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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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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理顺运输秩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矿井辅助运输效率,确保无轨胶轮车能够安全高效运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64-2008《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1996年煤科字第47号《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存、加注暂行规定(试行)》、晋煤培发(2013)1350号《关于加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晋煤科发(2014)219号《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晋煤集生字【2014】136号《矿井辅助运输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所有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无轨胶轮车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四条 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行人严格执行《辅运巷人车分流管理规定》。

第五条 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安设标准执行《晋城煤业集团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六条 现场操作严格执行《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

(一)总体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完善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三)负责牵头组织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会审工作;

(四)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实践操作培训及考试工作;

(五)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各种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的统一管理工作;

(六)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培训开发办公室对职工进行无轨胶轮车运输专业技术培训;

(七)协助机电管理科对新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进行完好检查。

第八条 机电管理科

(一)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的检修、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满足生产要求;

(二)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机电设备及电器设施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相应配件的计划、审批及使用管理;

(三)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线路定位跟踪系统、通讯系统、信号系统的安装、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有关技术参数的测试及年检工作;

(五)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

(六)负责牵头组织各种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规程的编制、会审工作。

第九条 调度室

(一)负责无轨胶轮车日常运行的调度协调工作;

(二)负责无轨胶轮人车时间安排工作;

(三)负责3#进风立井人员和物料提升时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通风科

(一)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空气质量的检测工作;

(二)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风量的调配工作;

(三)负责无轨胶轮车加油硐室的瓦斯检测工作;

(四)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与通风业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检查科

(一)负责监督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岗位人员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现场的监督把关。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部

(一)负责3#风井地面材料库房的管理及物料发放工作;

(二)负责大矿至3#风井物料的运输工作;

(三)负责3#风井矿属相关单位地面生产使用材料的装卸工作。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培训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开发办)

(一)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相关岗位工种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牵头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检修工的考核发证工作,并组织定期复核、换证。

第十四条保卫科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

(一)协助生产技术科对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践操作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无轨胶轮车在地面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工区

(一)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路面、照明灯、定位跟踪系统、通讯系统、信号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负责全矿所有胶轮车的定期保养、抢修及大修工作;

(三)负责无轨胶轮车使用各类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

(四)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编制,并参加会审且贯彻执行;

(五)负责各换装站设备、配件、材料的换装工作;

(六)负责井下设备、配件、材料等从各换装站至综采工作面料场、综掘工作面料场或指定地点之间的运输工作;

(七)负责无轨胶轮人车的运行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车辆运输秩序的指挥调度工作,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九)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各种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的安装管理工作;

(十)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上的水沟清理、水沟盖板的更换、维护;

(十一)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综采、综掘、准备队组

(一)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所有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路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日常所需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卸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日常回收的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日常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工作面范围内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倒运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检修、维护台帐;

(八)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段河工区

(一)负责3#进风立井罐笼提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3#进风立井罐笼提升时胶轮车进出罐笼的指挥;

(四)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其它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路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所需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卸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回收的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日常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倒运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检修、维护台帐;

(八)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规定

(一)无轨胶轮车只能由矿指定的单位使用,严禁其它任何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的无轨胶轮车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和机电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必须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管理人员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车辆使用台帐和检修记录,“三证一标志”齐全,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投运日期及大修记录等,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四)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悬挂车辆完好牌和设备包机牌;

(五)车辆使用单位每六个月定期对胶轮车车身的反光条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九条司机培训及证件管理规定

(一)各使用单位每年要根据培训开发办编制的无轨胶轮车教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对无轨胶轮车司机、检修工进行培训;

(二)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培训开发办牵头组织实施;实践操作培训考核由生产技术科牵头、交安办配合组织实施;实践操作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得再参加胶轮车司机培训;

(四)培训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人员,须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和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B本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及以上汽车驾驶经验;

(五)培训内容严格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初训不得少于132学时;

(六)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

复审培训周期为3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时。

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无轨胶轮车;

(七)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办理程序:

1、单位将办证申请(写清事由、办证人员名单)、办证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均一式两份)经运输科长审批同意后上报到生产技术科运输科,并将办证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发“czjsszk@”邮箱;

2、生产技术科统一汇总后将办证人员名单上报到培训开发办;

3、培训开发办组织进行理论培训和考试;

4、生产技术科运输科组织进行实践操作培训和考试,并将实践操作考试成绩报培训开发办;

5、培训开发办对理论和实践考试成绩均合格的人员颁发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

(八)对于已经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但由于本人已调离从事井下辅助运输工作的岗位或由于其它原因证明此人不适合驾驶胶轮车时,其所在单位分管运输的副职必须及时将其胶轮车操作证收回,并交至生产技术科运输科对该证进行吊销、备案。

第二十条胶轮车运行巷道及路面管理规定

(一)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二)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车要求,单向行驶的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侧不得小于0.8米、另一侧不得小于0.3米,错车时必须在错车点错车,严禁两车在巷道中间任意错车。

如需行人,且巷道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设置躲避硐室保证行人安全;

(三)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

运输支架的巷道不得低于3.5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3米。

巷道中横跨梁高度必须满足最高设备车的通行,车辆最高点与横跨梁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3米;

(四)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设计规定:

运输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7°,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长度不得超过30米。

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五)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按C20标准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必要时中间应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

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轴间距内不平度不得高于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无淤泥、积水;

(六)使用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外露长度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必要时应加装明显的防护识别标志;

(七)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八)胶轮车运输巷道严禁堆放材料、设备等障碍物,不能影响车辆安全运行。

确需堆放时,必须打申请经运输科、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同意,并粘贴明显的反光标识;

(九)胶轮车运行线路上绞车钢丝绳使用完后必须靠帮放置,不得影响车辆运行;

(十)胶轮车运输大巷安设绞车时,必须施工绞车硐室;

(十一)进入胶轮车运输大巷作业必须提前一天打报告,在无照明的胶轮车运行线路上作业时,前后两侧20米外必须悬挂红灯进行警示;

(十二)胶轮车运输沿线应设有专门的加水点供胶轮车加水。

加水点要悬挂明显的标志,严禁在其它地点任意加水;

(十三)运输巷道沿线必须设错车点,错车点应设置在水平地段,要有明显的标志,按规定加装照明灯,安全间距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胶轮车司机管理规定

(一)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本岗位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驾驶胶轮车,严禁酒后驾驶胶轮车;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熟知胶轮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二)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首先熟悉作业环境和沿途线路情况,了解作业方式;

(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规程及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四)无轨胶轮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胶轮车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胶轮车的防爆灭火装置、反光镜、照明、喇叭及制动系统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完好,否则不得运行该车;每班司机开车前必须对车的机油量、冷却水量、液压油量、柴油量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严禁运行;

(五)胶轮车通过风门时,司机在距风门10米前停车、拉下手制动,开风门人员打开风门后将挂钩挂住,躲到躲避硐室内或者车辆后面至少5米距离后,司机拉起手制动,通过风门,开风门人员关闭风门。

如司机自己开风门时,必须停车、拉下手制动、熄火、下车打眼后,打开风门、挂好挂钩,上车通过风门后司机停车、拉下手制动、熄火、下车打眼,关闭风门。

通过拉线控制的风门时司机可不下车,但必须等车辆停稳、拉下手制动、挂空挡后方可将手伸出车外拉控制拉线。

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六)胶轮车司机在驾驶车辆行驶或卸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行驶线路上或料场的机电设备,电缆、管路及人员,必须在确认安全距离允许的条件下,才可低速通过,严禁碰撞设备、电缆、管路及人员;

(七)胶轮车在行车过程中,车上所有人员严禁将头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八)胶轮车司机精神状态不佳时严禁开车;严禁司机疲劳作业,严禁打连班;

(九)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严禁超负荷过载、超速运行,严禁强行通过障碍物;

(十)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

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十一)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

途中遇有错车时必须严格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距错车点近的车让距错车点远的车”的原则。

在错车过程中,让车时必须停止车辆;严禁在大于7°坡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出现故障时除外);

(十二)胶轮车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经常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十三)当胶轮车运输过程中,由于路况不好或设备超宽、超高、超长等特殊原因,影响司机视线时,为保证安全,在胶轮车附近可以有人指挥司机行驶或倒车,但指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至少远离车辆3米外(严禁站在胶轮车中间),和司机配合好,安全完成行车或倒车事宜,此种情况下,行车速度≯10km/h,同时司机必须时刻注意并确认指挥人员的位置,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因装卸车等原因,指挥人员距离胶轮车小于3米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十四)司机离开驾驶室,必须熄火、制动、拔下钥匙、打好掩。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到指定地点,并上锁,严禁在巷道内乱停、乱放;

(十五)胶轮车停车时,必须用专用打掩器打掩。

打掩器放置:

3°及以下的坡巷用单轮双面打掩,3°以上的坡巷用四轮单面打掩,打掩器放置在下坡侧;

(十六)胶轮车配合安装管路、电缆等需长时间停车时,必须熄火;

(十七)正常状态下胶轮车必须靠帮停车,司机在停车熄火前,要将车的前轮打至靠巷帮方向,防止再次启动车辆时,车辆误动作前窜伤人;

(十八)双向胶轮车运行时胶轮车司机必须在车辆运行方向侧驾驶室内驾驶车辆。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规定

(一)未经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同意,任何单位严禁私自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改造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二)机电管理科牵头、生产技术科配合,每月要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三)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四)弯道、丁字路口、十字路口处应加装红绿灯信号控制装置,红灯禁止胶轮车通行,绿灯准许胶轮车通行,禁止胶轮车闯红灯(车辆出现故障需拖拉及多辆胶轮车在错车点错车时除外);

(五)通风科每季度必须对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的空气污染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测试记录。

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六)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硐室内进行,非特殊情况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

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

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七)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风门、巷道交叉口时,要注意行人、车辆,必须提前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八)胶轮车运行中遇见行人或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在20米外停车,待人员进入躲避硐室、横川或撤到胶轮车后方20米后,方可慢速通过;

胶轮车通过坡度较大(大于5°)区段时,必须提前确认该区段内有无人员行走或作业,如发现有人行走或作业,必须在坡顶或坡底较平区段处停车等候,待人员进入巷口、硐室躲避或通过车辆20米后,司机或跟车工方可发信号开车;

胶轮车司机或跟车工发信号开车前,必须确认车辆前后及两侧是否站有人员,严禁在有人员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行驶;

(九)胶轮车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

运送物料40km/h;运输人员25km/h;

(十)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十一)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十二)大采高工作面搬家或运输重特大型特殊材料、设备(长度超过6米、宽度超过2米、高度超过2米、重量超过10吨)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车辆运行记录。

运输工区应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进行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记录清楚;

(十四)胶轮车运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运人车辆必须装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无轨胶轮车运输应实现定位跟踪;

(十五)所有使用无轨胶轮车的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的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检修维护管理规定、交接班管理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十六)严禁对胶轮车的驾驶室保护支撑或顶棚进行拆除或毁坏;

(十七)各种胶轮车的驾驶室内,除司机以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设有副驾驶位置的,副驾驶处可乘坐一人;

(十八)胶轮车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柴油、润滑油及冷却液;

(十九)车辆照明在运行期间,前部或后部2盏灯中有1盏不亮时,可放慢速度开至检修硐室修理。

若前部2盏或后部2盏都不亮时,必须在指挥人员指挥下方可开至就近横川,等待检修工前来修理;

(二十)胶轮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由胶轮车司机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驾驶,必须用硬连接装置进行连接;

(二十一)无轨胶轮车必须加锁,确保车辆在不用时能可靠锁住,防止他人操作;

(二十二)胶轮车只能由当班司机操作,其他任何人严禁操作,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钥匙移交调度站值班人员或下班司机,严禁随便给其他人员;

(二十三)每辆10吨铲车上必须随车携带充气管路,方便车辆充气使用,避免出现启动不了堵路现象;

(二十四)无轨胶轮车必须随车携带有专用打掩器;

(二十五)胶轮车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二十六)驾驶室内禁止存放任何与胶轮车运行无关的物件;

(二十七)初行驶时,司机应试验制动装置,检查其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无轨胶轮车闸(制动)发现不正常,严禁运行;

(二十八)无轨胶轮车发生故障司机不能临时处理时,司机要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干部;

(二十九)胶轮车停放必须整齐有序,严禁压线停放;

(三十)胶轮车装卸车时,10米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通过、停留;

(三十一)非专业运输队组胶轮车运输实行干部跟班制。

除胶轮车在运行途中正常运输无法跟班外,胶轮车在工作面调头倒车、各类铲车装卸物料等胶轮车作业时都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监督把关;

运输工区胶轮车在各单位工作面内横川口、硐室口调头倒车时,各单位必须安排干部现场监督把关;

55铲车铲运、起吊换装采煤机组、掘进机组、锚杆钻车等特超件时,运输工区必须派干部现场跟班监督把关;

(三十二)除横川口、硐室口错车、调头外胶轮车严禁进行倒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施工调车硐室。

特殊情况必须倒车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倒车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三十三)胶轮车长距离倒车时,车辆后方5米外必须设专门的跟车工进行站岗警戒和指挥,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指挥司机停车;

(三十四)安装有皮带的胶轮车运输巷道,胶轮车运行范围线路上严禁码放任何物料和设备。

材料码放在皮带上方,开关、风机施工硐室,确保胶轮车运输线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无轨胶轮人车乘车、运行管理规定

(一)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严禁挤车、抢车,上车后必须主动挂好门链;

(二)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点必须有醒目的标志牌,严禁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检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

(三)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四)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0kg、长度不得超过1m,且不得影响他人;

(五)严禁将携带的物品放在车箱顶棚上或胶轮车其它部位,必须按要求放入车箱内;

(六)严禁携带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乘车;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

(七)胶轮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八)严禁扒车、跳车和蹬车;

(九)严禁在车内打闹戏嘻;

(十)严禁破坏车内安全设施,经常保持车内卫生,不得在车内乱写乱画;

(十一)人车启动前,司机必须确认乘坐人员是否超过规定人数,门链是否挂好,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两声(前进)或三声(倒车)开车;乘坐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胶轮车司机严禁开车;胶轮车司机鸣笛后,乘坐人员禁止摘开门链及跳车;

(十二)人车启动后,严禁追车;到站下车后要及时离开胶轮人车,以免影响胶轮人车调头;

(十三)胶轮人车运行过程中因故临时停车,禁止乘车人员随意上下车,司机必须制止,以免造成秩序混乱,发生意外;胶轮人车到站,待车辆停稳,胶轮车司机鸣笛“一声”并手指口述“车辆停稳,可以下车”后,乘坐人员方可摘开门链下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胶轮人车遇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运行,导致乘坐人员需行走禁行巷道时,司机必须及时汇报值班干部,值班干部汇报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征得同意后,通知胶轮车司机乘坐人员允许行走禁行巷道。

所有乘坐人员在未征得胶轮车司机同意的情况下,严禁私自下车行走禁行巷道;

(十四)人车调车时,人车上严禁乘坐人员;所有人员必须在候车硐室内等候,待人车调好头以后,人员方可乘坐或通行;

(十五)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在候车区域内或指定地点候车,严禁在巷道的交叉口处候车;

(十六)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使用材料车运送人员;

(十七)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十八)胶轮人车在各乘车点必须停车,以便上下人员,不得空站;

(十九)胶轮车司机负责乘车人员上下车的安全,人车到达乘车点时,司机必须停车刹紧车闸,并将档位置于空档位置,待上下车人员完毕,并确认所有下车人员离开,车辆前后、左右无人员后,方可开车;

(二十)因特殊原因需使用胶轮人车运送物料时,胶轮人车上严禁乘坐人员,物料的重量严禁超过50kg,且不得超出车厢外。

第二十四条 物料运输管理

(一)全矿胶轮车运输物料实行申请制,定点班运送物料;

(二)具体运输点班由物料运输申请单位提前一天与运输工区值班人员进行确定,特殊情况执行有关会议纪要或规定;

(三)物料运输申请单位需要运输物料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物料运输申请单》(见附件1),并与运输工区值班干部确定具体运输点班、装卸料时间,运输工区值班干部按照约定的运输点班、装卸料时间安排胶轮车司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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