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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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健全完善中心廉洁高效、运转协调、尽职尽责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机制,保证政令畅通、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婚姻登记处工作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最大限度激发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原则。
第四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着重从德、能、勤、绩四方面综合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步建立共同参与、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坚持奖勤罚懒、鼓励创新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建立注重奖励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创新、有突破、有亮点的奖励机制,逐步树立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
第二章工作目标的确定
第六条根据中央、市、区、局关于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总目标。
1、建设讲政治、求团结、负责任、作风实、敢管理、威信高、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2、建设讲协作、讲奉献、讲实干、讲创新、热情高、服务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3、建设风貌好、状态佳、效率高、制度好、服务质量一流的文明单位;
4、建立日常工作有规范、底数清、情况明、基础资料实在全面的工作秩序;
5、建立重点工作有典型、有创新、有亮点、有突破、有影响、有声像、有效果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根据上述目标,每年根据市、区、局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确定当年的工作目标,采取百分考核减分制和加分制。
具体分为公共目标和专项目标。
第八条公共目标部分内容:
廉政建设、思想品德、政令畅通、规范服务、日常工作、行政管理六个部分组成。
1、廉政建设。
主要包括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干部廉洁自律;无索贿等违法违纪现象;监督机制健全,成效显着。
2、思想品德。
主要包括坚持学习制度,深入开展“三个代表”思想教育活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工作扎实、深入;无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社会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
3、政令畅通。
主要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无违反政策及法令的情况。
4、规范服务。
主要包括积极开展规范服务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办公、热情服务,做到配卡上岗。
5、日常工作。
主要包括完成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6、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缺勤;公款公物管理完好(正常损耗除外);保持科室环境卫生整洁;无重大责任事故(如火灾、交通、失盗);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专项目标部分主要包括每年的工作任务和计划,按月进行任务分解,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工作项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条考核评比按百分制计算。
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公共目标和专项目标为标准,对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有创新的,受到市、区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表扬的,将予以适当加分。
对工作不积极作为,未达到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标准;不依法按程序执法,不文明办事,受到市、区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批评,将予以适当的减分。
第十一条月考核每月25日以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及考勤表。
每月底以前将考核得分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此项工作由内勤负责。
第十二条年终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全年得分情况,年底以前将考核得分结果以通报形式进行公布,此项工作由主管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月考核与年终考核得分情况与奖金挂钩,奖金分为月奖金和年终奖金。
第五章奖励处罚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分(按福利待遇规定的月奖额标准每百分700元为基数):
1、荣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100分/人,单项荣誉相关人员加40分/人(提出协调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2、荣获市级集体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70分/人,单项荣誉相关人员加30分/人(提出协调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3、荣获区级集体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40分/人,单项荣誉相关人员加20分/人(提出协调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4、荣获国家级个人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100分;荣获市级个人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50分;荣获区级个人荣誉的,年终一次性加25分。
5、工作中有创新的思路和想法,并在市级以上婚姻登记系统内部中得到推广,相关范围内每人一次性加20分。
6、年度考核被评为立功、嘉奖的奖金及第十三个月奖金仍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减分:
1、经医院证明,人事劳动部门认可且由婚姻登记处批准的工伤假;
2、义务献血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养假;
3、由学校证明的学生家长会;
4、国家规定的职工年休假;
5、女职工子女1周岁以内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6、由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凭通知经主管领导签字);
7、公派出国或外阜出差。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发生时间起直至解除,给予扣发月奖金,并扣除当年年终奖。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告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者;
2、经查属实,有索贿、受贿、贪污行为的;
3、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拘留以上行政刑事处分者;
4、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非婚先孕或生育者;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6、发现有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社会活动的行为;
7、因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恶劣影响者;
8、有违反政策、法令的情况,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9、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含基本称职)者;
10、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标准表
2、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月报表
婚姻登记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专管干
部减分
标准
备注
公
共
目
标
廉
政
建
设
群众举报,经查确有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行为,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100
当月不得分
有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行为虚瞒不报的
50
在实际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的行为
40
思
想
品
德
内部人员不团结,矛盾突出,出现打架、骂人的行为,责任双方同时扣分
100
当月不得分
在工作中,出现与当事人发生打架、骂人的行为
100
犯自由主义的、破坏团结,搬弄是非,经查属实的
30
无故不参加机关、婚姻登记处组织的政治活动,缺勤一次
5
不参加学习、会议活动,无学习笔记
3
政
令
畅
通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100
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市、区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使工作受到影响的
30
未能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30
误压文件,没有及时传达会议文件及通知等,影响正常工作的
30
依
法
行
政
违反工作程序办事,引起群众上访或投诉的,经查属实每发生一起
20
执法过程中未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10
未遵守收费标准的规定,乱收费的,每发生一起
10
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上访或投诉的
10
婚姻档案资料不全
5
工作人员未持证、佩卡上岗,每发现一次
5
日
常
工
作
因工作失误,使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50
未完成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30
业务工作受到上级机关及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30
未按时完成资料归档要求的
20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丢失机要文件和档案资料的
30
公
共
目
标
行
政
管
理
旷工半天以上: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100
当月不得分
部门范围内责任事故,如火灾、被盗等,造成婚姻登记处固定资产损失、丢失者
30
专管干部要负赔偿责任
个人向组织提供虚假证明、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者
30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每发生一起
50
车辆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
30
有交通违章通知单的
30
有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
20
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善,造成机器、设备等损失的(正常消耗除外)
20
考勤员考核不实,虚报、瞒报
10
无故迟到、早退每30分钟(累计超过3个小时算旷工半天处理)
8
病假(有医院证明)10天以内每天扣分
5
超过十天当月不得分
事假(经领导批准,有请假单)5天以内每天扣分
5
超过五天当月不得分
专项目标
根据鉴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专项目标部分,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专项目标任务
100
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月报表
姓名
加减分
项目
加减分值
加减分理由
实际得分
备注
考勤考核员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