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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判断题

烟草专卖法

三、判断题(77题)

1.《烟草专卖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切实维护行业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X)

2.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

(Y)

3.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用水松纸是烟草专卖品。

(X)

5.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X)

7.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X)

8.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Y)

9.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青少年吸烟,劝阻中小学生吸烟。

(X)

10.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可以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X)

11.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除了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外,还应当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Y)

12.《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晾晒烟。

(X)

13.《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并纳入专卖管理的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名晾晒烟和白肋烟。

(X)

14.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X)

17.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标准。

(X)

18.2010年甲市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当年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下达了该年甲市的烟叶收购计划,甲市烟草公司觉得该收购计划不合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更,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X)

19.甲市烟草公司与乙烟农签订了2011年烟叶收购合同,合同未对烟叶种植面积进行约定,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Y)

20.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收购点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X)

24.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Y)

25.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X)

26.烟叶调拨不需要签订合同。

(X)

27.生产复烤烟叶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X)

32.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当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组织生产卷烟。

(X)

3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Y)

35.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X)

37.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Y)

44.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X)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9.流动商贩可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X)

10.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一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Y)

1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X)

12.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X)

1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其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Y)

15.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X)

16.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设立或者取消烟叶收购站。

(X)

17.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Y)

19.卷烟厂、烟丝厂购进自用的烟叶,多余的烟叶可卖给其他卷烟厂、烟草公司。

(X)

20.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烟叶调拨计划。

(X)

21.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Y)

22.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均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者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X)

2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所以,零售户可以到就近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X)

25.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负责人甲从其他卷烟零售户处购进卷烟100条进行销售获利。

甲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X)

26.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3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X)

2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Y)

2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X)

30.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X)

31.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Y)

32.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X)

3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可以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X)

3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可以由调入、调出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Y)

3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区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可以不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

(X)

3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可以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X)

37.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Y)

38.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除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外,还要办理烟草专卖运输手续。

(X)

3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X)

40.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Y)

41.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X)

43.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X)

4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Y)

47.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X)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可以采取冻结、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X)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发票、帐册和业务信件。

(Y)

51.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参与国产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Y)

5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和检查证件。

(X)

53.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给予奖励。

(Y)

54.擅自收购烟叶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X)

55.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只能对超出准运证范围的那部分烟草专卖品按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罚。

(Y)

56.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X)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1.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Y )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 Y  )

4.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 Y  )

5.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 X )

7.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运输需要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X )

8.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Y)

10.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可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X )

12.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Y )

14.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及进口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X )

15.被授权或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

( Y )

16.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持有购销合同复印件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

( X)

17.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 X )

18.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 X)

19.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办理完毕。

( X)

2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 X )

24.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5年。

( X )

26.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 Y)

29.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Y )

30.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购销合同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X)

两高司法解释

2.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Y)

5.只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使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也不会构成犯罪。

(X)

6.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销售五十万元的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不以犯罪论处。

(Y)

8.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X)

9.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Y)

10.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X)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时,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相同。

(Y)

12.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X)

13.非法经营卷烟十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X)

15.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无法查清交易价格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对应等级的烟叶、复烤烟叶烤烟调价格计算。

(X)

16.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Y)

17.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X)

18.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共犯追究其行使责任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Y)

19.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X)

20.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共犯追究其行使责任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X)

23.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Y)

2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X)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港澳台地区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X)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Y)

5.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Y)

6.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需要填报格式文本。

(X)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Y)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的要求是:

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X)

9.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X)

10.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既可以由总店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各个分店向所在地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X)

1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但可以通过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X)

1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X)

15.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Y)

1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X)

1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准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决定,允许公众查阅。

(Y)

18.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Y)

20.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X)

2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Y)

23.某县商贸公司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7年3月12日,该公司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Y)

24.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X)

30.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Y)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X)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Y)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X)

8.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Y)

10.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X)

12.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Y)

1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Y)

14.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Y)

16.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共同进行,但应当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X)

17.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Y)

19.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保密。

(X)

2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易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Y)

23.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协助。

(X)

24.调查取证应当自案件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

26、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X)

长调查取证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X)

39.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X)

40.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Y)

44.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Y)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Y)

行政处罚法

11.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X)

16.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Y)

2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Y)

2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X)

37.《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Y)

行政许可法

5.出于公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

(X)

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Y)

9.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Y)

22.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X)

30.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Y)

行政强制法

3.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5.行政复议程序一旦启动,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

(X)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X)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X)

1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X)

2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Y)

国家赔偿法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Y)

5.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Y)

8.在刑事判决中,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Y)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Y)

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

4.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Y)

7、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X)

9.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X)

16.行政诉讼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X)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可以在候车室设置宣传海报。

(X)

7.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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