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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电工培训教案

 

电工培训教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与政策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理解特种作业的概念和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畴。

3、熟悉掌握安全基础知识及常用的名词术语。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5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我国、我省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4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2012年1月19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16号令),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1号令),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作业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工种

特种作业: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所界定的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四、安全基础知识及名词术语

1、名词术语

(1)安全:

是免除了引起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状态,或者是免除了设备损坏,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状态,即“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2)危险:

是指可以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的各种潜在性因素的总称。

(3)事故:

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并迫使其目的行为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事故可预防性,绝对事故向相对事故靠拢;

事故的意外性;

事故发生的紧急性;

事故的危害。

(4)职业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

(5)事故隐患:

指我们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安全缺陷,是诱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调查原则:

及时准确性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未制定、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相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五、电工作业培训的原因、对象和意义

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培训的原因

电工作业是一个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差或违章作业很容易造成事故。

因此,依法加强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非常必要。

2、培训对象及考核发证

(1)培训对象:

拟取得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电工作业人员上岗基本条件的劳动者(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

(2)考核及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培训。

3、电工作业培训的意义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电工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达到独立上岗的工作能力。

第二章:

电气安全要求与措施

教学要求及目的:

1、熟悉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2、熟悉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理解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3、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停电;

验电;

装设接地线;

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遮栏。

三、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

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电气事故的类型、原因及预防措施

1、电气事故的类型

电流伤害事故:

电流伤害事故是指人体触及带电体,电流通过人体而导致的触电伤亡事故。

电磁场伤害事故:

电磁场伤害事故是指人体在电磁场的作用下,吸收辅射能量而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

雷电事故:

雷电事故是指发生雷击时造成建筑设施毁坏、人畜伤亡、并可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静电事故:

静电可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发生静电放电而引起爆炸。

电气设备事故:

电路故障属于电气设备事故,但设备事故往往是和人身事故联系在一起的。

2、电气事故原因分析:

操作人员对电气原理掌握不好;

设备安装设备不到位;

电气故障累计起来,引起大的事故;

原设计存在有一定的缺陷;

操作人员对安全防护没有做到位。

3、预防措施:

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电气原理,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教学建议:

通过实例分析,强调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实现安全操作,降低人身和设备事故的重要性。

实际操作:

熟练正确掌握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实施和保证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电工基础知识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直流电路的基本概念;熟悉电阻串联、并联、混联电路的特点及简单电路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熟悉欧姆定律和基尔霍夫定律。

2、了解单相交流电路的基本概念;熟悉交流电的三种基本表示法;了解单一参数电路及参数串联、并联的基本分析和计算方法。

3、熟悉三相交流电中线电压、相电压、线电流、相电流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

4、了解电磁感应的基本概念。

5、掌握晶体二极管、晶体三极管、晶闸管的基础知识及其应用。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6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1、直流电路

2、单相交流电路

3、三相交流电路

4、电磁感应

5、电子技术常识

电容器在直流稳态电路中相当于开路。

教学建议:

1、讲明正方向概念的重要性,它不仅是判断电压、电流、电势实际方向的标准,又是按基本定律列出电路方程式的依据。

2、讲解基尔霍夫定律,重点在于对定律物理实质的理解和运用。

3、阐明交流电路中瞬时功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以及提高功率因素的意义。

 

第四章:

触电危害及现场救护

教学要求及目的:

1、熟悉触电类型和触电方式。

2、熟悉电流通过人体大小及持续时间不同对人体的危害。

3、熟悉触电事故规律和掌握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4、熟悉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步骤和现场救护的知识。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与演习法

教学内容:

一、安全用电常用术语:

1、高压与低压: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2、接触电压:

当接地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离设备水平距离为0.8米处与沿设备外壳,构架或墙壁垂直距离1.8米外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接触电势。

人体接触上述两点间时所承受的电压,称为接触电压。

3、跨步电压:

当接地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水平距离为0.8米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势。

人体两脚接触上述该两点时承受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

二、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表现:

电流通过心脏造成心脏功能紊乱,即室性纤颤,使人体因大脑缺氧而迅速死亡;

电流通过中枢神经系统的呼吸控制中心可使呼吸停止;

电流的热效应会造成电灼伤;

电流的化学效应会造成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

电磁场能量也会由于辅射作用造成人的不适。

2、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的因素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持续时间、电压、频率、通过人体途经以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

25~300Hz的交流电流特别是工频电流对人体伤害程度最严重。

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中,以左手—胸最危险,从脚到脚危险性较小。

3、对人体作用的电流可划分为:

感知电流;

摆脱电流;

致命电流。

感知电流:

是指引起人体感知的最小电流。

实验表明,成年男性的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为0.7mA。

感知电流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电流增大时,人体反应边的强烈,可能造成坠落等间接事故。

摆脱电流:

是指人体触电后能自主摆脱电源的最大电流。

实验表明,成年男性的平均摆脱电流约为16mA,成年女性的约为10mA。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最大允许电流为9mA,女性的最大允许电流为6mA。

在系统和设备装有防触电的速断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人体的允许电流可按30mA考虑。

我国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人体触电的极限安全电流为30mA。

致命电流:

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

实验表明,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50mA以上时,心脏会停止跳动,可能导致死亡。

三、触电方式

人体触电方式一般划分有:

直接接触触电,接触电压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等几种。

1、直接接触触电

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的其中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现象称之为单相触电,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人体超越了安全距离,导电体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问题:

为什么接地系统的单相电击比不接地系统的单相电击危害性大?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称为大电流接地系统,单相接地就是单相短路,短路电流较大,一般在几千安乃至几十千安,因此危害大;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不接地或经过高阻抗元件接地系统)称为小电流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时不构成电流回路,故障点只有较小的分布电容电流,一般在毫安或者几个安培,因此危害小些。

但是并不能说不接地系统的电击危害就小,在现代化企业中,不接地系统的供电网络很大,其电容电流往往能够达到10安培以上,而只要有80毫安的电流流过人的心脏,就足以引起痉挛而死亡。

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相线,不论中性点是不是接地,两相触电通过人体的电流基本相近,构成的危险最大,是最危险的触电方式。

2、接触电压触电

接触电压是加在人体两点之间的电位差。

接触电压触电系指人体站在故障设备的旁边,此设备已带电,其手、脚之间所承受的电压。

一般指距离设备水平方向0.8米处与沿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垂直距离1.8米外两点间的电位差。

由接触电压而引起的触电方式称为接触电压触电。

3、跨步电压触电

当一根带电导体断落在地上时,落地点的电位就是导线的电位,电流就会从落地点流入大地中。

离落地点越远电流就越分散,地面电位也越低。

在落地点20米以外处,地面电位近似等于零。

四、触电事故规律

触电事故的一般规律:

季节性;

低压设备触电多;

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

电气设备连接部位;

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

不同行业触电事故不同;

年龄状况;

不同地域触电事故不同。

五、触电急救

1、触电急救的“八字方针”:

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迅速:

争分夺秒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就地:

必须在触电现场附近就地抢救。

心博骤停一旦发生,如得不到即刻及时的抢救复苏,4-6min后会造成患者脑和其他人体重要器官组织的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如果在事故发生4分钟内能够实施初步的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对于挽救伤病者的生命起到关键性作用。

准确:

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心脏挤压的动作必须准确。

坚持:

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去抢救。

2、应急施救的方法和步骤: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

俯卧压背法

仰卧压胸法

胸外心脏挤压法

步骤:

判断有无意识、胸外心脏按压、打开气道、人工呼吸。

实际操作:

熟练正确掌握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

第五章:

防触电技术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绝缘的作用,熟悉绝缘破坏的严重性和绝缘电阻值的规定。

2、熟悉掌握遮栏和阻挡物的作用和有关规定;熟悉掌握安全距离的意义和有关技术规定;熟悉安全电压限值和额定值的基本概念和有关规定。

3、掌握漏电保护装置的作用并能正确选择和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掌握IT、TT、IN系统的原理、特点和应用范围;掌握保护接零、保护接地,防止间接电击事故。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一、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绝缘、屏护、安全距离、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技术措施。

1、绝缘

(1)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分Y、A、E、B、F、H级,最高允许温度如下:

Y级:

90℃;A级:

105℃;E级:

120℃;B级:

130℃;F级:

155℃;H级:

180℃。

通常采用的绝缘材料有陶瓷、橡胶、塑料、云母、玻璃、木材、布、纸、矿物油,以及某些高分子合成材料等。

绝缘材料的性能受环境条件影响较大,温度、湿度都会改变其电阻车,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等也会降低绝缘材料的绝缘电阻值,对于一些高分子材料,还存在由于“老化”导致的绝缘性能逐步下降的问题。

(2)绝缘电阻的要求

绝缘指标:

包括绝缘电阻、泄漏电流、介质损耗、交流耐压。

对电力线路和常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的要求

1.运行中的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要求对地的绝缘电阻不低于每伏1千欧。

新装和大修后的低压电气设备,要求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

在潮湿环境中对绝缘电阻的要求可降低到每伏500欧。

36伏的安全电压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22MΩ。

2.高压线路及设备:

绝缘电阻一般不低于1000MΩ。

3.配电盘二次回路:

绝缘电阻不低于1MΩ,在潮湿环境中可降为0.5MΩ。

4.电压互感器:

低压侧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高压侧绝缘电阻不得低于每伏1千欧。

5.电动机:

一般中小型低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高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每伏1千欧;绕线式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最低不得低于每伏500欧;电动机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

6.电力变压器:

投入运行前,绝缘电阻应不低于出厂时的70%,运行中可适当降低。

7.架空线路悬式绝缘子:

每个悬式绝缘子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300MΩ。

8.低压移动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

带电部分与可触及的工具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于2MΩ;Ⅱ类设备不低于7MΩ;Ⅲ类设备不低于1MΩ。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

手持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方式分为:

I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体。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设备绝缘耐压试验是根据它的使用目的、测试要求和系统过电压的种类来划分的。

绝缘试验结果与试验电压的波形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试验可以分为工频耐压试验、直流耐压试验、感应高压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和操作冲击电压试验等几种。

电击穿是绝缘介质在静电应力作用下,使绝缘完全失效的现象。

2、屏护

3、安全距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交流10KV及以下为0.70m;20、35KV为1.00m;66、110KV为1.50m;220KV为3.00m;330KV为4.00m;500KV为5.00m;750KV为8.00m。

检修间距:

为了防止在检修工作中,人体及其所携带者工具触及或接近带电体,必须保证足够的检修间距。

在低压工作中,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1m;

在高压无遮栏操作中,安全最小距离:

10kV及以下者不应小于0.7m;20~35kV者不应小于1.0m。

用绝缘杆操作时,上述距离分别可减0.4m和0.6m。

不能满足上述距离时,应装设临时遮栏;

在线路上工作时,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临近线路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10KV及以下者不应小于1.0m;35kV者不应小于2.5m。

使用喷灯、气焊等明火作业时,火焰不得倾向带电体,其最小距离10kV及以下为1.5m,35kV为3m。

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

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有电气隔离、加强绝缘(双层绝缘)、安全电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保护接零、不导电环境、等电位连接。

1、电气隔离

所谓电气隔离,就是将电源与用电回路作电气上的隔离,即将用电的分支电路与整个电气系统隔离,使之成为一个在电气上被隔离的、独立的不接地安全系统,以防止在裸露导体故障带电情况下发生间接触电危险。

电气隔离防护的主要要求之一是被隔离设备或电路必须由单独的电源供电。

这种电源可以是隔离变压器,也可以是安全等级相当于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电气隔离一般采用电压比为1:

1的隔离变压器来实现。

电气隔离实质上是将接地的电网转换为一范围很小的不接地电网。

二次边保持独立,既不接地,也不接保护导体和其它电气回路。

电气隔离是防止间接接触触电的安全措施。

2、双层绝缘

双重绝缘指同时具备工作绝缘(基本绝缘)和保护绝缘(附加绝缘)的绝缘,前者是带电体与不可触及的导体之间的绝缘,后者是不可触及的导体与可触及的导体之间的绝缘,是当工作绝缘损坏后用于防止电击的绝缘。

双层绝缘是防止间接接触触电的安全措施。

如单相串励电动机,置于塑料机壳内,塑料机壳除作支撑电动机的结构件外,又作定子铁心的附加绝缘,与转子铁心对地附加绝缘构成双重绝缘结构。

3、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83)定义,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而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安全电压既能防止直接接触触电,又能防止间接接触触电。

安全电压等级:

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分为42V、36V、24V、12V、6V。

同时还规定:

凡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42V的安全电压,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措施;凡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一般照明灯、危险环境和特别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如无特殊安全结构和安全措施,其安全电压均应采用36V;凡工作地点狭窄,行动困难,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环境,(如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的手提照明灯,其安全电压应采用12V;水下作业等特殊场所应采用6V安全电压。

4、漏电保护装置

RCD是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器,主要用于防止间接接触电击和直接接触电击。

漏电保护器国家规范(引用):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I类电气产品,即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如产品外壳接地);

(2)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3)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4)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5)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6)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7)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8)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9)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10)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不切断电源的报警式漏电保护器,如:

(1)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2)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3)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4)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5)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除应遵守常规的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的漏电保护器不得接反。

如果接反,会导致电子式漏电保护器的脱扣线圈无法随电源切断而断电,以致长时间通电而烧毁。

(3)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得拆除或放弃原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漏电保护器只能作为电气安全防护系统中的附加保护措施。

(4)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严格区分中性线和保护线。

使用三极四线式和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时,中性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得作为保护线。

(5)工作零线不得在漏电保护器负荷侧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6)采用漏电保护器的支路,其工作零线只能作为本回路的零线,禁止与其他回路工作零线相连,其他线路或设备也不能借用已采用漏电保护器后的线路或设备的工作零线。

(7)安装完成后,要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1.6条款,即“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器应做模拟动作试验”的要求,对完工的漏电保护器进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试验时可操作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三次,确认动作正确无误,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要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保证。

除了做好定期的维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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