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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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全

 

企源煤矿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目录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3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四、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8

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0

七、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2

八、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14

九、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

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0

十一、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23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4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1、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2、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科室进行监测和管理,各科室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安全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3)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兼)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应由卫生行政单位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办公室、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2)办公室负责职业病检查和确定体检人员,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3)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5)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从专项费用中支出。

(6)库房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由矿做材料计划报公司销售部统一采购。

三、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科室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科室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

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计划

每年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1)安全帽、工作服、矿靴、矿工带;

(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

(3)防尘口罩、毛巾、洗衣粉等;

2、材料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1)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3)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财务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销售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库房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监督管理

1、安全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安全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全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安全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指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四、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科室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主管科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科室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体检结束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九、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两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危害行政科室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支付。

十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标准和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

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相关管理科室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一般兼顾的原则。

(三)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

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培训等费用。

2、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科室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病人的工资、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科室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科室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

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3、既往史;

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1、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有关内容,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2、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3、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科室;

4、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5、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四、接受上级卫生科室对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六、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科室。

七、接受上级职防科室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档案。

八、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科室负责人签名转告)。

十、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职业危害工作,有效的防治可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实行半年和年报制。

二、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的数据按时向相关科室进行上报。

三、上报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谎报。

四、上报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蔡万龙

副组长:

陈美玲

成员:

徐建成、王宝胜、姜青山、王利杰、冯广盛、方晓琴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长:

陈美玲

副组长:

徐建成、王宝胜

成员:

张金成、于忠才、孙印、龚唯有

职责:

1、承接矿所属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按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抢险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3、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5、组织、协调对外救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6、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事故救援措施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灾、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变事故处理应做到:

1、矿山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

2、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

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底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6、矿山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

7、矿山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8、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

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

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放回时走错路。

(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

(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

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

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0、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

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11、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

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搓丝,排除爆炸危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

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2、扑灭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13、扑灭硐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

(1)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2)井下变电所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

14、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15、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

(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理解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6、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17、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切断灾区电源。

(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

(3)架好临时支架。

(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

(5)行动谨慎,防止产生火花。

18、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防止风流紊乱,造成灾情扩大。

19、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

(1)事故发现人,在具备通风专业知识具根据现场条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险遇险者,否则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在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科室人员抢救。

(3)救护队员在携带使用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灾区,把窒息人员移至新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

(4)在抢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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