接头为一个验收批各取一组试件送检(机械连接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各取一组)。

同种类型接头是指同材料、同牌号、同型式、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

3、水泥: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的水泥至少取一组试件送检。

4、砼试件:

砼所用细骨料、粗骨料和外加剂应按规范要求检验,不同强度的砼应作试配(砼原材料变动后应重新作试配)。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砼强度的试件,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按楼层计不得少于:

⑴框架结构工程: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者每层梁、柱至少各取1组,现浇板至少取1组;400-800平方米者每层梁、柱至少各取2组,现浇板至少2组;800-1200平方米者每层梁、柱至少各取3组,现浇板至少2组;1200平方米以上者每层梁、柱至少各取5组,现浇板至少3组。

⑵砖混结构工程: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者每层构造柱、挑梁(圈梁)至少各取1组,现浇板每层至少取1组;400-800平方米者每层构造柱、挑梁(圈梁)至少各取2组,现浇板至少1组;800平方米以上者每层构造柱、挑梁(圈梁)至少各取3组,现浇板至少1组。

地基梁同楼层(楼面为整体现浇时取上限)。

⑶人工挖孔桩:

每浇注50立方米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立方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其它类型的基础按规范执行。

⑷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砼强度外,还应考虑用于结构实体砼强度的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B、对砼结构工程中的各砼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5、砂浆试件:

砂浆所用细骨料、外加剂应按规范要求检验,不同强度的砂浆应作试配(砂浆原材料变动后应重新作试配)。

用于检查砌体砂浆强度的试件,应在砂浆砌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或按楼层计不得少于:

⑴砖混结构工程: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者每层至少1组;300-600平方米者每层至少2组;600平方米以上者每层至少3组。

⑵框架结构工程:

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下者每层至少1组;600平方米以上者每层至少2组。

⑶条石基础参照砖混结构工程确定取样频率和数量。

6、墙体材料:

⑴砖: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的每批(页岩多孔砖每5万块为一批,不足5万块亦为一批,其它种类砖检验批的划分参照规范)砖至少取一组送检。

⑵砼空心砌块(填充墙砼空心砌块应采用非现场制作的双排排孔以上的砌块):

800平方米以下者每三层至少取一组,800平方米以上者每三层至少取二组。

7、节能材料:

⑴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⑵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每个检验批抽样制作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

⑶屋面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抽检同墙体保温材料。

⑷幕墙门窗节能工程材料的抽检按GB50411-2007规范执行。

⑸墙体节能工程完工时应按规范要求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不同节能施工方法的外墙应分别抽查不少于3处,每处一个芯样。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建设(监理)人员见证下实施。

⑹外窗施工完成后,应按规范要求对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每个单位工程的不同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至少抽查不少于3樘。

8、基岩岩样试验:

为提高地基验槽的科学性,应在验槽时钻取持力层岩样送检,以确定地基承载能力,其取样要求如下:

⑴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按场地的复杂程度、建筑物的安全等级、桩径的大小(抽)取芯样进行湿度条件下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单体建筑物每一结构单元桩基础岩石采样数量不少于以下规定:

安全等级

桩直径d(mm)

≧800

<800

一级

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6根

不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6根

二、三级

不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4根

不少于总桩数的3%;且不应少于4根

注;1、每桩应不少于9个标准试件(¢50×100mm的圆柱体)进行天然湿度条件下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当场地岩性有变化时,应增加取样数量.对复杂场地的一级建筑不宜少于9根,二级建筑不宜少于6根;

3、总桩数少于表中规定时,应全数检验。

⑵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挖孔桩或机械成孔嵌岩桩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岩性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弱层等。

9、防水材料:

柔性防水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取样复检,材料的检验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复检合格方可使用,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

刚性防水层细石砼使用的外加剂、水泥、砂石、钢筋等材料均应检验合格后使用,砼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九、采用人工挖孔桩(或机械钻孔桩)基础的工程在桩身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柱插筋或地(基)圈梁施工前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超过15米的桩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用超声波检测桩身完整性。

采用机械旋挖的桩应全数采用超声波检测桩身完整性。

(注:

埋管必须采用Φ50钢管和丝连接)

十、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

现场镶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每1000平方米同类墙体至少取一组试样,且每三层楼至少取样一组。

十一、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十二、加强屋面、厕浴渗漏通病的专项治理工作:

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屋面防水设防等级不得低于Ⅱ级,即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

厕浴等有水房间必须考虑防水设防,其设防等级不得低于Ⅲ级,必须保证有柔性防水。

⑵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施工。

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防水工程的施工。

⑶屋面、厕浴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规范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⑷屋面、厕浴防水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要求做蓄(渗)水试验,蓄(渗)水试验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全数检查验收,作好检查、试验验收记录,并签字负责,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和交付使用。

十三、加强砼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⑴为确保砼质量,涪陵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砼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须采用商品砼。

如采用现场搅拌,砼原材料的计量误差应符合规定,且应尽量采取自动计量的砼配料机。

当现场使用配料机确有困难时,应采用机械杠杆秤对水泥、砂、石子、外加剂和搅拌用水进行逐盘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⑵在砼浇灌地点采用坍落度筒检查坍落度(商品砼坍落度一般为180±30),每班不少于两次。

⑶模板和支架应有足够的承受力、刚度和稳定性,确保砼结构和构件在浇灌中的施工荷载及砼侧压力作用下,不产生超过规定的挠度和截面尺寸的偏差。

砼成型质量应美观,不应有超过规范的蜂窝、露筋、跑模,大面积漏浆等质量缺陷。

⑷砼施工缝不应随意留置,其位置应事先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

确定施工缝位置的原则为:

尽可能留置在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⑸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采用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当无标准养护室时,砼试件可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水中养护。

水的PH值不应小于7。

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毕,在混凝土终凝前且不迟于12h,应立即覆盖薄膜、喷洒养护剂或浇水养护。

十四、框架柱(或构造柱)与墙体、阳台栏板等连接处,以及砖砌体留槎处,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设置拉结筋(拉结筋长度不得小于700㎜或墙长的1/5长)。

填充墙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空心砌体必须按规范要求在门窗洞口四周、梁上下口等处做成实心砌体。

十五、工程开工前,参建各方应首先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且签字、盖章齐全;2、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报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3、监理单位编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建设、施工、监理应配备相应仪器和规范标准;5、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应重新办理建设手续;6、已对房屋周边边坡进行了治理。

十六、严格实行质量预控制度。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钢筋安装、砌体、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工程等)必须在施工前先作样板间(墙),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检查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在样板间(墙)验收表上签字认可,同时请监督人员到场核查和监督技术交底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十七、严格实行差别化监管。

重点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及质量水平较差项目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

十八、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的问题,相应责任单位应切实整改落实形成闭合,较大质量问题应通知监督员到场复核。

十九、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

1、各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施工图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得有降低建筑节能要求的行为。

涉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应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并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2、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按照规范的规定必须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设备应对其进场进行严格控制,并核查相应的复验报告和外墙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单独的分部工程验收,并应严格执行验收申报制度。

二十、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第七号)。

二十一、住宅工程应严格按渝建发【2007】226号和渝建发【2010】126号文件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标准;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BJ50-111-2010和《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DBJ50/T-133-2011。

二十二、住宅工程应严格按渝建发【2010】57号和渝建质监【2010】005号文件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分户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完善资料,参建各方签字齐全。

二十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除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外,还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版)》渝建发【2010】44号和《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工程开工前应编审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二十四、参建各方应规范自身质量行为,我站将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五、结构验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检测机构按《涪陵区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对结构质量进行检测,住宅工程还应完成相关分户验收工作。

验收前应严格执行验收申报制度,经我站核查符合条件后,建设单位方能组织监理、设计、地勘、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结构质量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我站监督员到场监督,结构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装饰;原则上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不能合二为一。

参验人员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二十六、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监督的重点是竣工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等情况。

⑴工程符合规定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一次预验收,各建设主体方参加,监督站作为监督方参加,住宅工程预验收前应完成所有分户验收工作。

工程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抓紧整改资料和工程实体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各方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并达到要求;参建各方要抓紧完善有关的文书、表格,并达到要求;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专项验收。

只有在上述工作完成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后,才能可以举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会上,一般不应再提出新的问题,否则就不能通过验收或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⑵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小组的组成应全面、合理。

具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到会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到齐后按分工进行验收发言。

⑶验收程序。

具体验收程序参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⑷执行验收规范、标准的情况是指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不得有违背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而通过验收的情况。

对围护护栏、悬挑物、悬挂物、边坡、永久性标牌等涉及安全和责任的内容,以及结构和使用安全方面的内容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七、砼、砂浆试件强度不足或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必须采用局部破损或非破损的检测方法对砼、砌体砂浆的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是否需要处理的依据。

二十八、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中的较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及时向监督员报告。

对已形成的质量隐患,不得隐瞒不报。

二十九、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以及停工后又复工,有关参建方均需书面报告我站。

三十、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整理归类有序,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资料应保存于施工现场,以便随机抽查。

建设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工程名称:

年月日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单位工程原材料、半成品

和构配件取样和送检计划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见证单位

见证人

检测单位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

面积

一层至层,每层㎡

层至层,每层㎡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公章)

项目总监: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取样数量由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按照规范和监督交底要点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必要时可征求设计、地勘单位意见。

2、该计划一式四份,一份交监督人员核查备案,监督员核查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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