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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

(88)煤安字第237号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部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已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冒落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否则,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表1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管理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等)

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间

设备损失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与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

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2

3

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

5

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

8kg干粉灭火器

2

6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7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8

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9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

10

充电室

CO2灭火器

1

11

电气修配间

10L泡沫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12

电机车库

10L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13

机械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50kg干粉灭火器

1

15

钢丝绳牵引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16

工具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17

油类贮存室

10L泡沫灭火器

2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2

18

电、气焊硐室

消防喷头

2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灭火毯

2

19

皮带修复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1

20

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1

21

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22

井下压风机房

10L泡沫灭火器

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

CO2灭火器

1

23

充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

24

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

50kg干粉灭火器

1

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26

液压泵站

10L泡沫灭火器

4

配于泵站进风侧

60kg干粉灭火器

4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清水泵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

泥水泵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200

4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5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300

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5

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

2

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2

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

消防泡沫喷枪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

高倍数泡沫剂

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

消防泡沫剂

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

分流管

4

14

集流管

2

15

消火三通

4

16

阀门

4

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

4

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30

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20

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40

21

吸液器

2

22

管钳子

8

23

折叠式帆布水箱

1

24

轻型钩杆

2

25

重型钩杆

1

26

救生绳

4

27

撬棍

2

28

木棍

2

29

平板锹

4

30

伸缩梯

1

31

组装梯

1

32

普通梯

2

33

小靠梯

2

34

10L泡沫灭火器

25

35

CO2灭火器

10

36

8kg干粉灭火器

14

37

1211灭火器(2L)

14

38

喷雾喷嘴

4

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50

40

灭火岩粉

kg

500

41

石棉毯

5

42

20L汽油桶

1

43

20L普通油桶

2

44

风筒布

m

500

45

水泥

t

5

46

水玻璃

t

1

47

石灰

t

4

48

φ1/4”速接钢管

50

每节15m

49

φ1/2”

速接钢管

50

每节10m

50

φ1’

速接钢管

50

每节10m

51

φ100mm钢管

m

500

焊成快速接头

52

φ150mm钢管

m

100

焊成快速接头

53

φ200mm钢管

m

50

焊成快速接头

54

φ75mm胶管

m

500

55

28kW局扇

3

56

11kW局扇

3

57

接管工具

4

58

φ15mm胶管

m

500

59

φ10mm胶管

m

500

60

单相变压器

3

61

电力开关

3

62

电缆

m

500

63

轻型溜子

2

64

探照灯

4

65

玻璃棉

kg

1000

66

风镐

2

67

安全带

5

68

钢绳梯

m

100

69

φ12mm镀锌钢丝绳

m

200

70

担架

2

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500

72

潜水泵

2

或存于设备库中

73

m3

10

74

料石

m3

10

75

方木

m3

3

76

木板

m3

5

77

铁钉(2”、3”、4”)

kg

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100

2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3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400

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2

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2

6

φ110/75mm变径管节

4

7

φ75/52mm变径管节

10

8

φ110mm喷嘴

6

9

φ75mm喷嘴

8

10

φ52mm喷嘴

14

11

分流管

3

12

集流管

1

13

消火阀门主柱

4

14

斜喷消火阀门

4

15

φ110mm垫圈

10

16

φ75mm垫圈

20

17

φ52mm垫圈

40

18

管钳子

6

19

救生绳

4

每根长20m

20

撬棍

2

21

木锯

2

22

平板锹

4

23

伸缩梯

1

24

10L泡沫灭火器

25

25

CO2灭火器

10

26

8kg干粉灭火器

10

27

1211灭火器(2L)

4

28

喷雾喷嘴

4

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50

30

灭火岩粉

kg

500

31

石棉毯

4

32

风筒布

m

500

33

水泥

t

2

34

石灰

t

2

35

φ150mm钢管

m

100

36

φ100mm钢管

m

300

37

φ75mm钢管

m

500

38

φ75mm胶管

m

300

39

φ52mm胶管

m

500

40

φ50mm伸缩风筒

m

150

41

接管工具

1

42

φ15mm胶管

m

200

43

φ10mm胶管

m

200

44

安全带

5

45

绳梯

2

46

镀锌钢丝绳

m

200

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500

48

m3

10

49

砂子

m3

2

50

方木

m3

2

51

木板

m3

5

52

铁钉(2”,3”,4”)

kg

20

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

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

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2%。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31条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

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32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34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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