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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武汉市xxxxx大药房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目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03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04

保健食品采购管理制度…………………………………………………………05

保健食品验收管理制度…………………………………………………………06

保健食品存储、养护管理制度…………………………………………………07

保健食品陈列管理制度…………………………………………………………08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09

保健食品售后管理制度…………………………………………………………10

保健食品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

保健食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2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保健食品不合格品退市管理制度………………………………………………14

保健食品索票索证管理制度……………………………………………………15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16

保健食品企业负责人职责………………………………………………………17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18

保健食品销售员职责……………………………………………………………19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1—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促进不断发展壮大,本单位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以下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其它需要悬挂的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健康情况有档案记录。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质量常识、卫生知识以及业务技能。

四、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着工作装并佩戴上岗证;工作装应整洁、卫生,上岗证应明示员工健康状况。

五、销售人员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状况,发现保质期到期和存在问题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营业场所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七、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保鲜食品等具有相应的存储设备;设备(设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无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

八、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单位资质,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食品进货时,必须进行质量查验。

相关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食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发票,按照法定的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备查。

九、食品购进、销售情况按法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如实记录购销时间、对象,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凭证及保质期等情况。

十、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具备必需的存储条件和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等卫生条件。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2—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质量管理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店经理会议讨论并经理批准后下发。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店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三、各店经理是本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店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店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四、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店、各岗位职责对店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店、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保健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3—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经理批准后执行。

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二、严格执行本店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本店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三、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四、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五、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六、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五年,但不得少于五年。

七、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4—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为了加强本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店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店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经营包装食品的,验收员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验收员按照食品广告指引验收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验收员验收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入库。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保健食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5—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保健食品的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二、保健食品储存时,严格按要求堆垛,且不得超重和超高;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健食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近效期的保健食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保健食品催销表”;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五、养护员应对库存、陈列保健食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一般保健食品每季一次,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六、养护员应按保健食品储存要求检查保健食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

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湿度情况并填写《温湿度记录》。

如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应按其包装标示要求储存;如超出规定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七、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设备。

八、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九、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养护档案。

 

保健食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6—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架及柜台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保健食品。

二、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每日检查保健食品陈列条件与环境,每天上、下午定时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三、不合格保健食品不能陈列在货架及柜台。

四、拆零保健食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五、陈列保健食品应避免阳光直射,对存放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保健食品(如避光、密闭、阴凉等)应放在营业场所内相适应的位置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6—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

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四、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五、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和召回制度

文件编号:

QH—007—2010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门店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二、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三、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四、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六、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七、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八、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九、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售。

十、不合格产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保健食品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8—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保健食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09—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门店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10—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门店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本店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保健食品不合格品退市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12—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为加强本店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店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公司经营的管理制度。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四、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公司,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公司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门店销售人员应对门店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返回配送中心。

七、公司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保健食品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H—013—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公司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二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三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凭证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货日期。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四 对有证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五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保存五年。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文件编号:

QH—014—2015

起草:

修订新订√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方胜连

审阅人:

钟洪

批准人:

钟洪

起草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批准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为确保本店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保健食品的购进质量,把好保健食品购进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是指本店首次发生产品供需关系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是指本店向某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产品,包括产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在购进首次经营品种前,应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按表要求,经采购员和质量管理部审核后,由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货。

4、审批表由质量管理部保存,质量验收,检验部门应以办完手续的审批表作为可以验收或检验入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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