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35828 上传时间:2023-05-1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0.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docx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资料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目录

 

1、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2、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3、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5、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6、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7、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8、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有关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及依据: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属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数量:

法规监察科,执法人员2人;政工科,执法人员1人;耕地保护科,执法人员1人;土地利用科,执法人员1人;地籍管理科,执法人员1人;矿产开发科,执法人员1人;地堪地环科,执法人员1人;测绘管理科,执法人员1人;土地利用规划站,执法人员1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13人。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1、执法依据共34部法律、法规、规章。

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8部;部委规章11部。

2、行政执法职权共9项,其中行政许可类17项;行政确认类6项;行政强制类4项;行政裁决类2项;行政政收类12项;行政处罚116项;其他类4项;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执法主体

主体类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

1986、10、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4、3、26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4、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7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省人大

1998、8、14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87、1、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9、1、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1、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1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人大

1999、8、22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执法主体

主体类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

1993、7、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89、5、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4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5、8、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10、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7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省人大

1996、6、15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8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字〔1992〕第32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7、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19

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国家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2、5、10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0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原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征收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鲁土财字〔1998〕29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12、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5、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5、7、1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执法主体

主体类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5、7、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5、7、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5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省人大

2003、9、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6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4、3、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7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省政府

2001、10、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8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省政府

2001、10、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29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人大

1994、4、2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0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5、1、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2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通知》

国土资源部

2001、2、13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3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8、3、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

34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10、1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机关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科。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分级考核的原则。

由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集体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监察科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

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考核办法:

先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法规监察科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次:

单位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先进,70—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位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个人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

(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

1、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6、不按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每件扣2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40分)

1、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的,每人扣0.1分;

2、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收费的,每件扣2分;

3、行政行为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每件扣2分;

4、违法行政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3分;

5、执法程序违法的,每件扣2分;

6、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或有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2分;

7、将行政执法权擅自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2分;

8、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2分;

9、具体行政行为被监督机关(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下同)责令或裁决的,每件扣2分;

10、拒不执行监督机关已生效的裁决的,每件扣2分;

11、向下级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每件扣2分。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分)

1、未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件扣2分;

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4、未按时报送法制统计报表的,每件扣2分;

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3分;

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扣3分。

(四)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10分)

1、未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件扣2分;

2、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第八条加分项目

(一)及时纠正本单位(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

(二)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2分;

(三)被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每项加3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本办法第七条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大项的总分值,第八条加分不受累计限制。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分局目标管理。

(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加分;

(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分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分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二)违法办理或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

(三)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违法办理或不按照法定权限或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租赁、收回、土地资产处置、地价备案、用途改变、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的;

(五)对符合土地登记手续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的;

(六)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土地登记事项出现错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测绘资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九)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违法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及现场勘测笔录,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十二)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绝受理或不按法定期限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

(十三)违法实施查封的;

(十四)违反规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

(十五)违反最低限价规定低价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的;

(十六)泄漏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其他有关保密事项的;

(十七)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手续的;

(十八)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十九)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十)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十一)丢失或毁损有关部门权属资料、审批资料、领导重要批示、案卷材料等资料的;

(二十二)明知土地或矿产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查封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或矿产勘查、采矿许可审核,颁发土地证书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手续的;

(二十三)违反财政管理制度,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各专项费用,被财政、审计部门查出,追究责任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向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因承办人不作为或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承办人故意隐瞒或提供失实情况,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隐匿证据、更改事实或违法执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由分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所承办,分局审核的事项,按以上规定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和奖金;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承担行政赔偿费用;

(六)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隐瞒主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第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

需由其他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或批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以下线索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

(一)上级机关交办、批办的;

(二)市局机关领导交办、批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单位反映的;

(四)群众举报、控告的;

(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符合回避的要求。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终结应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的姓名;

(二)执法过错事实、证据;

(三)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名称、日期。

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责任状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杜绝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履行好严格管理和保护国土资源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

(一)、行政确认类

1、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通知》规定。

2、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土地管理法》第11条。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21条。

(二)、行政征收类

1、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21条。

二、执法目标

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信赖保护等原则落实到具体工作。

三、执法标准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土地估价确认、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土地登记费征收严格执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正确实施征收行为,不越权,不渎职,积极作为,热情服务。

四、执法程序

一、土地评估工作程序

1、委托评估单位提出申请

2、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资料

⑴办理土地出让评估需提交的资料:

宗地勘测定界图、营业执照、宗地照片复印件各4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1份。

⑵办理土地抵押、转让等评估需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宗地照片复印件各4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1份。

3、评估所与委托评估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4、评估所进行实地勘察,并收评估宗地的有关资料

5、内业汇总测算,撰写评估报告

6、每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国有土地抵押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表

  2、公司(企业)和银行的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及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抵押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4、抵押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6、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7、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8、属租赁土地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1、经受理人审核合格后,按照下列步骤实施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㈠土地权利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地籍科或乡镇所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7个工作日通知土地权利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测量。

㈡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使用者现场指界,进行界址调查、确定界址点位置。

㈢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地籍测量、勘测界址点坐标,绘制宗地图。

成图后,地籍科进行审核,加盖“审核合格”章,合格后可作为土地登记用图。

㈣调查人员将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使用者法人代表或指界委托人签字、盖章。

2、权属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土地登记申请及地籍调查结果,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归户卡、填写调查记事,经地籍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合格并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3、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审核、审批、签字后,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打印土地证书,按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费,颁发土地证书。

4、办理时限:

㈠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无争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始登记六十日、变更登记三十日、他项权利登记十五日(不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时间)内办结。

㈡对需经土地利用科批复的城镇居民房改房上市交易、农村宅基地变更土地登记在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收到房改房上市出让金缴讫证明或农房变更批准文件后,二十五日内完成。

5、收费标准:

㈠土地登记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省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1995)鲁土籍字11号]

㈡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精装本:

20元/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