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共4页)2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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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

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及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除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外的其他蓉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按当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川财行[XXXX年]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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