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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概论作业

社会学概论作业

 

社会保障的起源与发展

 

姓名:

程瑶

班级:

人力资源管理1302

学号:

A12130365

 

摘要:

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权利,它所涉及的方面很广泛: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失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等。

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

普及范围有限、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不断完善。

关键词:

社会保障萌芽状况未来发展

 

目录

第一篇:

社会保障概论

1、思想萌芽与起源………………………………………………1

2、早期社会政策与实践…………………………………………2

3、演进历史………………………………………………………2

第二篇:

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4

2、医疗保险………………………………………………………4

3、工伤保险………………………………………………………4

4、生育保险………………………………………………………5

5、失业保险………………………………………………………5

6、社会救助………………………………………………………5

7、社会福利………………………………………………………5

8、优抚安置………………………………………………………6

9、住房保障………………………………………………………6

10、农村社会保障…………………………………………………7

第三篇:

中国现存的社会保障问题………………………………7

第四篇: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9

 

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责任。

同时,社会保障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杠杆,是稳定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之一。

社会保障对生存发展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保证,不是有个人通过劳动的方式获得的,而是由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方式实现的。

因而,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分配领域中一个特殊渠道,是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第一篇:

社会保障概论

一,思想萌芽与起源

中国很早就产生了类似社会保障的思想萌芽。

这些记载不仅见于古代一些著名思想家的著作中,也见于历代政府的救荒施政中。

中国古代许多著名思想家都发表过许多具有丰富哲理的思想。

《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

“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肌肉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弊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捍。

”表达和注意到仅仅凭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自卫和谋生,必须互相合作、依靠集体力量才能抵御当时的自然灾害和外来侵袭。

2005年前,孔子在《礼记·礼运篇》中提出的“大同社会”的理想说: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孔子的这种“大同社会”理想,应当说是世界上有文字可查的最早表达的社会保障性质的思想。

孟子在《滕文公》中所主张的“出入为友,守望相护,疾病相扶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儒家的社会互助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墨子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和“有力以劳人”,主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组织起来,有余力余财的人扶助贫困的人避免困难和灾害,这即是提出的政治纲领之一,也具有互济互助,共同防御灾害和贫困的经济保障性质。

公元7-6世纪的思想家管仲在其政治思想中,提出了一系列修善理政以利于本国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主张。

其中“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接绝”等“九惠之教”,都是直接扶持老、弱的社会政策。

2、早期社会政策与实践

中国古代历朝的救荒政策与实践,包括了大量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助的思想主张与施政政策。

在邓云特所著的《中国救荒史》中记载着:

“《周礼·大司徒》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战国时代,灾祸纷乘……魏文侯时期……文候有“御禀”,齐宣王亦尝发棠邑之仓,以振贫民。

到了汉朝,汉宣帝设常平仓于边郡,大规模兴筑。

至隋文帝开元五年由民间纳课粮食,贫富不等。

各于其社设立义仓。

每秋收之时,将所得粟麦贮仓,听社司理之。

岁遇饥馑,则发仓赈给。

这种以粮食形态而建立的实物形式的后备,可以说是中国原始保障制度的最初社会实践。

3、演进历史

创建时期:

从1951年《劳保条例》的制定试行,到1953年经过修改后的《劳保条例》的公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3个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体系基本建立,从此以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调整时期: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来。

为了与当时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从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停滞期:

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进入“十年动乱”时期。

这10年期间,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整体上受到严重的冲击,社会保障事业被当做“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动荡中艰难发展。

重建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动乱,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

在1978年到1985年这7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各项社会保障工作陆续展开。

改革时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探索发展,原有的强调由国家和单位“一管到底”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僵化,国家开启了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1986年,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拉开了社会保险改革的序幕。

第二篇:

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

人类的养老制度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即民族或家庭养老阶段、国家养老保险阶段或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有4种形式:

全民(城乡)、城市、乡村劳动者;城市劳动者;城市部分劳动者。

我国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人劳动者。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主要是指地域范围和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的对象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的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集原则。

在我国,年龄达到60岁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2、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通过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在受保人遇到伤病需要治疗时给予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是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的。

医疗保险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障病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属于“无过失补偿”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职业者生育性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或法规,对怀孕和分娩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中断经济来源的女职工给予医疗保健服务、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宗旨是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它主要是通过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来实现的。

其资金筹集来源于企业或者是职工个人。

6、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遭遇自然灾害或其它经济、社会等原因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国家与社会依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保障制度,也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社会救助的目的是通过由国家和社会作为主导力量采取的法制化济贫手段,使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7、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和团体举办的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以增进群众福利、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宗旨。

它主要包括3方面的内容:

(1)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良好状态和总体上的利益,其包括着富裕、幸福、平等等人们追求的价值理想,即指一般意义上的“福利”;

(2)一种物质的或是货币的资源分配方式,如福利性住房分配、福利性津贴制度等;(3)对特殊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特殊服务的方式,常常指一些专门针对贫困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与特殊服务。

8、优抚安置

社会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对那些为保卫国家的安全、保护人民的利益做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及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

社会优抚还包括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并对他们的生活困难给予帮助。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特定的,然而社会优抚的作用却不仅仅是对优抚对象的它将在全社会产生重大的促进和激励作用。

首先,社会优抚起到了扶持正义、弘扬正气的作用;其次,社会优抚的实施起到了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作用。

最后,社会优抚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

9、住房保障

“居者有其屋”是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住房救助制度的发展是与我国城镇住房改革相联系。

1988年我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房。

2005,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解决了不少贫困家庭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政策与手段。

10、农村社会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是指社会或国家,为了保证农村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和提供必要的福利,通过立法实施一种公共政策,其实质是实现社会财力向农村的转移支付,通过二次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因此农村社会保险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它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与加快完善的一个重大步骤。

第三篇:

中国现存的社会保障问题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虽经曲折,但也取得巨大成绩。

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立法缺乏合理理念。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一种“主动式”的立法。

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它更多地强调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职工享有的更多的是权利,而履行的义务较少,但对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1978年以后的立法则是一种“被动式”的,最初只是为了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而后是为市场经济改革配套,它过多地强调了经济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

虽然近些年社会保障立法逐步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体制创新的阶段,但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立法理念,还是吸收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战略观还未能真正清晰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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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覆盖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范围还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覆盖多种经济成分中的各类居民和各类职工,农村居民仍然被排斥在现行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虽然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到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但与实行全民保障制度的国家相比,适用范围仍显得过窄和不合理。

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将影响整体制度的公平性,减慢我国完善宪法和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

其后果是影响劳动力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3)法律效率低,实施机制弱。

一方面,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只是“试行”,或者是“暂行”,权威性又打了折扣,这直接影响了其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合法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

尤其是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使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

最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处于严重不安全状态。

第四篇: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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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树立合理的立法理念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基础上,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可以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吸收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战略观,不仅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更要把它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这是因为:

首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由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事后的补救性机制,转变为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从而为促进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范围的持续扩大和基金积累规模的日益庞大,又使社会保障具备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的影响力与实力;再次,则是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发挥出促进发展的功能,如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就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推动与促进作用。

(2)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

要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实施范围切实扩大到乡镇企业、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使所有企业职工都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建立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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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需要有相应的处理社会保障纠纷的裁判或审判机构。

从公正地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出发,必须建立独立的裁判或审判机构。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它的完成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有理由对成功地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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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多年且不断完善,但也存在很多不足,现中国仍然有许多人缺饭、缺房、缺钱、缺保障,因此,我们应当具备足够的耐心和信心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为所有中国人的衣食住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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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法律出版社,2000.9

吴鹏森,《现代社会保障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

刘金章,《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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