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终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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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终止.docx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篇一: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贾利平:

  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做为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并未经村委会同意非法转让土地,并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合同条款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做为承包方你已丧失土地经营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你:

村委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本合同予以解除。

发包方收回17、75亩土地,另行发包。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

  送达人:

  XX年5月22日

  篇二: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20xx年3月13日承包租赁的黄岭岩花椒地,自从甲方郑安洪转租给乙方陈海云耕种,我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花椒地,现造成很大损失,无法继续发展下去,经双方协商条例如下:

  一、于20xx年2月23日正式终止承包租赁合同。

  二、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

  三、在我乙方承包过程中,修了临时房一套,现暂时给平永贵居住。

如有特殊变动的情况下,由我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四、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来自:

校园生活: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篇一: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1(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篇二: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

  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

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水果忍者: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

  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1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规定再次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法成立而产生的,其属于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而不是直接赋予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许可证书,其颁发、变更、作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的,通俗地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变动而变动的,不是土地承包合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而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性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2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从该条中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变动时,非出现法定情形是不具有变更必然性的,这也就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依附性、从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法对抗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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