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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FZCGK********号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二〇二一年五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10

第四章项目需求15

第五章开标、评标办法与废标条款18

第六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24

第七章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25

第八章服务承诺27

第九章附件28

第一章JDFZCGK********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多媒体

触控一体机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的委托,就江都区教育局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江都区教育局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

2.项目编号:

JDFZCGK********

3.预算金额:

1000万元

4.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JDFZCGK********603万元;JDFZCGK******** 396.9万元。

5.采购需求:

项目分为2个包,投标人可参与其中一个包的投标,也可参与两个包的投标,投标人的分包报价高于其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

60天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函(原件)

2.资格声明(原件)

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6.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7.与第6条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8.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二)采购人根据本项目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核查)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六)供应商须登陆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录入并完善相关主体信息,并且针对此项目进行报名。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31日。

2.方式:

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2021-05-3109:

30至2021-05-3110:

00(北京时间)

 2.地点: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11号(锦润国际大酒店向东800米,席家花园对面)开标四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地址:

江都区龙川北路8号

联系人:

吴亮

电话:

********

2.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地址:

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11号(锦润国际大酒店向东800米,席家花园对面)

联系人:

刘晓东

电话:

********

传真:

********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八、其他 

1.投标文件制作纸质份数要求

  一式5份(1份正本、4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九、欢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含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本次采购监督活动,有意者请与我中心联系。

十、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注意事项

1.各供应商须明确项目授权代表,且出席活动的人数限1人(授权委托人)。

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无条件服从分中心场内交易服务疫情防控措施,入场前在一楼大厅进行实名登记、接受体温测量、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和投标响应文件等消毒防护,主动向分中心说明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发热病人接触史以及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河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

2.进场后的供应商应在一楼西侧楼道直达指定开标厅等候并参加开标活动,自觉配合场内秩序管理,不得擅自至非相关场所活动。

3.分中心场所内中央空调暂停使用,请进场人员做好保暖防寒措施。

分中心停车场实行管控,请留足出行时间并配合执行管控措施。

4.除上述情况以外,供应商如有其他需求的,一律采用电话预约与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5.江都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已发布《江都发布关于春运期间返乡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各相关投标人需严格执行江都区防疫规定。

江都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江都发布关于春运期间返乡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要求(见下)。

各相关投标人需严格执行江都区防疫规定。

(1)从1月28日至3月8日期间,从外省返回人员,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在返回江都时均需携带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2)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需要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

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

返乡不满14天的,以实际返乡时间落实以上要求。

(3)对境外返回凡在第一入境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后来江人员,来江后实行严格的14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进行集中隔离。

居家隔离的,来江第3天(48小时后)和第14天开展核酸检测。

(4)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原则上暂缓返回江都,就地过节。

特殊情况确需返回的,采取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观察管理措施,集中隔离食宿和核酸检测费用全部自理。

注:

省外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需按以下方式联系社区报备。

江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在社区:

江都区仙女镇陈庄社区

社区地址:

浦江东路135号

社区联系人:

王培,联系电话********。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2021年05月0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JDFZCGK********  号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采购人、采购单位”指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2.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服务,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3“投标人、供应商”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应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3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文件规定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3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

招标文件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4招标人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照《招标公告》中的地址,将书面文件送达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招标人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2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5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5.6招标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如果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

5.7所有答复、修改、变更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公布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网站上,不再另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网站内容的更新。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掌握上述网上公示信息,由此造成投标损失自负。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到扬州市江都公证处交纳公证费,其中一标包人民币3000元,二标包人民币1500元。

7、投标有效期

7.1投标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7.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

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8.1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包装。

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递交,以便唱标。

9.2密封包装应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名。

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交易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截止时间

10.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0.2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1.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14、诚实信用

14.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4.2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招标人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终止合同执行,并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网站公告,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5、质疑和投诉

15.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5.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5.3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5.4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市江都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投标实物样品,并进行相关演示,要求如下:

(1)投标人需提供实物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前务必安装结束(安装所需其他器材由投标人自行准备),请投标人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在现场等待演示,演示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演示内容:

①触控一体机教学软件性能参数5项要求逐项演示;②触控一体机集中管理平台性能参数4项要求逐项演示;③触控一体机或视频展台性能参数明显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产品易用性、维护方便性和特色功能等方面的演示;④评委关于硬件性能参数要求中需要投标人现场演示的功能。

(3)样品送达地点和时间:

投标人在2021年5月31日上午9:

00-10:

00将所投货物的实物样品(原厂封装)送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五楼(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11号),逾期送达的将不予接收。

联系人:

吴亮,联系电话:

********。

(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他意外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由采购人保管,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买方):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乙方(供应商/卖方):

见证方: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关于本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订本合同。

1、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

2、合同总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元)。

2.2本合同总金额包括所乙方提供货物的产品费用、测试验收费、物流运输费、运行维护费用、税金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乙方认为履行本合同必需的费用也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

2.4本合同总金额还包含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2.5本合同签订后: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采购货物单价参照乙方投标时单价执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甲方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

3、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3关于本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文件;

(2)投标产品配置与报价文件;

(3)供货一览表;(4)技术参数响应表;

(5)服务承诺;(6)中标通知书;

(7)甲乙双方补充协议;(8)乙方参加招标时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

4、知识产权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产权保证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6、履约保证金

6.1乙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缴纳合同价1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承诺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服务、信誉等问题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6.2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用以约束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以及弥补合同履行中由于乙方自身行为可能给甲方带来的各种损失;若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主张索赔。

7、转包或分包

7.1本合同禁止转包,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的,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7.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是分包方式履行的,乙方应就采购项目向甲方负全责。

8、质保期:

(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9、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9.1交货期:

中标供应商自合同签订日期起,60天内需完成货物供应到位。

9.2交货方式:

具体根据甲方通知,分批次供货

9.3交货地点:

具体根据甲方通知,供货至指定地点

10、货款支付

10.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10.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10.3付款方式:

在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总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价的90%。

11、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生产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

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

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

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检验等)。

12.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2.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2.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会同上级公安机关对乙方生产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对已生产货物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未达标货物甲方有权现场要求返工处理。

13、交货、调试和验收

13.1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将货物交付甲方,地点由甲方指定,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如有)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2货到甲方后,甲乙双方须在工作日内初验收,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包装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14、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4.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4.2乙方发货时,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证明书(如有)、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4.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甲方接货。

根据甲方通知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乙方负责安排送货、装卸、清点、堆放,产品验收合格前的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承担。

14.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4.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经初步验收合格即视为货物交付。

15、违约责任

15.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货物的,甲方应按未付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无故逾期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3乙方违约,在消除违约情形前,应按货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待付货款中扣除。

乙方应付违约金累计至合同价1%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5.4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1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5.5乙方所交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乙方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甲方拒绝接受的除外),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可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15.6合同生效后,发现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赔偿金。

1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的地震、洪水等,但一方违约或疏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若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7、争议解决

17.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在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7.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的第

(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向扬州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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