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_3篇(共3页)1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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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场所的健身练功活动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广场、人行道和绿化地带等场所。

对外经营的公园和公共体育场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场所的健身练功活动。

  公安、市政、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协同对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以文明、健康、小型、分散为原则。

  鼓励单位在社区内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提倡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健身练功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依法健身练功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在下列重要场所,不得聚集从事健身练功活动:

  

(一)航空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

  

(二)省、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周边地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单位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在室外公共场所从事健身练功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设置横幅、标语、旗帜等宣传广告;

  (四)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歪理邪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举办者应向举办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中需要向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按批准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

  第十条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需要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由申请者向原办理批准手续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修改为: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二、第九条修改为: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举办者应向举办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中需要向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按批准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

&;

  三、第十条修改为:

&;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需要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由申请者向原办理批准手续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删除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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