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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通关流程详解

ThefinalrevisionwasonNovember23,2020

 

进口通关流程详解

进口通关流程详解

(一)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

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

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

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

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

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

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

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英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

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

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查验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入查验环节。

进出口货物除按照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经海关总署特准的可以免验以外,均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具体行为。

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1、海关查验的定义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份、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1)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佣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安排查验计划。

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3、海关查验的方法1)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

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

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

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4、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事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

出口税率只有一种。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

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四)放行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

进出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娶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

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五)结关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

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了经批准内销部分的货物的补证、补税手续,对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销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结关:

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含经批准延期的)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并办理了有关纳税销案手续,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结关:

是指有关进口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领取了经主管海关核发的《海关对减免税进出口湖物接触监管证明》,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进口通关流程

第一节  进口通关流程图(见文章尾)第二节  进口货物国内港口交接、代运程序(对收货人)  委托人向代办人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的委托办法,主要有两种:

(1)授权代办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港口办理接交代运工作;(2)向代办人提出长期或临时委托。

长期委托的委托期一般为3年,届时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委托书有效期可自动延长3年;临时委托则以委托书注明的期限为准,合同项下货物代运完毕,即委托人确认收到货物,代办人确认收到全部费用,该委托书即视为终止。

  基本程序是:

  一、签定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和代办人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

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三、送交有关单证。

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照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依据中所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有关单证包括:

  (a)合同副本,(二份);  (b)正本提单;  (c)发票(二份);   (d)装箱单(二份);  (e)品质证明书(二份),  (f)CIF条件到货的保险单;  (g)进口货物许可证(原件);  (h)减免关税证明(原件);  (i)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j)装船通知;   (k)属于危险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品品质证明书等。

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四、发出到货通知。

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

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对该通知书逐项核对,如发现内容有误,用电报通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纠正。

如属于同一张提单内货物需要分运几个地点,则须告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由代分人港口机构根据港口条件酌情受理。

   五、接货。

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

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

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

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须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10日内,交代办人向责任方办理索赔。

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第三节  集装箱进口业务详细流程(对船代,商检和海关)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注:

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3、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注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ORDER”则由“SHIPPER”背书:

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

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接单:

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萁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

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线、卸箱港等。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

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

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单据:

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

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

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

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注:

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第四节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

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

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

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

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

外贸部门或其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任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一、租船订舱

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

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

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

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

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

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

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

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

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

对重量一项,应填毛重。

对长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

对集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买货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IMDGC(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Page)及联合国编号(UNNo.…),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等九大类。

在填联系单时还需注明其类别。

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

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Point)。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二、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

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

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三、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

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

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

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Statementof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多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

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由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等项工作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

若份数不够,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运等工作。

四、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

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非贸易进口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免领许可证进口物品验放凭证》,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对国外免费赠送的样品,需填制《进口非贸易样品申报单》,附发票一份,向海关申报。

如系使领馆物品,则凭使领馆或有关单位证明文件向海关申报。

五、报验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

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检合一",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

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

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

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此为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

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

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进口的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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