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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考点1: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

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2: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3: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

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4:

主权豁免的放弃

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5:

行为归因于国家

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考点6:

承认制度

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考点7:

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际法上应当被继承的债务仅限于国家非恶债,而国家非恶债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举债主体是一国中央政府;

2、借债对象是其他国际法主体;

3、产生债的条约是平等条约。

设题陷阱:

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向丁国商业银行所借之款项不符合国家债务的构成要件,因为借债对象不属于国际法主体。

考点8:

继承制度

1、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应继承的范围。

2、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

考点9:

联合国大会

1、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

力,对于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

设题陷阱: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2、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考点10:

安理会

1、安理会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维护和平。

设题陷阱:

甲、乙两国产生了武装冲突,只有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2、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构成否决),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凡需采取行动的决议、推举联合国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的决议、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事项决议。

3、安理会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无需得到当事国同意。

设题陷阱:

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停火的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考点11:

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1、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

设题陷阱:

联合国秘书长由大会直接选举。

2、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问题上,适用实质性事项的表决程序,即需9个同意票并且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出否决票。

注意:

其一是秘书长的产生须经安理会和大会双重表决;其二是安理会推荐秘书长人选适用实质性事项的表决程序;其三是联合国大会将秘书长的表决事项视为一般问题,采取简单多数通过。

考点12:

核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1、核损害适用绝对赔偿责任;

2、国家对核损害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考点13:

领空制度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

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设题陷阱:

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

考点14:

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设题陷阱:

国际河流的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

考点15: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设施的修建,即使在界河本国一侧修建设施原则上仍须经对方许可。

考点16:

领海

领海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但领海的上空属于领空,适用完全主权原则,外国飞机飞入飞出原则上都应经许可。

考点17:

毗连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其权利限于防止及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外国船舶在毗连区享有自由航行。

考点18:

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并非沿海国的领土,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当然包括为了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而修建人工岛屿并管理人工岛屿的权利。

由于权利仅及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以外的权利并非沿海国专属,因此沿海国无权阻止其他国家从事“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以外的行为,比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2、添附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在非领土上的任何行为都不会添附出新的领土,由于专属经济区并非国家领土,因此在专属经济区上的任何行为都不会产生沿海国领土的添附,对于在其专属经济区上修建的人工岛屿,沿海国可主张管辖权,但不能主张主权。

3、沿海国在行使专属经济区基于自然资源的管辖权时受到如下限制:

(1)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2)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4、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不得超过领海基线以外的200海里。

考点19:

大陆架

1、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超过200海里,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

2、沿海国若要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考点20:

紧追权

1、紧追的主体包括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或飞机。

2、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紧追(始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均可)。

 

3、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4、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若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紧追已中断,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

考点21:

无国籍船舶

1、公海航行悬挂船旗的基本要求是“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舶和可登临的对象”。

“一船一旗”既禁止一船无旗,也禁止一船多旗。

2、方便旗船为实务中的提法,而方便旗船在法律上视为无国籍船。

考点22:

外空责任制度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责任。

考点23: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

条件:

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书面同意;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危险废物只能在缔约国相互之间越境转移,因此如果甲国退出《巴塞尔公约》,危险废料就不得在由乙国向甲国出口。

考点24:

国籍的取得

中国人的孩子无权取得中国国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是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在国外“定居”,其二是其“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考点25:

国籍丧失

1、自动丧失(无需办理退籍手续)中国国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是已在外国定居;其二是已经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2、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考点26:

中国人出入境制度

1、虽然定居在国外,但其仍然拥有中国国籍,入境中国无须签证。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3、中国人(外国人)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民事纠纷对出境的影响是不同的。

若涉嫌刑事犯罪当然可被限制出境,但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方可限制其出境。

考点27:

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制度

1、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旅游、工作等事项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考点28:

外交保护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设题陷阱:

乙国公司强行占用詹某并打伤詹某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乙国,因此甲国无权对此事件行使外交保护。

考点29:

引渡

1、外交部是我国引渡的对外联系机关。

设题陷阱: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2、我国对外引出要有条约或互惠承诺的基础,若题干中已经表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因此本案引出应建立在互惠承诺的基础上。

3、引出对外决策机构是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

设题陷阱:

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

4、经引出国同意,引入国可以转引渡。

5、引渡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被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构成犯罪。

6、“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两种:

(1)我国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2)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7、“应当”拒绝引渡情形:

(1)无论是根据中国法律还是根据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2)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3)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

(4)政治犯。

8、“或引渡或起诉”是三国国际民航安全公约最主要的原则。

注意:

乙国可对本国劫机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9、引渡所附条件是对量刑的承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设题陷阱:

1、我国对甲国引渡所附条件,是否作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正确

2、我国对甲国引渡所附条件,是否作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错误

考点30:

庇护

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包括外交庇护或藏匿犯罪嫌疑人等。

设题陷阱:

纳某是乙国人,长期在甲国从事贩毒,事发后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

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错误

考点31:

国家管辖权

1、国际法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仅限于民事判决,不包括刑事或行政判决。

2、在另一国派驻使领馆并非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而仅仅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限制。

3、甲、乙两国均有权管辖,但管辖权的行事方式不包括一个主权国家到另一主权国家针对本国国民提起刑事诉讼。

考点32: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针对外交人员任职期间所涉的民事纠纷,接受国有管辖权的情形只有四种:

(1)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

(3)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4)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2、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注意:

一般外交人员有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

3、外交人员的特权或管辖豁免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设题陷阱:

如艾某(随员)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4、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接受国对于违反外交人员义务的人员,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但没有权利剥夺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考点33: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除非领事人员犯了严重罪行或为了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一般不得予以逮捕或羁押候审。

2、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设题陷阱:

领事官员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领事官员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3、领馆人员免纳一切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不在此列。

考点34:

特别使团

1、特别使团的派遣无须双方存在外交关系,但特别使团在派遣前应当取得接受国的同意。

但是,针对具有接受国或第三国籍的特别使团代表,接受国可随时撤销同意派遣的决定。

2、特别使团的成员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其特权与豁免等同于领事官员。

3、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因此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考点35: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仅限于正职。

注意:

使馆馆长具体包括大使、公使和代办,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与甲国的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考点36:

条约

1、条约有效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根据我国缔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设题陷阱:

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

3、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多边条约和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5、如果条约禁止保留,缔约国不得提出保留。

6、民商事条约原则上在中国具有直接并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条约应当转化或已经转化的除外。

注意:

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若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为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不属于知识产权条约,因此在我国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7、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等级与否影响的是其能否被援引,但不影响其生效。

设题陷阱:

甲国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8、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构成国际法意义的承认,若投票支持加入并非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例如WTO)就不一定构成对国际法意义的承认。

9、中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还可以适用第三国文字文本作为作准文本或者参考文本。

10、中国履行条约登记义务的职能部门是外交部而非使馆馆长。

考点37:

国际法官

1、国际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平行表决,均特别多数(大会2/3以上,安理会9票以上)获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官的选举没有一票否决权。

2、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考点38:

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可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但以当事双方的同意为条件。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个人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

设题陷阱:

联合国大会有权将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2、国际法院享有咨询管辖权,可就国际争端解决发表法律咨询意见,但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只有联合国机构可以就执行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法律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均无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注意: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对应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对应的主体只能是联合国机构。

3、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如一方拒绝履行,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设题陷阱:

1、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2、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拒不履行,他方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

判决的执行权在安理会而非国际法院。

考点39:

国际海洋法法庭

1、海洋法法庭的建立,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有权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2、海洋法法庭行使对事管辖权的条件与国际法院相似,都以争端双方的同意(包括事后同意或事先同意)为条件。

设题陷阱:

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

3、任何争端如果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

设题陷阱:

甲、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甲、乙可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庭。

考点40:

战争开始对条约效力的影响

1、战争一旦开始,交战国之间的领土条约仍然有效,特别强调友好关系的政治性条约废止,其他一般性政治和经济条约暂停执行。

注意:

《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和《引渡条约》属于一般性政治条约,战争一旦开始停止效力(亦可称为暂停执行)。

考点41:

对战俘的保护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设题陷阱:

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

考点42: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审理战争罪犯的国际常设法院,并不管辖劫机等普通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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