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621434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84.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

一.考点

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掌握

1 宪法

2 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4 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5 司法解释

6 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7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8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9 有关国际条约。

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了解

1 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2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3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3.现行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掌握

4.刑事诉讼模式:

了解

1 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神示证据。

2 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法定证据。

3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4 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特征是:

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5 混合式诉讼模式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5.诉讼主体的范围:

掌握

1 权力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 权利主体: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了解

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了解

1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

2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相互扯皮、互相抵消力量。

3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8.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包括:

掌握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5 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公安机关的职权:

掌握

1 立案权

2 侦查权

3 执行权: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的监督

10.其他刑事侦查权的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监狱内的犯罪由监狱侦查)掌握

1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掌握

1 侦查权

2 公诉权

3 掌握诉讼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其予以纠正;有权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抗诉;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注意:

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12.掌握上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3.掌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4.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掌握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掌握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6.立案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掌握

1 为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都应当接受。

2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分案处理。

3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行为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4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时,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处理。

17.级别管辖:

掌握

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及财产进行处理的案件。

2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案件具有全省性影响;案情重大、罪行严重

3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8.级别管辖的变更及案件的移送:

掌握

1 级别管辖的变更的两种情况: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之前书面请求移送,中院在接到申请后10天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2 注意点:

级别管辖的变更只能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不能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在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处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均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19.地域管辖的处理原则:

掌握

1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网络犯罪行为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居住地是户籍地,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被告人被追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2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3 指定管辖。

20.几种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

掌握

1 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为在我国的最初停泊地

2 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为在我国的最初降落地

3 国际列车按国际条约,没有条约为最初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4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事馆内犯罪为犯罪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

5 我国公民我国领域外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6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7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8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漏罪未宣判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犯罪地或服刑地法院管辖更适宜的也可以他们来;服刑时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罪犯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是发现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1.回避的适用对象:

掌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员;

翻译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书记员。

22.回避的是由:

掌握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8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的任职回避。

23.掌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审查决定。

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查决定。

24.掌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决定机关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在回避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审查起诉、审判等其他阶段,则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复议决定后,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25.掌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辩护人不超过2个。

26.强制指派辩护:

掌握

1 盲、聋、哑人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 未成年人

2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28.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但是以上4~7项,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就可以

29.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掌握

1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5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0.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1.掌握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委托

32.掌握拘传到案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市、县以内的指定地点。

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次数不限,两次的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33.下列情形可以适用保证人保证:

掌握

1 无力缴纳保证金的

2 未成年或者已满75周岁的

3 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34.掌握保证金一般起点1000元,未成年起点500,保证金一律存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35.掌握拘留的适用对象: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6.掌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拘留的人,在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监视居住同)。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14天,最长37天,检察院一般14天,特殊17天。

37.掌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38.掌握刑事犯罪造成物质损失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返还占有的途径解决,仍无法弥补损失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

39.法定期间:

P242~246掌握

40.掌握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1.掌握诉讼证据的特征:

1 证据的客观性

2 证据的关联性

3 证据的合法性

42.刑事证据的分类:

了解

1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2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

3 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3.掌握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44.理解补强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P381

45.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后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46.掌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7.掌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8.掌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9.掌握辨认应当在至少2名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场所,尸体没有数量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人数不得少于7人,受辨认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物品时同类物不得少于5件。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中辨认人数为5~10人,人的照片为5~10张,物品时同类物不得少于5件,物品照片不得少于5张

50.掌握技术侦查:

1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51.掌握通缉:

1 主题:

公安机关

2 范围:

已决定逮捕而逃跑以及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52.侦查终结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提起公诉,情节轻微等不起诉情形的则不起诉并写不起诉意见书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

53.掌握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2次为限

54.理解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P480~482

55.合议制:

掌握

1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56.一审法庭审判程序:

掌握

1 宣布开庭及相关事项

2 法庭调查

3 法庭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述

5 评议和宣判

57.掌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8.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掌握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辩护人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

59.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掌握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60.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掌握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掌握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2.掌握简易程序当庭宣判

63.上诉与抗诉的区别:

了解

1 主体不同:

上诉主体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在被告人同意下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2 原因:

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3 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4 方式:

上诉要有上诉状;抗诉要有抗诉书

5 程序:

上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二审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抗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