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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

贵州师范大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管理工作,使我校干部管理科学化、民主

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

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

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

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

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

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

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

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

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

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一般情况下,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

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提

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干部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二)组织考察;

(三)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票决制);

(四)任前公示,并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任前谈话;

(六)聘(任)。

第八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大力推行竞聘上岗方式。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

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票决制);

(六)任前公示,并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七)任前谈话;

(八)聘(任)。

第九条选举产生的干部均应按照各自的章程履行选举手续。

第十条大力提拔优秀年轻干部。

注意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

干部。

第十一条干部聘(任)可采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三种形式。

党务干部由

校党委聘(任),行政干部由校行政聘(任)。

第三章干部任期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期制。

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每届任期四年,

其他管理干部每届任期三年。

选任制的干部,任期年限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在同一职务任期届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以

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卸任后,安排学术假(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

职务的,试用期一年。

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

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

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对任期内的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干部在任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干部在任期内,一般不能报名参加同级职务的竞聘。

第十八条干部在任期内,一般不安排一年以上的脱产学习、进修。

第四章干部考核

第十九条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试用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通过检查工作、

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

象的基本情况。

(二)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届中和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

(三)试用期考核是对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包括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

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考核一般可采用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

综合评定、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培训、年度考核评优、

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干部交流

第二十三条实行党政管理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

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或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

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除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外的其他党政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

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决定交流的干部,下级组织和干部本人必须服从决定;对不

服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者,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第六章干部教育培养

第二十六条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一)有计划地安排干部以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学习等多种形式到高等院校、各

级党校、培训班、进修班等接受政治、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使其更好地适应学校

改革发展的需要。

其中处级干部五年内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

(二)干部的业务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三)积极组织干部参加考察访问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加大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

对后备干部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

面成长和进步,并在培养锻炼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实行动态

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后备干部队伍的质量和活力。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干部存在下列情况者,由组织出面进行

谈话或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

一定损失的;

(二)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方面有反映且基本属实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或诫勉的。

第七章干部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九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

(一)任期届满未被重新任命或聘任的,自然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半年的;

(三)因私出国半年以上的;

(四)干部被诫勉谈话两次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五)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和交流决定的;

(七)违法乱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它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条干部免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出有

关文件、资料及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兼职干部免职后,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专职干部免职后,根据情

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校党委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

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

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

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

职。

第三十三条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三十四条经组织批准免职、辞职和降职的干部,按新工作岗位调整待遇。

第三十五条免职、辞职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选拔

任用条件和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第八章干部纪律

第三十六条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工作纪律、财经纪律,规范行为,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干部外出必须请假。

处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前向党

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科级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干部请假返校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干部出国(境),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

员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

执行。

 

贵州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努力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省委组

织部《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担任我校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干部。

二、试用期限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职责与待遇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

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要坚持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

注重考核干部对所任职务

的适应能力,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思想品德。

考核时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征

求意见。

校党委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干部任免。

五、试任干部的任免

1、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身体健康等其他

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履行相关手续后,提前结束试用期。

2、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正式任

职。

3、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属不称职、不胜任所试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

履行相关手续后,免去试任职务。

4、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免去试任职务或提前

结束试用期的,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5、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能参加同级职务的竞聘。

经批准,参加上一级职务竞

聘未上岗的,仍按试用期干部对待。

6、工作特殊需要的,校党委可以对试用期干部的工作进行调整。

六、 组织领导

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积极帮助、教育、监督试用期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

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师范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

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面、客观、公正的干

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干部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 号)和《贵州师范大学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处级领导班子

和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

评价。

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管理和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聘任、奖惩的重

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五条平时考核是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通过检

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

了解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六条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班子自身建设、领导决策水平、工作绩

效等方面,具体为:

(一)班子自身建设主要包括:

理论学习、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廉政建设、

作风建设等。

(二)领导决策水平主要包括:

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和处

理复杂问题等。

(三)工作绩效

1、教学单位党务班子主要包括:

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

作、其他工作。

2、教学单位行政班子主要包括:

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

设、学生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工作。

3、机关各部门及教学辅助单位主要包括: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职能作用、

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其他工作。

4、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主要包括:

党建和

思想政治工作、服务质量、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其他工作。

第八条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

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具体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

政治方向、政策理论水平、道德品质、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二)组织领导能力主要包括:

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决策能力、

解决问题能力。

(三)工作作风主要包括:

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群众

路线。

(四)工作实绩主要包括:

工作思路、工作落实、履行职责、工作成效、工作特

色。

(五)廉洁自律主要包括:

清正廉洁、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九条考核对象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计划撰写书面年度述职报告,考核述职包

括述学、述职、述廉。

述学主要是对一年来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等方面的陈述。

述职主

要是对一年来工作措施、工作绩效等方面的陈述。

述廉主要是对一年来廉洁自律、遵

纪守法等方面的陈述。

第十条述职形式

(一)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班子在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二)机关及教辅单位(含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人

代表班子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

第十一条民主测评及权重比例

(一)民主测评

由参与民主评议人员根据《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和《处级领导

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的要求,分别进行民主测评。

(二)权重比例

1、教学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

校领导测评占 30%,述

职测评占 50%,机关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测评占 20%。

2、机关及教辅单位(含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后勤服务集团)处级领导班子和

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

校领导测评占 30%,述职测评占 50%,本单位测评占

20%。

第十二条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获优秀

等次的班子数一般不超过处级领导班子总数的 20%(总分值须在 90 分以上),总分值

在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

次。

获优秀等次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人数和副处级领导干部人数一般占参与考核的正处

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各自总数的 12%——15%(总分值须在 90 分以上),

总分值在 60—69 分为基本称职,总分值在 6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六)未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差;

(七)无视工作纪律,无正当理由出勤率低于 80%或者不参加应当参加的集体活

动超过 50%以上的;

(八)其他应评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十四条经考核、评定等次后,由分管校领导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意见。

反馈意见过程中,要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考核对象对考核

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处级领导班子,其成员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对考核为优秀的处级领导班子,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

处级领导班子,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对考核为优秀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给予奖励,并作为组织推荐评

选先进的主要依据。

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

也可以调整其职务。

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留任现职,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责令

辞职或免职等。

第五章届中考核、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八条届中考核一般情况下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

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形式单独进行。

第十九条对在届中考核中不合格的处级领导班子,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进,

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对在届中考核中基本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

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职务。

不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得留任现职,区

别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二十一条届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以届中考核、平时考核为依据,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在届满考核中不合格的处级领导班子,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

同级及以上职务的竞聘。

第二十三条在届满考核中基本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当年不得参加上级职务的

竞聘。

不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当年不得参加同级及以上职务的竞聘。

第二十四条平时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

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

况。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秘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信息;

8、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

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校纪

委全程参与。

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按照职权范围及

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兼课暂行规定

 

为保证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党政管理工作,现就领导干部兼课的有关问题作如

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

二、本规定中的“兼课”,是指领导干部每学期承担的课堂教学(专题报告、学

术讲座、党课等除外)。

三、领导干部须按《教师法》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后方可兼课。

四、领导干部兼课的学时数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4 学时。

根据工作需要,“双肩挑”

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等,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6 学时。

五、领导干部兼课应在正式开课的上一学期期末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本人填写《贵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兼课审核表》;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是否同意兼课的意见;

(三)教学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提出聘用意见);

(四)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根据课程要求、师资情况等,对申请兼课的领

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查。

1、本科生课程由教务处审核;

2、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核;

3、成教生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4、求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课程由学院自行审核。

六、领导干部兼课学时数超出规定的部分,不计发课酬。

七、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课,给本职工作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该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八、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兼课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擅自违反规

定安排领导干部兼课。

九、兼课的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教学规范要求开展好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十、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附属中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处科级干部管理,保证学校党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贵州师

范大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

法》等有关文件,现就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脱产学习和进修,主要是提高学历、学位的脱产学习和专业类

脱产学习进修。

二、学校鼓励处科级领导干部以在职在岗形式提高学历、学位,原则上不能脱产;

任期内一般不参加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

经批准确需脱产的,脱产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半年,且脱产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脱产时间超过半年的,一般应辞去所任职务。

三、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原则上不能以脱产形式提高学历、学位或参加专业类

脱产学习进修。

因参加脱产学习和进修,三个月不能在岗履行管理工作职责的,一般

不再继续试用,履行相关手续后,提前结束试用期,不再担任试任职务。

四、处科级领导干部提高学历、学位或参加专业类脱产学习进修,必须在事前提

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党委审批。

未经履行审批手

续的,视为擅自离岗。

擅自离岗时间连续达一个月的,免去现任职务。

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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