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_2篇(共7页)4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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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_2篇(共7页)4700字.docx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普陀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普陀山佛教文化旅游在舟山旅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下文是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是以海岛风光和历史佛教名山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洛迦山、豁沙山和朱家尖景区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设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派驻在普陀山的派出机构,受管理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其保护、规划工作受管理局指导。

  第五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局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好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海天佛国&;特色,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确定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规划和布局,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依法进行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社会治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九)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景区,应划分为一般景区和主要景区。

  一般景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居民点规划,由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景区的详细规划和景区内主要景点、重点项目的设计,由管理局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详细规划景区和各景点时,要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国家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未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有关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管理局审查前,应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首先报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从事各项工程建设、设置广告的;

  

(二)因风景区工程建设或栽培、科研需要砍伐林、木(竹)或疏林(竹)间伐、采集标本的;

  (三)风景区工程建设需要开山、采石、挖取沙、土的;

  (四)建造坟墓的;

  (五)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工棚、仓库、修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六)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的;

  (七)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

  (八)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电影、电视的;

  (九)其他应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条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名贵稀有植物、古树名木;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与风景名胜区建设无关的开山、采石,挖取沙、土;

  (四)在古树名木、景石、沙滩、岩礁、溪池水源、其他古迹景点和批准开放寺庙周围堆放物料、构筑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设施和倾倒垃圾等;

  (五)排放污染风景资源、旅游环境的废气、废渣、废水;

  (六)在景物、树木上刻、划、涂、写或者张贴广告、晾晒衣物、钉挂和绑扎物件;

  (七)在明示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库捕(钓)鱼;

  (八)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燃点香烛;

  (九)妨碍、破坏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的;

  (十)有损国格、人格的一切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的活动。

  禁止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歌舞厅等设施。

  第十一条管理局应严格控制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动车辆容量。

  第十二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其维修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并保持其原貌。

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特殊需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

  其他古建筑的维修、改建,应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军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重要古建筑和山林绿地,必须建立消防组织,采取防火措施,严禁丢弃火种、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批准开放的寺庙,应指定地点燃点香烛。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景观和古建筑。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工棚、仓库和材料堆场,在施工结束时必须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十八条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以风景名胜资源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补偿费。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补偿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对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利用、开发普陀山风景名胜资源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未经管理局同意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活动之一的,由管理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局的意见,责令其停止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主管部门未经管理局审查同意而批准单位或个人从事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活动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没收捕猎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工具,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再行处罚;

  (六)对违反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对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八)对违反第(十)、(十一)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恢复原状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行为人承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批准机关承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恢复原状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丢弃火种,进行野外用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根据管理局的意见,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及没收物品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分成、截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从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山旅游景区

  普陀山是世界闻名的观音道场、佛教圣地,其宗教活动可追溯于秦。

至唐朝,海上丝绸之路的兴起,促进了普陀山观音道场的形成,并迅速成为汉传佛教中心,传至东南亚及日、韩等国。

至清末,全山已形成3大寺、88禅院、128茅蓬,僧众数千。

&;山当曲处皆藏寺,路欲穷时又逢僧&;,史称&;震旦第一佛国&;山上每逢佛事,四方信众聚缘佛国,时有天象显祥,信众求拜,灵验屡现。

绵延千余年的佛事活动,使普陀山这方钟灵毓秀之净土,积淀了深厚的佛教文化底蕴。

&;人人阿弥陀,户户观世音&;,观音信仰被世人称为&;半个亚洲的信仰&;。

  十二景观

  观音古洞

  游览普陀山的历代名人曾凭各自的观感,分别有&;普陀八景&;、&;普陀十景&;、&;普陀十二景&;、&;普陀十六景&;之颂赞。

明代文学家屠隆有咏&;普陀十二景&;诗:

梅湾春晓、茶山夙雾、古洞潮音、龟潭寒碧、大门清梵、千步金沙、莲洋午渡、香炉翠霭、洛迦灯火、静室茶烟、磐陀晓日、钵盂鸿灏。

清代裘班所编的《普陀山志》载十二景为:

短姑圣迹、佛指名山、两洞潮音、千步金沙、华顶云涛、梅岑仙井、朝阳涌日、磐陀夕照、法华灵洞、光照雪霁、宝塔闻钟、莲池夜月。

  莲洋午渡

  莲洋就是莲花洋,处舟山本岛与普陀山之间,北接黄大洋,南为普沈水道。

洋以日本人欲迎观音像回国,海生铁莲花阻渡的传说得名。

清康熙《定海县志》转引《普陀志》云:

&;宋元丰中,侯夷人贡,见大土灵异,欲载至本国,海生铁莲花,舟不能行,倭惧而还之,得名以此。

&;

  曾有渔歌咏道:

&;莲花洋里风浪大,无风海上起莲花。

一朵莲花开十里,花瓣尖尖像狼牙。

&;

  短姑圣迹

  进了佛国山门,往东南约300米处,便是短姑道头。

滩上有&;阔十余米,长百来米,小石自相零附,两侧错列巨细不一、形状各异的岩石&;,有些石上镌有&;短姑古迹&;等字样,出没于潮汐浪涛之中,成为旧时的天然船埠。

船到短姑道头边,可是靠不了岸,还得用长不过一丈、宽不过三尺的小舢板摆渡。

清光绪三十一年(XXXX年),普陀山住持了余、莲禅二僧因潮落潮涨,往来船只靠岸不便,遂募资用巨石垒成长达11米,宽8米的石条道头。

在未建普陀山客运码头之前,凡前来普陀山参礼进香、揽胜观光者,都得由此登岸。

  梅湾春晓

  海湾春晓指普陀山的早春景色,普陀山也称梅岑,因西部山湾为梅湾,也称作前湾。

据传此地多野梅,庵、篷僧众多好养梅怡性。

每当早春季节,春回大地,遍山野梅,香满山谷,青山绿树,映衬着点点红斑,煞是一番美景,曾被人誉为&;海上罗浮&;。

  每当晴朗无风时日,伫立西山巅,远眺莲花洋,只见渔舟竞发,鸥鸟翔集,海中波涛,粼粼闪光,山外青山,层层叠翠,美不胜言。

若在月夜,则疏枝淡月,岛礁朦胧,幽香扑鼻,更加令人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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