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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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概述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满足和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的性能的总和。

表现为:

实用性、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概念:

广义上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建筑工程、军工产品、初级农产品以及核设施、核产品。

(2)对事的适用范围只调整生产和销售环节,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包括在内,3、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1)质量第一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者在三种情况下,应先行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不得以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为借口予以拒绝: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并有权得到先行赔偿,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标准化管理制度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中心,辅之以地方、企业标准。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它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ISO9000),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方式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明示担保义务:

明确的保证、承诺,通过说明书、广告,合同义务:

(3)默示担保义务:

法定义务:

(1)、

(2),2、遵守质量标识制度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由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四、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三大类:

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行政责任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2、过错推定原则:

又称过失推定原则或疏忽原则。

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原则:

又称违反担保原则,是指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照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严格责任原则下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其他规则原则下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除上述三项外,还需具备一个要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

(四)产品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未就销售者的免责条件作出规定。

(五)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六)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年,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1968年,日本颁布世界上最早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原因1、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不同的物质利益实体,二者紧密相连,但又利益相对。

2、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

3、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知之甚少或者存在认识错误;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往往也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些方面都会使消费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4、垄断的发展和商品消费的普遍化,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存在,从而使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破坏。

5、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的经营者竞相采用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1、主体:

主体即消费者。

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法人。

2、客体:

为生活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

但消法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体范围。

3、调整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的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1、宗旨: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3)国家援助消费者的原则(4)社会监督原则,六、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求教获知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七、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申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以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适当的精神损害补偿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假一赔十”,“偷一罚十”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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